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好好榜样)
马菊红与马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案件字号】(2020)陕03民终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成君刘勇东孙亚峰
【审理法官】吴成君刘勇东孙亚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菊红;马永岗
【当事人】马菊红马永岗
【当事人-个人】马菊红马永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菊红
【被告】马永岗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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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4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菊红预交的二审诉讼费43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3:07:46
马菊红与马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民终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菊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菊红与被上诉人马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4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4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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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发回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菊红预交的二审诉讼费43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吴成君
审 判 员 刘勇东
审 判 员 孙亚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莎
书 记 员 张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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