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更新时间:2023-12-31 07:20: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店面租赁合同模板)

居住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户数<户>

人口〔人〕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居住区

10000~16000

30000~50000

小区

3000~5000

10000~15000

组团

300~1000

1000~3000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与其四周合理间距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 34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与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与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与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 / 34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建筑面积毛密度

3 / 34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围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停车率

指居住区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4 / 34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

4.公共绿地

居住区用地

50~60

15~25

10~18

7.5~18

100

55~65

12~22

9~17

5~15

100

70~80

6~12

7~15

3~6

100

表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2建筑气候区划

居住规模 层数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低层

居住区 多层

33~47

20~28

30~43

19~27

28~40

18~25

多层、高层

低层

17~26

30~43

17~26

28~40

17~26

26~37

多层

小 区

中高层

20~28

17~24

19~26

15~22

18~25

14~20

高层

低层

组 团

多层

10~15

25~35

16~23

10~15

23~32

15~22

10~15

21~30

14~20

5 / 34

中高层

高层

14~20

8~11

13~18

8~11

12~16

8~11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侯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

有效日照时间带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2

8~16

中小城市

大寒日

≥3

Ⅳ气侯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冬至日

≥1

9~15

底层窗台面

注: 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6 / 34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折减值

0~ 15

1.00L

oo15~30

0.90L

oo30~45

0.80L

oo45~60

0.90L

oo>60

0.95L

o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 表5.0.6-1 规定;

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低层 35

Ⅲ、Ⅴ Ⅵ

40 43

多层 28 30 32

7 / 34

中高层

高层

25

20

28

20

30

22

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 表5.0.6-2 规定。

2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ha>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低 层 1.10

Ⅲ、Ⅴ Ⅵ

1.20 1.30

多 层

中高层

1.70

2.00

1.80

2.20

1.90

2.40

高 层 3.50 3.50 3.50

注: 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与其他八类设施。

2表6.0.3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8 / 34

居住规模

类 别

总 指 标

居 住 区

建筑面积

1668~3293

<2228~4213>

用地面积

2172~5559

<2762~6329>

1000~2400

138~378

<298~548>

小 区

建筑面积

968~2397

<1338~2977>

330~1200

38~98

用地面积

1091~3835

<1491~4585>

700~2400

78~228

组 团

建筑面积

362~856

<703~1356>

160~400

6~20

用地面积

488~1058

<868~1578>

300~500

12~40

教育 600~1200

78~198

<178~398>

医疗卫生

<含医其

院>

社区服务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行政管理与其它

文体

商业服务

125~245

700~910

225~645

600~940

45~75

450~570

65~105

100~600

18~24

150~370

40~60

100~400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 —

40~150

<460~820>

70~360

<500~960>

30~140

<400~720>

50~140

<450~760>

9~10 20~30

<350~510> <400~550>

46~96 37~72 — — — —

9 / 34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 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 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0.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 称

公共中心

单 位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2自行车

≥7.5

机动车

≥0.45

商业中心

集贸市场

车位/100 m营业面积

车位/100 m营业面积

22≥7.5

≥7.5

≥0.45

≥0.30

饮 食 店 车位/100 m营业面积 ≥3.6 ≥0.30

10 / 34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2≥1.5 ≥0.30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 绿地

7.0.1 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窒发展垂直绿化;

7.0.2.3 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与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 表7.0.4-1 规定,表"设置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表7.0.4-1 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容 要 求 最小规模

1.0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

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

园布居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园布居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

11 / 34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居 0.04

〔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L≥1.5L2

南侧高层楼

L≥1.5L2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L≥1.5L2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S1≥800m

S2≥1000m

22L≥50m

S1≥1800m

S2≥2000m

22L≥30m

S1≥500m

S2≥600m

22L≥50m

S1≥1200m

S2≥1400m

22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2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

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

27.0.5 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 m/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m/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2212 / 34

8 道路

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 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 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组团路: 路面宽3--5M; 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居住区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8.0.3 的规定;

表8.0.3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注: L为坡长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5.0

L≤600m

≤2.0

L≤100m

≤4.0

机动车道 ≥0.2 ≤8.0

L≤200m

非机动车道 ≥0.2 ≤3.0

L≤50m

步行道 ≥0.2 ≤8.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3 / 34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 居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当居住区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在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 5m,纵坡不应大于2.5%;

当居住区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 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当居住区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规定;

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

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的

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与宅间小路

14 / 34

建筑物面向

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多层

5.0

3.0

-

4.0

2.0

1.5

3.0

3.0

5.0

2.0

2.0

1.5

2.0

2.0

2.5

1.5

1.5

1.5

有出入口

建筑物山墙面

向道路

围墙面向道路

高层

多层

注: 居住道路的边缘指红线; 小区路、组团路与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道路宽度,只包括车行道与人行道宽度,不包括人行道外侧沿街的城市绿化等用地宽度;路幅宽度是指道路红线之间的宽度,是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宽度的总和, 它是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等道路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用地的总称。

在大城市级别以上的城市,快速路与服务于机动车通勤的交通性主干路道路红线以50~60米为宜,主干道道路红线以36~50米为宜,主要为道路两侧生活用地服务的次干路不宜大于30米。支路的宽度在24米以下为宜。

居住区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民汽车停车场车率不应小于10%;

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于居民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4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9 竖向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 规定;

15 / 34

表9.0.1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场地名称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广场兼停车场

室外场地 :

1. 儿童游戏场

2. 运动场

3. 杂用场地

适用坡度

0.3~3.0

0.2~0.5

0.3~2.5

0.2~0..5

0.3~2.9

绿地

湿陷性黄土地面

0.5~1.0

0.5~7.0

10 管线综合

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 和 -2的规定;

表10.0.2-1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煤气管③

低压 中压 高压

热力管

电力 电信

电缆 电缆

电信

管道

排水管

中压

高低压

1.5

0.5

1.5

1.0

1.0 1.5 — — — — — — —

1.5 2.0 — — — — — — —

16 / 34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1.5

0.5

1.0

1.0

1.5

0.5

1.0

1.0

1.0 1.5 2.0

0.5 1.0 1.5

0.5 1.0 1.5

1.0 1.0 2.0

2.0

1.0

1.0

0.5

— 1.2 0.2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 小于10KV 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煤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表10.0.2-2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

管线名称

电力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缆

0.15

0.40

0.15

0.15

0.15

0.15

0.15

0.15

0.50

0.15

0.15

0.50

0.15

0.50

0.50

电信

电缆

电信

管道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0.2 0.50 0.50 0.15 0.50 0.25 0.25

0.1 0.15 0.15 0.15 0. 50 0.25 0.25

17 / 34

明沟沟底

涵洞基底

铁路轨底

0.5 0.5 0.5 0.5 0.5 0.5 0.5

0.15 0.15 0.15 0.15 0.5 0.2 0.25

1.0 1.2 1.0 1.2 1.0 1.0 1.0

表10.0.2-3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建筑物

基础

通信、照明与<10kv

地上杆柱

<中心>

≤35kv

>35kv

铁路 城市道路

<中心> 侧石边缘

公路

边缘

给水管

排水管

3.0

2.5

0.5

0.5

3.00

1.50

5.0

5.0

1.50

1.50

1.0

1.0

低1.50

煤中气2.00

高4.00

直埋2.5

热力管

地沟0.5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0.60 0.60 0.6 0.6

1.00 2.00 3.00

1.00

3.75 1.50 1.0

1.00 5.00 3.75 1.50 1.0

5.0 2.50 1.0

3.75 1.50 1.00

3.75 1.50 1.00

0.60 0.50 0.6 0.6 3.75 1.50 1.00

18 / 34

电信管道

1.50 1.00 1.0 1.0 3.75 1.50 1.00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 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 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 5m 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 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 5m;

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 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 5m, 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 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 0m。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与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 电信管线、 热力管、 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 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19 / 34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 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 中的规定。

表10.0.2-4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管 线 名 称 最小水平净距

至乔木中心

给水管、闸井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煤气管探井

1.5

1.5

1.2

至灌木中心

1.5

1.5

1.2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1.0

1.5

1.0

1.0

热力管

地上杆柱

1.5

2.0

1.5

2.0

消防龙头

道路侧石边缘

1.5

0.5

1.2

0.5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与计量单位应符合 表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项 目 计量单数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1.居住区用地

①住宅用地

②公建用地

③道路用地

④公共绿地

2.其它用地

居住户〔套〕数

居住人数

户均人口

总建筑面积

1.居住区用地建筑总面积

①住宅建筑面积

②公建面积

2.其它建筑面积

住宅平均层数

高层住宅比例

中高层住宅比例

hm

hm

hm

hm

hm

hm

hm

2222222值

100

100

人>

户〔套〕 ▲

人/户

万m

万m

万m

万m

万m

22222▲

21 / 34

人口毛密度

人口净密度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人/ hm

人/ hm

套/ hm

套/ hm

万m/

2

2222▲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hm

万m/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hm

万m/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hm

停车率

停车位

地面停车库

地面停车位

住宅建筑净密度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拆建比

▲ — —

22

22

2▲ — —

▲ — —

注: ▲必要指标; △选用指标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2 / 34

规划总用地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 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 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 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院场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 应按底层与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与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附录A第A.0.2 条的规定: 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 距房屋墙脚1.5M; 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附录A第A.0.3 条的规定: 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 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 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 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表7.0.4-2要求; 至少有一个面 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 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附录A第A.0.4 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 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23 / 34

居住区用地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与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 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 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 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表11.0.2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型 换算系数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

0.7

1.0

中型客车,面包车,2t~4t货运汽车

铰接车

2.0

3.5

如安排10辆卧车停车位,若停放微型客货车,可停放10÷0.7=14.3辆;若停放中型客车,则可停放10÷2=5辆。

附图A.0.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24 / 34

附图A.0.2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附图A.0.3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附图A.0.4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

附表

A.0.1 居住用地平衡表

附表A.0.2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类别

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中学

项目 居住区

---

---

---

---

小区

---

---

---

---

组团

---

---

---

---

---

---

---

医院<200~300床>

门诊所

卫生站

护理院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居民运动场、馆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综合食品店

---

---

---

---

---

---

---

--- 商

25 / 34

综合百货店

餐饮

中西药店

书店

市场

便民店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银行

储蓄所

电信支局

邮电所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养老院

托老所

残疾人托养中心

治安联防站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物业管理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变电室

开闭所

路灯配电室

燃气调压站

高压水泵房

26 / 34

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居民存车处

居民停车场、库

公交始末站

消防站

燃料供应站

街道办事处

行政管理与其他

市政管理机构〔所〕

派出所

其他管理用房

防空地下室

---

---

△②

---

---

---

---

---

---

△②

---

---

---

---

---

---

---

---

△②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表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每处一般规模为最经济规模〕

设施项目名名称

每一处规模

服务容 设 置 规 定

建筑面积2

2用地面积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1>设于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4班≥1200

— 6班≥1400

8班≥1600

27 / 34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2别按每座不小于7m或 9

2m计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3>小学

6~12周岁儿童入学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或居住地,应有一所设置400m

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8 / 34

18班≥11000

— 24班≥12000

30班≥14000

4班≥1500

6班≥2000

8班≥2400

12班≥6000

18班≥7000

24班≥8000

<4>中学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10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5>医院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 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2> 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7>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1~1.5万人设一处

1. 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

2. 每床位建筑面积2

≥30m3. 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

300 500

12000~18000

15000~25000

<6>门诊所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0~3000 3000~5000

<8>护理院

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

3000~45000

<9>文化活动文

中心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室;科技活动、绿地安排

各类艺术训练班与青少年合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书报阅览、书<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画、文娱、健身、4000~6000 8000~12000

<10>文化活动400~600 400~600

29 / 34

站 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心绿地安排

<2>独立性组团应设置本站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与简单的运动设施

<11>居民运动健身场地

场、馆

篮、排球与小型球类场地,儿童与老年人活动场地合其他简单运动设施等

— 10000~15000

<12>居民健身设施

宜结合绿地安排 — —

<13>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居住区:1500~2500

小区:800~1500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

居住区:2000~3000

小区:400~600

<14>综合百货店

<15>餐服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与家用电<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器等

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除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主食、早点、快手,下坡负重的原则

餐、正餐等

<16>中汤药、中成药与西药店 西药

<17>书店

书刊与音像制品

200~500 —

300~1000

居住区:1000~1200

小区:500~1000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居住区:1500~2000

小区:800~1500

30 / 34

<19>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 —

<20>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具体项目、规模不限

店、综合修理以与辅助就业设施等

分理处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储蓄为主

— —

<21>银行

<22>储融

蓄所

800~1000 400~500

100~150

1000~2500

<23>电与相关业务

信支局

邮电综合业务、信电

<24>邮包括电报、电所 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

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部分老年人服务设施等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 600~1500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00~150 —

<25>社区服务中心

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

200~300 300~500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26>养老院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1. 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

2. 每床位建筑面积2

≥40 m— —

<27>托老所

1. 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

2. 每床位建筑面积2

20 m3. 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 —

31 / 34

<28>残疾人托养所

<29>治安联防站

<30>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残疾人全托式护理

— — —

— 可与居〔里〕委会合设 18~30 12~20

— 300~1000户设一处 30~50 —

建筑与设备维<31>物修、保安、绿化、业管理

环卫管理等

<32>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33>变电室

<34>开政

闭所

<35>路灯配电用

<36>煤气调压站

<37>高压水泵房

— 300~500 300

— — 根据采暖方式确定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

1. 2万~2. 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煤气地区不设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

30~50

200~300 ≥500

— 20~40

— 50 100~120

— 40~60 —

32 / 34

<38>公共厕所

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之处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2当用地规模为0. 7~1km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2于100 m,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

宜设于组团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30~60 60~100

<39>垃圾转运站

— — —

<40>垃圾收集点

<41>居民存车处

— — —

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1~2辆/户;地上0. 8~1.

22 m/辆;地下1. 5~1. 8

平方米/辆

<42>居民停车存放机动车

场、库

<43>公交始末站

<44>消防站

<45>燃料供应站

<46>街行

道办事处

<47>市政管理机构<理

所>

<48>派出所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 —

—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煤或罐装燃气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3万~5万人设一处 700~1200 300~500

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

户籍治安管理

宜合并设置 — —

3万人~5万人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

700~1000 600

33 / 34

<49>其它

他管理用房

3万人~5万人设一处;可市场、工商税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务、粮食管理等

设置

100 —

<71>防空地下室

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中,凡高层建筑下设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

— —

34 / 34

居住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本文发布于:2023-12-31 07:20: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397845224574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居住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居住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pdf

下一篇:返回列表
标签:道路   居住区   用地   住宅   绿地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