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4-01-09 01:29:11 阅读: 评论:0

2024年1月9日发(作者:天文)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一、总则

1.本规范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事实认定责任而履行赔偿义务,由失主本人对其受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进行鉴定,确定其受残疾程度。

2.如果特殊情况下牵涉赔偿金额需要再三行政诉讼机关及其法定代表,检查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负责的各司法机关的中立鉴定委员会的决定。

二、认可原则

1.按照医学准则,把伤残状况划分为9个等级,分别是一级(多重残疾)、二级(重度残疾)、三级(中度残疾)、四级(轻度残疾)、五级(近似正常)、六级(微轻度残疾)、七级(微重度残疾)、八级(微中度残疾)、九级(轻微残疾)。

2. 对于各部位伤势等级的划分,按照《通用残疾标准》对各身体机能、轻伤与重伤共分三等进行评定。轻伤或残损若在多处则以重伤或残损分类;若残损(例如:骨折、牙损)发生在特定部位,则以残损部位的伤势等级判断。残损部位的伤势等级以总分等级判断。

三、残疾扣除

1.一级残疾按照50%计算扣除;

6.六、七、八、九级残疾不被计算扣除;

7.受得伤残之程度若符合一至五等,则按伤残程度计算一次,但不计算最高的伤残程度。

四、鉴定机构

1.鉴定机构:权威的民政、卫生、体育及其他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

2.如果没有指定的鉴定机构,则由县级以上法院负责有关执行鉴定工作。

五、鉴定要求

1.鉴定机构应根据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伤残鉴定报告,并向公民准备申请伤残证明的材料和资料;

2.鉴定需要的有关资料应包括伤残鉴定报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和伤残诊断证明,以及伤残损害程度评定文件;

3.鉴定机构应及时出具伤残鉴定报告。

六、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当事人对受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进行鉴定,确定受残疾程度而赔偿,以及民政、卫生、体育及其他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和县级以上法院负责的各司法机关的中立鉴定委员会的决定。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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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鉴定   残疾   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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