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菊红与马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12-31 04:21: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好好榜样)

马菊红与马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菊红与马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案件字号】(2020)陕03民终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成君刘勇东孙亚峰

【审理法官】吴成君刘勇东孙亚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菊红;马永岗

【当事人】马菊红马永岗

【当事人-个人】马菊红马永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菊红

【被告】马永岗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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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4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菊红预交的二审诉讼费43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3:07:46

马菊红与马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民终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菊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菊红与被上诉人马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4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4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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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发回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菊红预交的二审诉讼费43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吴成君

审 判 员 刘勇东

审 判 员 孙亚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莎

书 记 员 张若飞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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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菊红与马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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