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浑厚的意思)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ofurbanResidentialAreasPlanning&Design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ofurbanResidentialAreasPlanning&DesignGB50180—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户数(户)人口(人)10000~1600030000~50000小区3000~500010000~15000组团300~10001000~3000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代号2.0.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2.0.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2.0.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2.0.10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2.0.11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2.0.13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2.0.14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2.0.15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2.0.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2.0.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2.0.19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2.0.20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2.0.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0.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0.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0.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2.0.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折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2.0.27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HA)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区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2.0.31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2.0.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2.0.32a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2b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3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2.0.34(取消该条)2.0.35(取消该条)3用地与建筑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志。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1.住宅用地(R01)2.公建用地(R02)3.道路用地(R03)4.公共绿地(R04)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50~6015~2510~187.5~18100小区55~6512~229~175~15100组团70~806~127~153~6100
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表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建筑气候区划居住规模层数Ⅰ、Ⅱ、Ⅵ、ⅦⅢ、ⅤⅣ低层多层33~4720~2830~4319~2728~4018~25居住区多层、高层低层17~2630~4317~2628~4017~2626~37多层小区中高层20~2817~2419~2615~2218~2514~20高层低层多层组团中高层10~1525~3516~2314~2010~1523~3215~2213~1810~1521~3014~2012~16高层8~118~118~11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份;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4.0.1.4(取消该款)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设计,起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住宅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Ⅰ,Ⅱ,Ⅲ,Ⅶ气侯区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日照标准日日照时数(h)有效日照时间带(h)日照时间计算起点≥28~16中小城市大寒日≥3Ⅳ气侯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冬至日≥19~15底层窗台面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5.0.2-2方位折减值0o~15o1.00L15o~30o0.90L30o~45o0.80L45o~60o0.90L>60o0.95L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5.0.2.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5.0.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0.3.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5.0.3.3在Ⅰ、Ⅱ、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5.0.3.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5.0.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5.0.5.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5.0.6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1规定;表5.0.6-1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住宅层数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Ⅵ、Ⅶ低层35Ⅲ、ⅤⅥ4043多层中高层282530283230高层202022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5.0.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表5.0.6-2规定。表5.0.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
住宅层数Ⅰ、Ⅱ、Ⅵ、Ⅶ建筑气候区划Ⅲ、ⅤⅥ低层多层1.101.701.201.801.301.90中高层高层2.003.502.203.502.403.50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6公共服务设施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表6.0.3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居住规模类别居住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小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总指标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1000~2400138~378(298~548)968~2397(1338~2977)330~120038~981097~3835(1491~4585)700~240078~228362~856(703~1356)160~4006~20488~1058(868~1578)300~50012~40教育医疗卫生(含医院)其文体商业服务中社区服务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行政管理及其它600~120078~198(178~398)125~245700~910225~645700~91045~75450~57065~105100~60018~24150~37040~60100~400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20~30(60~80)25~5016~2222~34——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20(400~700)50~80(450~700)9~10(350~510)20~30(400~550)46~9637~72————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取消该款)6.0.3.5(取消该款)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份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6.0.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6.0.4.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6.0.4.4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0.5.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表6.0.5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名称公共中心单位车位/100m2建筑面积车位/100m2营业面积车位/100m2营业面积车位/100m2营业面积车位/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7.5机动车0.3商业中心集贸市场7.57.50.3饮食店医院、门诊所3.61.51.70.2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6.0.5.2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7绿地7.0.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窒发展垂直绿化;7.0.2.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7.0.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7.0.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表7.0.4-1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中心绿地名称居住区公园设置内容要求最小规模(ha)1.0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园内布居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小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园内布居应有雕塑,,儿童设施和铺一定的功能划装地面分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灵活布居0.4组团绿地0.04(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8道路8.0.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8.0.1.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8.0.1.2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8.0.1.3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8.0.1.4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8.0.1.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8.0.1.6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8.0.1.7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8.0.1.8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8.0.1.9(取消该款)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8.0.2.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8.0.2.2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8.0.2.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8.0.2.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8.0.3.1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的规定;表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5.0L≤600m≤2.0L≤100m≤4.0机动车道≥0.2≤8.0L≤200m非机动车道≥0.2≤3.0L≤50m步行道≥0.2≤8.0注:L为坡长(m)。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8.0.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8.0.4.1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8.0.4.2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主要道路宜平缓;8.0.4.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8.0.5.5当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8.0.5.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表8.0.5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的关系建筑物面向道路有出入口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围墙面向道路高层多层无出入口高层多层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5.03.04.02.01.53.03.05.02.02.01.52.02.02.51.51.51.5注:居住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8.0.5.9(取消该款)8.0.6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0.6.1居民汽车停车场车率不应小于10%;8.0.6.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于居民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8.0.6.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8.0.6.4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9竖向9.0.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居住区竖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9.0.2.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9.0.2.2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表9.0.1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场地名称密实性地面和广场广场兼停车场室外场地:1.儿童游戏场2.运动场3.杂用场地适用坡度0.3~3.00.2~0.50.3~2.50.2~0..50.3~2.9绿地湿陷性黄土地面0.5~1.00.5~7.09.0.2.3满足水管线的埋设要求;9.0.2.4避免土壤受冲刷;9.0.2.5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9.0.2.6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9.0.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9.0.4.2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10管线综合10.0.1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10.0.2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0.0.2.1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10.0.2.2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表10.0.2-1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低压煤气管③中压高压热力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排水管煤气管③中压高压低压1.50.51.51.0——————————————1.01.5———————2.02.0———————热力管1.51.51.01.52.0————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0.51.01.00.51.01.00.50.51.01.01.01.01.51.52.02.01.01.0—0.51.2——0.2———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压煤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表10.0.2-2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管线名称电力给水管排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电缆0.150.400.150.150.15—0.150.150.150.50——0.150.150.50———0.150.50————0.50电信电缆—————电信管道—————给水管排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明沟沟底涵洞基0.20.500.500.150.500.250.250.10.150.150.150.500.250.250.50.50.50.50.50.50.50.150.150.150.150.50.20.25
底铁路轨底1.01.21.01.21.01.01.010.0.2.3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尽量减少交叉;10.0.2.4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表10.0.2-3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建筑物基础通信、照明及<10kv给水管排水管低压煤气管中压高压3.02.50.50.5地上杆柱(中心)≤35kv>35kv铁路(中心)城市道路侧石边缘公路边缘3.001.505.05.01.501.501.01.01.503.751.501.02.001.001.005.003.751.501.04.00直埋2.55.02.501.0热力管地沟0.5电力电0.601.002.003.003.751.501.000.600.60.63.751.501.00
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0.600.500.60.63.751.501.001.501.001.01.03.751.501.00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10.0.2.5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10.0.2.6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10.0.2.7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10.0.2.8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规定。表10.0.2-4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管线名称最小水平净距至乔木中心给水管、闸井1.5至灌木中心1.5污水管、雨水管、探井煤气管探井1.51.21.51.2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热力管地上杆柱1.01.51.52.01.01.01.52.0消防龙头道路侧石边缘1.50.51.20.51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表11.0.1计量单项目位居住区规划总用地1.居住区用地(R)①住宅用地②公建用地③道路用地④公共绿地2.其它用地居住户(套)数居住人数户均人口总建筑面积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①住宅建筑面积②公建面积hm2hm2hm2hm2hm2hm2hm2户(套)人人/户万m2万m2万m2万m2数所占比重(%)值▲▲▲▲▲▲▲▲▲▲▲▲▲▲—100▲▲▲▲—————100▲▲—▲▲▲▲▲—————▲▲▲人均面积(m2人)
2.其它建筑面积住宅平均层数高层住宅比例中高层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口净密度住宅建筑套密度(毛)住宅建筑套密度(净)万m2层%%人/hm2人/hm2套/hm2套/hm2万m2/△▲△△▲△▲▲————————————————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hm2万m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hm2万m2/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hm2停车率停车位地面停车库地面停车位住宅建筑净密度总建筑密度%辆%辆%%▲——▲——▲▲▲▲▲▲▲——————
绿地率拆建比%—▲△————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11.0.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0.2.1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11.0.2.2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院场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11.0.2.3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11.0.2.4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11.0.2.5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11.0.2.6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11.0.2.7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表11.0.2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型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中型客车,面包车,2t~4t货运汽车换算系数0.71.02.0铰接车3.5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附图A.0.2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附图A.0.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附图A.0.4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
附表A.0.1居住用地平衡表附表A.0.2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类别托儿所教幼儿园育小学项目居住区---------小区▲▲▲组团△------
中学医疗卫生医院(200~300床)门诊所卫生站护理院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商业服务餐饮中西药店书店市场便民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金融邮电社区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电所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文化体育
托老所残疾人托养中心服治安联防站务居(里)委会(社区用房)物业管理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开闭所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市政公用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居民停车场、库公交始末站消防站燃料供应站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及其他市政管理机构(所)派出所其他管理用房防空地下室---△---------△---▲---△---▲△------△△△△▲▲▲▲△②△---------▲△▲---▲△---▲△------△△---△---------△△②------▲▲---△△---------△△---▲▲△---------------------△②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设施名称每一处规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设置规定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4班≥1200—6班≥14008班≥1600(1)托儿所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教育(2)幼儿园保教学龄前儿童4班≥1500—6班≥20008班≥2400(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每座不小于7m2或9m2计(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
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3)小学6~12周岁儿童入学(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不限(1)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或居住地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4)中学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不限(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5)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2)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7)卫生站(8)护社区卫生服务站健康状况较差1~1.5万人设一处3~1800015000~25000—12班≥6000—18班≥700024班≥800018班≥1100024班≥1200030班≥14000医疗卫生(6)门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0~30003000~50001.最佳规模为3000~-
理院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100~150床位2.每床位建筑面积≥30m23.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45000(9)文化活动中心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室;科技活动、绿地安排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合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4000~50008000~12000文体(10)文化活动站400~600(2)独立性组团应设置本站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400~600(11)居民运动场、馆健身场地—10000~15000(12)居民健身设施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合其他简单运动设施等宜结合绿地安排——商业服务(13)综合食品店(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小区不宜大于300M居住区:1500~2500—(14)综合百货店小区:(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800~1500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日用百货、鞋居住区:除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帽、服装、布匹、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2000~五金及家用电3000下坡负重的原则—
器等(15)餐饮(16)中西药店(17)书店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汤药、中成药与西药书刊及音像制品小区:400~600——200~500—300~1000居住区:100~1200小区:500~1000——居住区:1500~2000小区:800~1500—(18)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19)便民店小百货、小日杂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20)其他第三产业设施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具体项目、规模不限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分理处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储蓄为主电话及相关业务——(21)银行金融邮电电(24)邮电所(22)储蓄所(23)电信支局800~1000400~500100~1501000~2500—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600~1500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话、信函、包裹、或邻近设置兑汇和报刊零售等家政服务、就业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100~150—社(25)社200~300300~500
区服务中心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部分老年人服务设施等也可合并设置(26)养老院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1.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2.每床位建筑面积≥400m21.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2.每床位建筑面积20m23.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27)托老所区服务(28)残疾人托养所(29)治安联防站(30)居(里)委会(社区用房)(31)物业管理(32)供热站或热交换站(33)变电室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残疾人全托式护理————可与居(里)委会合设18~3012~20—300~1000户设一处30~50—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300~500300市政公用——根据采暖方式确定—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30~50
(34)开闭所(35)路灯配电室(36)煤气调压站(37)高压水泵房(38)公共厕所—1.2万~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煤气地区不设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之处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m2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宜设于组团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200~300≥500—20~40—50100~120—40~60——30~6060~100(39)垃圾转运站———(40)垃圾收集点(41)居民存车处(42)居民停车场、库(43)公交始末站(44)消防站———存放自行车、摩托车1~2辆/户;地上0.8~1.2m2/辆;地下1.5~1.8平方米/辆存放机动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5)燃料供应站(46)街道办事处(47)市政管理机构(所)(48)派出所煤或罐装燃气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3万~5万人设一处700~1200300~500行政管理及其它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户籍治安管理宜合并设置——3万人~5万人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700~1000600(49)其他管理用房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3万人~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100—(71)防空地下室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中,凡高层建筑下设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B.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B.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B.0.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B.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B.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加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唐山市规划局重庆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常州市规划局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主要起草人:王玮华吴晟颜望馥杨振华涂英时
主要修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加修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涂英时吴晟杨振华刘燕辉赵文凯张播参加人员:刘国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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