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协同育人的内容

更新时间:2023-12-31 08:48: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软件测试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协同育人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协同育人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协同育人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加快高等学校体制改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循环保、消防等部门有关规定控制使用设施和经费的数量,确保学校安全及师生人身安全;

(六)依法履行招生公示制度等公开承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协同育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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