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希伯来法

更新时间:2024-01-09 00:17:19 阅读: 评论:0

2024年1月9日发(作者:让世界更美好)

第四章 希伯来法

第四章 希伯来法

希伯来法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是近东古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并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东西方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

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希伯来法的产生

希伯来人是犹太人、 以色列人的别称, 原为两河流域的游牧部落,公元前2000年中叶,迁徙至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不久,他们为躲避饥荒而进入埃及,沦为法老的奴隶。

(1)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依据《圣经》中的《旧约》。据记载, 公元前14世纪, 希伯来人在摩西的带领下,逃出埃及。路经西奈半岛时,摩西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了“十诫”和审判制度等律法。这被视为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2)公元前13世纪末,部落军事首领“士师”逐渐成为集军事、行政、司法、祭祀大权于一身的独裁者,加速了阶级分化和国家的形成。

公元前11世纪,扫罗成为以色利的第一位国王,大卫也在南部成立独立王国。之后,大卫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在创建统一国家的过程中,传统的部落习惯以及原始的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 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由于希伯来人对神灵的崇拜,祭司在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有权解释和适用法律。祭司在宣讲和记录律法过程中,必然融入一些宗教因素。不过,此时的希伯来人尚未形成一神崇拜的观念。随着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进一步巩固,希伯来法也日益丰富。

二、希伯来法的发展

公元前925年, 以色列犹太王国分裂为以色列和犹太两个各自为政的王国。 公元前721年, 以色列王国被亚述人征服;公元前586年,犹太王国被新巴比伦帝国攻陷。 犹太人被整族掳到巴比伦, 史称“巴比伦之囚”。沦为异族囚徒的犹太人将重返故园的希望寄托于“救世主” 的来临, 宗教祭司通过传教宣扬耶和华是宇宙间惟一的神,他将保证犹太人重建统一的犹太王国,国家的中心应该是耶和华神庙所在地—耶路撒冷。这些宗教思想在犹太人中间广泛传播,原始的神灵崇拜演变为—神教,犹太教最终形成。《圣经》在此时开始编撰, 公元前9世纪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 《圣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及国王敕令等。从此,犹太人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三、犹太人重返家园

公元前538年,犹太人重返家园。此后近200年间,犹太一直保持着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希伯来法继续得到发展。犹太人仍然严格遵守《摩西五经》。

四、希伯来法的发展告一段落

公元70年,犹太人起义被镇压,犹太国家终结,希伯来法的发展告一段落。但是,犹太人并没有放弃对自己法律的研究,在犹太社团内部仍然保持着传统律法,在个别地区犹太教法庭还被承认,并根据犹太教的“惯例”进行审判。

第二节 《摩西五经》

《摩西五经》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惟一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它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至高无上,即使犹太国家灭亡以后,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节犹太人的生活。《摩西五经》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一、《创世纪》

它是关于上帝创造世界及人类起源和遭遇的故事。

二、《出埃及记》

其中第20章宣布的“摩西十诫”,被认为是希伯来法的“总纲”和“核心”。内容包括:

1.除耶和华之外,不可信仰他神

这是一条完全的宗教性质的戒律。任何人,包括兄弟、儿子、妻子或朋友,若供奉其他神则要被处死,一般是被乱石砸死。

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

这也是一条完全的宗教性质的戒律。这条禁令针对任何形像或类似的东西,显然不针对对太阳或月亮这种自然物体的崇拜。但摩西口授的法律更为严厉:崇拜太阳、月亮,或其他神者要被乱石砸死,形像和偶像要被烧掉。提到其他神的名字的预言者要被处死。

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

就一般含意而言,这条戒律被认为是针对亵渎和渎神的戒律。但同时,也正是它长期以来决定了在法庭里誓言的形式及对做伪证罪的处罚。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在此1000年之前,古巴比伦就已实行一周一天休息日,这源于观星象的巴比伦人对月亮的宗教信仰—他们庆贺月亮的月象的变化,因为一星期只是28天太阴月的1/4,每1/4相当于月亮的一个象位。在改编过的戒律中,休息日的源起是因为世界是在6天之内创造的, 而主在第7天休息。

5.当孝敬父母

这条戒律反映出犹太人对年长者的尊重。打父母或骂父母的人将被处死,这是法律规定。另一条规定是拒绝服从父母的不可救药的儿子会被带到

法官面前,他们会判他被乱石砸死。

6.不可杀人

起初,法律规定每一桩杀人案,无论是否意外都是伤害宗族的罪过,造成他人死亡的人必然要被处死。后来人们才意识到杀人是有区别的,如果杀人者不是预谋杀人,那么他可以逃到一个城市躲避,也就是说过失性杀人可以这样做。

7.不可奸淫

这一戒律显示了一家之长要求妻子忠贞的无上权力。

8.不可偷盗

它表明财产的概念得到充分的发展。偷盗是对个人利益的伤害,无疑,受害人有杀死窃贼的明白无误的权力。

9.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

这条戒律融合了法律和道德因素。它可以解释为在社会关系中保持诚实的戒律,或作为证人要讲真话的戒律。《出埃及记》中的法律禁止欺骗性的揭发或做不正直的证人。

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物

这是一条道德上的戒律,而不是可实施的法律。除非一种信仰、一种思想也构成犯罪,否则法律所处理的只能是行为。

三、《利未记》

又称“先知法典”或“祭司法典”,因祭司按规定均应出自利未部落而得名。其内容多涉及祭司的职责和权利、婚姻制度等。

四、《民数记》

也译为《户籍记》。卷中数次提及户口调查和士兵登记。

五、《申命记》

申命即“重申法律”,以摩西所传律法的形式汇编而成,约成书于公元前7世纪,内容可能是“托古改制”。

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

传统的希伯来法确认上帝对土地的所有权,上帝将土地赐予各族,再分配给各个家庭为谋生之用,即不存在土地私有,土地一般不允许买卖。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并不存在,人们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在“禧年”要归还土地使用权。 希伯来人将每7年定为一个“安息年”,这一年希伯来人所有田地休耕一年。 过7个安息年,即49年后,第50年即为“圣年”,又称“禧年”,摩西曾规定“这禧年,你们个人要归还自己的地业”。土地的使用权也仅限于家庭内继承,不得转让给外族。随着商品经

济的产生和发展,土地私有才开始出现。

希伯来法规定必须向上帝献祭,其实就是国家的捐税制度。向上帝献祭是内心虔诚的表示,也是每一个希伯来人应尽的义务,每逢安息年和禧年,捐税一律豁免。

二、债权法

希伯来法中对有关买卖、借贷、雇佣、租赁、寄托等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均有规定。但由于希伯来人观念上反对重利,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这些法律规范处于初级阶段。订立契约的主要形式是口头盟誓,公元前6世纪,才出现书面契约形式。

希伯来法对债权人的所有权予以确认的同时,也加以适当的限制。如在有偿使用借贷关系中,如果借用物因自然原因受损或灭失,借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每逢安息年和禧年,借贷及抵押一概不得追索(外邦人除外),债务奴隶也可获得自由。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1)婚姻的成立以男方交付聘礼及女方父亲的同意为必要条件,严禁与外族人通婚及近亲结婚。 结婚采用宗教仪式。 夫妻关系不平等,妻应服从丈夫。

(2)实行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3)实行长子继承制,禁止立庶为嫡, 长子继承的财产比其他子女高一倍,继承的顺序是长子、兄弟、叔伯和近亲。无子嗣者,财产由其女继承,但该女不得嫁与异族人。

四、犯罪与刑罚制度

(1)刑事罪名繁多,许多国事罪与宗教戒律紧密相关。

(2)刑罚极其原始和野蛮,充满同态复仇的遗迹。死刑被广泛适用,主要有石毙、坠岩、焚刑、缢刑等,除死刑外,还规定有体刑、革籍、没收财产、罚金、赎命金、降灾警告、剥夺部分教权等。

(3)法律已将故意与过失加以区分, 对过失杀人者不适用同态复仇。

五、司法制度

(1)宗教领袖及国王拥有最高司法权。 地方行政官员和祭司也往往身兼二职,掌握司法审判权。

(2)特别强调证据的真实性,把“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作为“十诫”之一,并以同态复仇的方式惩治作伪证的证人;当事人的宣誓和神明裁判也是重要证据,宣誓和神明裁判经常结合进行。

第四节 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历史上对希伯来的研究。

1世纪开始,希伯来法在整体上已失去效力。但对希伯来法的研究并未中断。

公元1世纪到5世纪,犹太法律学者将前辈律法家的口传法律资料进行了汇编, 约公元200年由犹太教领袖犹太亲王主持和倡导,完成了此类汇编《密西拿》。之后,许多学者对《密西拿》进行释义和补编,称为《革马拉》。《密西拿》和《革马拉》合编在一起,称《塔木德》。《塔木德》在中世纪的犹太人中广为流传,是对犹太人日常生活的权威注释,其地位和影响仅次于《圣经》。

2.希伯来法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世界法律发展史的进程。

希伯来法发展的前期, 继承了异族先进法律文化的精髓, 古代东方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以及埃及法的许多精华被希伯来法吸收,并保留下来,使希伯来法成为近东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不仅如此,希伯来法也为以后东西方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成的依据,使古老的东方法律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这个意义上说,希伯来法确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3.希伯来法对教会法产生了直接影响。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是《圣经》,教会法的指导思想是《摩西十诫》。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都成为教会法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教会法直接继承了希伯来法。

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胜利,《圣经》的每一条有关法律的规定都作为上帝所赋的神圣之法而被后来的罗马法以及其后的英国法所沿用。希伯来法通过《圣经》和基督教间接地影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此外,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

4.希伯来国家灭亡以后,

希伯来国家灭亡后,希伯来法一直作为犹太民族的属人法,以习惯法的方式自动约束犹太人。

5.1948年以色列建国后。

1948年后希伯来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构成其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犹太教的《圣经》重新被奉为至高无上的圣典。

第四章 希伯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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