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安全顺口溜)
国家重点1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金花茶 银杉 桫椤 珙桐 水杉
人参 望天树 秃杉
国家重点2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百山祖梵净山元宝山资源冷杉 冷杉 冷杉 冷杉
长蕊木皱皮油台湾穗云南兰 丹 花杉 穗花杉
原始观小沟音座莲
喙核桃 圆籽荷
儿茶
膝柄木 伯乐树 柄翅果 岘木
萼翅藤
红皮糙显脉金大包果茶 花茶 白山茶
苹果金毛瓣金云南金野山花茶 花茶 花茶 茶
普陀鹅海南粗贡山耳枥
董棕
榧 三尖子
连香树 红桧 独兰花
山桐材
矮琼棕 星叶草
峨眉黄云南连 黄连
岷江柏叉叶铁攀枝木
巨柏
苏 花苏铁
光叶珙东京桐 十齿花
双蕊荷叶铁线蕨
矮沙冬青
盐桦
夏腊梅长瓣短柱茶
东兴金花茶
篦子三尖子
琼棕
滇桐
光叶蕨马蹄参
桐
云南金钱槭
长柄双花木 树
翅果油兰
香果树
岩高兰
南湖柳叶菜
云南梧桐
水松
梓七子花
胡桃
杉四川红杉
蒜头果
棠华盖木
笑栌菊木
药用野稻 稻台湾蝶兰
大别山五针松
格木 伞花木
猪血木
藤枣 福建柏
金丝李
云南石裸果木
掌叶木
异裂菊
狭叶坡垒
坡垒
海南油独叶草
黄山梅
鹅掌揪
野生荔红榄枝 李
山楂海新疆野香木苹果 莲
峨眉含永瓣藤
异形玉叶金花
蕉木
狭叶瓶儿小草
刺参
普通野天目铁四川木 牡丹
对开蕨
白皮云康定杉 云杉
雅加松
毛枝五鹿角针松 蕨
杜仲
银杏
半日花
毛叶坡垒
太白红杉
紫荆木
巴东木莲
舟山新木姜子
疣粒野稻
海南假韶子
大果青扦
蛛网萼
绵刺 金铁锁 金钱松
白豆杉
澜沧黄华东黄杉 杉
木爪红
大树杜鹃
囊瓣木
南云罗合柱金长果婆双 莲木 秤锤树
中国蕨 山白树
海南海玉龙桑 蕨
太行花
缘毛太台湾杉
金佛行花 山兰
水青树 四合木 四数木
四药门花
长叶榧龙棕 三棱栎
西藏树 延龄草
观光木 革苞菊
广西青版纳梅 青梅
国家重点3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泰岭冷长苞冷西伯利梓叶杉 杉 亚冷杉 槭
羊角槭 刺五加
短柄乌皱叶头 乌头
云南七叶槭
油丹 穗花杉
田林细子龙
粗枝木柬
榆绿木
见血纣土沉喉 香
无喙兰 白桂木
滇波罗蜜
黄耆
短叶黄杉
马尾树
秤锤树
笔筒蕨
大叶龙角
崖柏
昆栏树
庙台槭
顶果树
沙冬青
舌柱麻
蒙古黄耆
草丛蓉 短穗竹 翠柏
锯叶竹节树
钻天柳
苁 蓉
华南锥
吊皮锥 油朴 肥牛树 明党参
管肉苁天竺桂 银叶桂 沉水樟
蝴蝶果 黄连
短萼黄连
华榛
金刚大
海南巴豆
隐翼木
德昌杉木
云南苏台湾苏大果青陆均铁 铁 冈 松
降香黄檀
黑节草 龙眼
盈江龙脑香
小花龙剑叶龙绣球茜八角血树 血树 草 莲
领春木
台湾水多室八新疆青冈 角金盘 阿魏
瓣鳞花 水曲柳
伊犁贝平贝母 母
天麻
绒毛皂荚
珊瑚菜
野大豆
银钟花 梭梭 白梭梭
瑞丽山龙眼
蝴蝶树
小花异绢叶异光叶裂菊 裂菊 天料木
琴叶风滇南风海南风海南蓉
桂滇桐
蓖齿苏铁
黑黄檀
金钱槭
胡豆莲
海南梧桐
新疆贝母
苦梓
假山龙眼
无翼坡垒
地枫皮
吹楠
宽叶水韭
吹楠
中华水韭
吹楠
云南黏木
大风子
黏木 核桃楸
猥实
黄枝油杉
云南紫薇
火麻树
思茅木海南紫姜子 荆木 兰
厚朴
凹叶厚朴 朴
西康玉宝华玉兰 兰 棠
红花木大叶木莲 莲 笑
云南肉豆蔻
扇蕨
红豆树
缘红豆树
紫斑牡丹
矮牡丹
峨眉拟云南拟单性木莲 单性木莲
闽楠 浙江楠
麦吊云西伯利杉 亚云杉 衫
油杉
柔毛油杉
白菊木
天目木姜子
天目木黄山木兰
长喙厚小花木兰
锡金海林生虻果
香籽含台湾帽蕊草
水椰
毛叶紫树
爪耳木
海菜花
假人参
姜状三七
合果木
山红树
滇楠 楠木
长叶云胡黄莲
旱地油杉
五桠果叶木姜子
大叶木兰
圆叶玉兰
大果木莲
巴戟天
兰花蕉
黄牡丹
乐东拟单性木莲
黄檗
松毛翠
华南五针松
喜马拉雅长叶松
长叶竹柏
西仙利亚红松
海南罗汉松
樟子松
长白松
锥头麻 志
松
兴凯湖鸡毛松
巨花远绒毛番龙眼
黄杉
杉云南翅子树
兰果杜鹃 鹃大王杜鹃 鹃长白柳
黄山花楸
沙生柽柳
红椿
树长苞铁杉
干果木
胡杨 灰胡杨
思茅豆腐柴
台湾黄青檀
景东翅子树
白辛树 筇竹
粗齿梭罗
棕背杜似血杜和蔼鹃 杜鹃
硫黄杜玫瑰
香水月季
雪莲花 半枫荷
峨眉山莓草
紫茎
羽叶丁贺兰香 山丁香
银鹊树
喜马拉多果雅红豆杉 榄仁
云南榧延龄草
南方铁杉
琅铘榆 长序榆
醉翁榆
任木
蒙古扁桃
勐仑翅子树
牛皮杜鹃
苞叶杜鹃
大叶柳
桃儿七
℃℃薯
朝鲜崖柏
丽江铁杉
青梅
1概念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是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要,国家禁止限制出口听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要。
非法采伐、毁坏的对象是珍贵植物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珍贵树木主要还是指天然生产和无法证明是人工栽培树木植物。如;红豆杉、台湾松、水松、水杉等。根据《森
林法》的规定,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对于凡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均构成本罪,不论采伐、毁坏的数量、程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违反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法规中有关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规定。《森林法》第23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第24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致使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按本细则第2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时,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行为,则可构成本罪。
行为的表现形式为非法采伐和毁坏。所谓“非法采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亦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减少、濒于灭绝或者已经绝种等。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毁坏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由于已危害到不特定公私财产的安全,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体犯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
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贯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应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表现综合进行判断,不能简单的根据行为人的供述进行认定。
3处罚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区别表现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都属于侵害林木资源的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且主观罪过形式都是故意,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之间仍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和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其中不仅包括非法采伐的行为,还包括故意毁坏的行为,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方法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情节是否严重;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则分别表现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采伐国有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的行为 (此为盗伐林木的行为),和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但不按照该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的行为 (此为溢伐林木的行为),其中,构成此两罪的要求具有“数量较大”的非法采伐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所列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对象则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树木。
5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 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 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 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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