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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

更新时间:2024-01-08 19:44:54 阅读: 评论:0

2024年1月8日发(作者:蜜李)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9.03.17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9.03.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

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已经2019年3月17日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7日

菏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山东省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面临的突出问题

多年来,我市本着“以人为本、保护水源”的原则,依法开展了城镇及以上水源地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饮用水保护整体工作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日益频繁的经济社会活动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补给区环境状况造成威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

(一)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进展不平衡,部分水源地距离国家、省要求尚有一定差距。部分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立不规范、隔离防护设施设置不完善;一些水源地存在保护区划定前违章项目未完成清理整治、保护区划分不科学等问题,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尚未全部完成等。

(二)主要出境河流水质不稳定。我市地处南水北调东线汇水区域,洙赵新河、东鱼河、万福河均汇入南四湖,三条主要河流水质状况对使用调水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至关重要。去年以来,洙赵新河于楼断面、东鱼河徐寨断面水质个别时段出现反弹,主要超标因子为COD、总磷、氟化物、硫酸盐,部分区域“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不健全,工业氟化物及硫酸盐污染、农业及畜禽氮磷污染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同时,还存在着环境管理精准度不高,部分人工湿地环境效益发挥

不充分等问题。

(三)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仍不健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预警监控体系尚未有效建立,应急处置能力亟待加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等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饮用水水源和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为导向,坚持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统筹、分级管控、属地管理,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重点任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坚持统筹兼顾、分类防治、精准管控,进一步健全“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全面深化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并重,完善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有效防范重要饮用水水源和主要出境河流环境风险,着力提升水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2019年至2020年,全市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除地质因素影响外,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2019年,洙赵新河于楼断面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2020年,东鱼河徐寨断面、万福河湘子庙断面分别达到地表水Ⅲ类、Ⅳ类水质标准。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1.完成全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对新建城市、城镇及农村水源地,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科学编码并及时划定水源保护区,现场勘界定标,明确保护区边界范围,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因取水口变更、水文条件变化或技术要求变化等原因,确需

调整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结合当地供水实际,在详细调查污染源分布、补径排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保护优先、科学划分、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调整。应急或备用水源建成后应及时划定水源保护区。(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1)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水源保护区界线顶点、重要拐点、陆域水域交界处等位置,或者人群易见的道路、地标等位置设立保护区界碑、界桩;在人群活动密集的路口、取水口、道路等位置设置保护区宣传牌;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主干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路线旁的道路进入点和驶出点,设置道路警示牌。2019年3月15日前,进一步规范提升高新区西城水库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2019年3月底前,各县区完成城镇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2019年5月底前完成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加强巡查、维护,保持界碑、界桩、宣传牌及交通警示牌状态完好。(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

(2)完善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对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较为频繁的水源地,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条件允许的完全隔离;对水源保护区内有高速公路等道路交通穿越的水源地,采取建设防撞护栏、集中排水设施等措施;对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的水源地,采取防泄漏措施。2019年3月底前,进一步规范完善高新区西城水库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2019年5月底前,各县区完成城镇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2019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加强隔离防护设施的管

理维护,保持隔离防护设施的状态完好。(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大力推进环境问题清理整治。

(1)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2019年3月底之前,各县区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并针对排查出的环境问题和饮用水水源地专项督查交办的环境问题,有关县区要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完善销号制度,对已完成的整治问题及时核查销号。各县区每月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报送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负责每月将全市情况分别向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报送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3月底前,高新区、牡丹区完成西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问题再排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问题死灰复燃;2019年5月底前,各县区完成城镇水源地各类环境问题整治。各县区要在已有环境问题清单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是否仍有漏报、新发问题,对新发现问题要及时建立整改台账,立行立改,并确保整改成效。(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

(2)加快实施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2019年8月底之前,各县区要组织对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摸底,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按照“一源一策”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清理整治,2019年年底前,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各县区开展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信息报送工作,将水源地基本信息、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整治进展情况,按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负责将全市情况分别向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

(3)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区应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基础上,结合本县区实际深化整治内容,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对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快速查处。对平原型水库,建立工作机制,对引水渠沿岸及周边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综合整治,强化调水期间引水渠沿线的巡查、监管,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牵头)

加快实行引水渠及水库周边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加快推进全市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全面排查整治化工企业跑冒滴漏等问题,完善防渗设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推进全市化工企业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加强监测和运行维护,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全面深化全流域水污染防治。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严格执行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等标准,按期完成火电、地热型供暖等行业含氟化物废水的深度治理,深入开展化工、煤矿开采和印染等行业高浓度硫酸盐废水的治理,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加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2019年11月底前,建立完善的菏泽煤化工园区、菏泽牡丹工业园、定陶工业园区、曹县工业园区、成武县工业园区、单县工业园区、山东巨野工业园区、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山东鄄城工业园、东明县化工园区、东明县工业园区等11个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新批准建立、升级为省级以上的工业集聚区,必须提前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在线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化工园区 “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推进涉重金属工业园区“一

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严格氮磷排放控制。各县区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综合考虑历年环境统计氮磷排放各类相关数据,确定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逐步建立重点行业氮磷排放台账,摸清氮磷排放底数。氮磷重点行业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总氮总磷自行监测、建立记录台账、报送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安装含总氮和(或)总磷指标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强化氮磷排放达标管理,督促相关企业优化升级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提高氮磷资源回收利用和水循环利用率,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超标整治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实施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氮磷排放总量控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各县区要完成13座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共计新增22.86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其中,3月底前,定陶区二中污水处理站0.3万吨/日新建工程、曹县化工园区(普连集)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新建工程、郓城县煤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扩建工程和南赵楼镇污水处理站0.06万吨/日新建工程要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营;4月底前,成武县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0.5万吨/日新建工程和成武县第二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新建工程要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营;5月底前,巨野县城南工业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新建工程要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营;6月底前,曹县庄寨镇生活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新建工程和青堌集镇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新建工程、单县第三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新建工程要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营;8月底前,牡丹区沙土镇1万吨/日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要完成建设并正式投入运营;9月底前,牡丹区“治用保”治污综合体污水处理厂一期2万吨/日新建工程要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营;11月底前,郓城县要完成东溪净水厂4万吨/日新建工程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营。到2020

年,市区、县城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和95%以上;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污水处理厂检修期和突发事故状态下污水直排对水体水质的影响;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实现所有建制镇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2)加快实施雨污管网建设改造。各县区要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城镇新区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2019年6月底前,各县区要新增污水管网261.98公里,基本实现各县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暂不具备雨污管网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雨污收集处理设施应与城镇新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并确保其收集处理能力与城镇新区发展相适应。加大乡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优先解决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3)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到2020年,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100吨/日,市城区、各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排入河流和耕地。(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化肥减量增效和增施有机肥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全市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6%。通过建设生态滞留塘、小湿地群等方式净化农田排水,减轻对河流水质的影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根据《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4月15日之前,各县区要重新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区”方案,并严格执行。强化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19年5月底前,要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

时”制度,对未落实环评制度的已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清理整顿。深入开展粪污处理设施达标情况专项行动,达不到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限期整改销号。坚持综合利用,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2019年,各县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要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达到规范整治水平;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于2019年10月底前达到10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3)防治渔业养殖污染。禁止在河湖(含水库)中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鼓励开展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因地制宜推广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探索建立“鱼塘+湿地”养殖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尾水,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积极推广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科学组织实施“放鱼养水”工程,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4)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50%以上村庄的生活污水实现收集处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80%以上的村庄实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严格落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河流水质净化模式,对污水处理厂外排尾水进一步净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牡丹区安兴河二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郓城宋金河人工湿地再提高工程、鄄城县三支沟七路至箕山河段人工湿地等要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营,牡丹区“治用保”治污综合体人工湿地项目、开发区洙水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要于10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营,发挥环境效益。

(2)对部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完善提升。按时完成对牡丹区沙土镇生态湿地工程、定陶区冉堌镇人工湿地工程、巨野老洙水河人工湿地净化工程、东明县渔沃河人工湿地等完善提升任务,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3)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项目扩建工程。对定陶区新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曹县四季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曹县团结河人工湿地项目、单县嘉单河净水湿地项目、单县东沟河人工湿地再提高工程、东明县五里河人工湿地再提高工程、东明县鱼沃河人工湿地等已建成人工湿地实施扩建工程,进一步提高人工湿地处理规模、水质净化能力和效果。

(4)加快未配套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规划、选址和建设,对污水处理厂尾水进一步处理。对牡丹区“治用保”治污综合体污水处理厂、曹县第三污水处理厂、曹县化工园区(普连集)污水处理厂、曹县庄寨镇污水处理厂、曹县青堌集污水处理厂、成武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单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巨野城南污水处理厂、郓城县煤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郓城县天源污水处理厂等下游尚无配套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要因地制宜,加快湿地规划、选址和设计,尽快进行施工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投入运营。

(5)加强对已建成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动态管控。2019年8月底之前,所有已建成人工湿地进出口均要安装COD、氨氮、总磷监测仪及流量计,加强运营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和生态安全屏障作用。

5.优化供水结构。

(1)压减地下水开采。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水源置换、修复补源等措施,压采地下水,2018年底前,各县区要完成99眼深层承压水井封填任务,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压采任务。2020年底前,各县区浅层地下水超采量全部压减。(市水务局牵头)

(2)扩大地表水供水量。各县区要加强当地地表水开发利用,加大雨洪资源

开发利用力度,进一步增加本地地表水、黄河水利用量,充分利用黄河水,提高地表水供水量占总供水量比例。(市水务局牵头)

(3)增加再生水利用。加强印染、石油炼制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严格落实区域用水总量限批制度,新增取水许可优先利用矿井排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着力提高现有再生水设施使用率,2020年年底前,市区、县城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再生水利用水量与利用能力基本匹配。(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三)有效防范水环境风险。

1.强化风险识别与防范。

(1)建立环境风险档案。根据2017年重要饮用水水源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从现在起,各县区对相关风险源每年进行一次风险隐患自查,每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风险源全面排查,完善涵盖工业、交通穿越、管道穿越、航运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档案,并根据每年排查结果进行动态更新,各县区档案更新情况要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全市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2)整治环境风险隐患。2019年3月底前,各县区要在完成工业、航运风险隐患整治工作基础上,开展、完成新一轮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进一步完善工业风险源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南水北调沿线航行船舶产生的污水、垃圾,应在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港口等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实行登记管理,不得将污染物直接排入河流或湖泊;在内河航运禁止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质或废物。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穿越水源保护区普通国、省道以及高速桥梁环保设施改造,改造完成前,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临时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完成穿越水源保护区的输油气管线事故导流槽与应急池等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市

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强化风险预警监控。

(1)加强常规检测。科学制定水质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其中,城市水源地西城水库水质要每月开展一次常规检测(61项)、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110项);各县区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型要每半年开展一次常规检测(39项)、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93项),地表水型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常规检测(61项),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110项)。市区每月向社会公开、县城区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源地水质监测、公布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供水单位供水水质监测、公布由供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公布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

(2)加强视频监控。2019年年底前,市区西城水库及各县区城镇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要安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水厂和当地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联网,实行实时监控,防范环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

3.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1)完善应急预案。2019年年底前,各县区在风险隐患排查基础上,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特征、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现有应急资源、现有应急工程设施和现有应急预案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一县一案”,并及时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市级应根据风险源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完善市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

(2)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设施建设。各县区城镇及以上水源地根据实际需要,完善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临时围堰等应急物资储备,建设污染物

拦截、导流、收集和处置等应急工程,水体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水源地取水口应急工程,构建“风险源—连接水体—取水口”三级应急防控体系;同时,完成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应急防护工程建设,以及主要入湖河流拦污坝等应急缓冲设施建设,防止污染物、泄漏物质以及消防水等污染水源地。(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水源地水质保护攻坚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构建党委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各县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力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水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范围,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有序推进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夯实水源地管护基础,切实提升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将任务、目标分解到部门、乡镇、有关企业,明确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建立健全攻坚战行动方案的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明确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对各县区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上报,并通报各县区和相关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二)落实政策制度。严格落实《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纺织印染工业高盐废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电镀(表面处理)工业园区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化工园区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技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和《菏泽

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标准要求,继续实施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等机制。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求,每月对各县区出境河流断面水质情况进行检查、监测、通报,对县区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实施生态补偿考核,对水质达标县区予以奖励,对水质未达标县区实施经济惩罚。(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牵头)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水源和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障资金投入力度,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人工湿地运行管理机制,保障长效运行。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中水价格,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使用再生水,推进中水回用。对从事水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环保产业供需对接,大力推进先进污水处理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正确引导科学治污。(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牵头)

(四)强化责任追究。国家“水十条”、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市、县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饮用水安全保障都有明确工作要求,每年对各县区水源地水质保障、规范化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水源地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列入《菏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量化问责规定(试行)》(菏办发〔2018〕18号)问责要素,对发现问题达到问责条件的县区,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等部门,对有关人员实施严肃问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

(五)引导公众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县区政府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每月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治污情况,主动接收监督。积极搭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源保护的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继续实施环境问题举报奖励制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实施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视情节轻重,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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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饮用水   水源地   水质   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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