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发(作者:连绵起伏的意思)
内朝制度,外朝制度 汉武帝时在皇宫内部,组织自己专门的秘书(尚书)班子,他和尚书们直接决定国家大事,于是中央政权便形成了两套人马,一套设在皇宫内,直接由皇帝掌控,叫做内朝,一套是以丞相为首的中央行政机构,叫做外朝
察举制 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是从汉武帝光元年开始,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制作为中国古代最早的系统的选官制度,经过局部变更产生曹魏以后的九品中正制。特别是隋朝时期,为了弥补察举客观性差的弊病,逐步加大考试在其中的比例,最终形成了后期的科举制。它对中国的教育制度、人才选拔制度、官吏制度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察举各科设置之初,颇能体现选贤任能的原则,也的确选拔出不少济世之才。同时极大的促进了讲学儒经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教育的发展。但是察举的主要特点是以主管官员(地方长官和中央各部门长官)的推荐为前提。加上察举荐举为主、考试为辅的特点,以及对伦理道德的要求,导致察举制主观性很强,客观性差。因此到了实施后期,“声望”是很重要的,于是,士人便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或者攀附权贵,贿赂请托。因而,士风日下,察举不实。
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分为九等级,作为政府选官吏的依据
科举制 科举是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为选拔人才资源,而设置的一种考试制度,让读书人参加的人才选拔考试,学而优则仕的一种制度。 科举制的殿试部分是由皇帝亲自主持,以分科考试形式录用人才的取士制度。魏晋以来,采用九品中正制,官员大多从各地高门权贵的子弟中选拔。权贵子弟无论优劣,都可以做官。许多出身低微但有真才实学的人,却不能到中央和地方担任高官。 为改变这种弊端,隋文帝开始用分科考试来选举人才。隋炀帝时期正式设置进士科,考核参选者对实事的看法,按考试成绩选拔人才。我国科举制度正式诞生。
首先,科举制是一种考试制度,采用招考与投考的方式取人,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报名应试。察举制则是一种推荐制度,主要由地方州郡长官承担推荐之责,按科举要求定期的或定时的向王朝贡上合乎相应标准的士人。定期的察举如秀才、尤异、孝廉、廉吏等科,在成立之初皆不考试,举至中央后即授予相应官职;不定期的如贤良方正等科,举后需经对策方能授官,但这种对策有“应诏陈正”、“求言于吏民”之意,与科举制的那种对士人才艺的程式化检验考试,尚有很大差异。 其次,科举制以文辞和经术取士,士人之进退一决于程文之等第;考试成绩,是得官与否的关键。而察举制的取人标准,则是多种多样的,德行、经术、吏能、功次、文法等,都可以构成得举之资格。察举制的取人标准,相对于来说更为注重人的整体素质,把士人笼统的视为一个完整的人格,而不像科举制,把某一项具体的知识才能作为录用标准。所以,察举制下,被举者中有大量的孝子、隐士、侠客、贤人、名流等等人物,其所为人称道的人格素质使之成了察举对象;而士人在社会上的个人声望,往往也就对察举实施有了重大影响,这在东汉后期尤为明显。 再次,科举制下入仕和筛选有明确区别。科举制是一种入仕制度,未仕的士子通过礼部主持的各级考试,获得的仅仅是一个任官资格,此后需参加吏部筛选方能得官。而察举制下,得举者固然有不少布衣平民,但也有大量仕州仕郡的掾吏,甚至还有中央朝廷的官员。察举既是入仕途径,也包括了筛选、升迁,有时甚至还有考课的成分 最后,科举制度下,学校制与考试制是相互配合的。唐代“乡贡”与“生徒”同应省考,使科目与学校初步的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在后来日趋紧密,并在明清时代最终完成。士子须先入国子监或地方学校为生员,通过乡试成为举人之后,方有资格参加中央会试,即所谓“科目必由学校”。而在察举时代,学校与察举大致为互不相涉的两种仕途。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察举制与科举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但前者最终又演变为后者。这一漫长的变迁过程,有内在的规律在其间支配,同时也联系着更大范围的政治文化背景的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察举制的不同地位、作用和形态,联系或对应着不同的历史条件。在这些表象背后,有一些因素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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