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I)汇总

更新时间:2023-12-30 22:20:14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最美古诗词)

“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I)汇总

“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I)

编者按:2008年2月28日晚上6点,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承办的“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博士沙龙”第十二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本期的主题是“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主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老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了本次活动并作了精彩点评。本期沙龙由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王竹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众多学者以及新闻媒体的嘉宾对本次“艳照门”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本文是此次活动现场记录的录音整理稿,供大家参考。

王竹:“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我们就准时开始。有几位嘉宾因为北京交通的原因,还在路上,等他们赶来以后我们再安排发言。

今天的活动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由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承办,由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协办。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主任钱卫清教授,我们欢迎两位嘉宾的到来。(掌声)今天来参加我们博士沙龙的嘉宾包括山西财经大学的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博士后景朝阳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邓建中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马特博士,他现在还在赌在路上没能过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周友军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丁海俊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熊谞龙博士;中央财经大学陈飞博士也在路上;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龙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许中缘,他还在路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孟强。

本次活动是采以文参会、开放式的圆桌会议形式,遵照明德研习社的章程。我们首先由钱卫清老师做主题发言。(掌声)

钱卫清教授:面对这个“艳照门”事件,我们是感到确实是不明白。因为这个社会发展的太快了,面对这些艳照的传播,我们的很多网民确实是“很傻很天真”。我们这个聚会就是要向在座的博士、博士后来请教对这个事件的法律分析,来综合的治疗这种“很傻很天真”的症状。假如我是陈冠希的律师,我会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假如我是这些女明星的代理律师,我会怎么来分析、来寻求司法救济?这给我们提出了理论和实务的系列的法律问题。

如果陈冠希委托我代理他这个案子的话呢,我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大陆,我第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不把陈冠希抓起来,因为按照我的经验,按照我们过去的判断,类似这样的案件在大陆发生的话,作为政法委书记、作为公安局局长我很快就下命令把陈冠希这个流氓分子抓起来,那么陈冠希是否构成犯罪呢?陈冠希的行为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这里就要分析陈冠希行为的性质。我认为,从陈冠希的有关信息,从掌握的有关证据来看,他并没有构成犯罪,他的行为在社会道德上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但从法律上说,他的行为还没有涉及到法律问题,或者说他的行为所涉及的是陈冠希本人的权利问题,以及陈冠希与这些女影星所共同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是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那么这种权利的救济方式应该是怎么样的?所以说,如果我是他的委托律师的话,我首先要确定陈冠希的请求权基础,至少他的隐私权、名誉权是受到了损害,如果不能够证明陈冠希和有关的社会黑幕或者有关的公司来共同策划,其目的是为了控制那些女影星们的话,陈冠希仅仅是一个受害者。那么作为受害者他就有一个权利有一个权利救济的问题,这是我所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这个案件到底是有哪些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我觉得除了陈冠希之外,和他合影合照的这些影星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明显受到了侵害。同时与陈冠希与这些女影星有合同关系的,包括代言人,包括做广告,包括参加各种商务活动,这些活动由于事件的发生推迟、撤销或不能够再开展了,这种行为的后果,对这些相关的公司造成的损失能不能作为一个权利,提起一个权利救济?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那么我们确定了原告的身份、原告的请求权、原告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范围、请求权的基础后,就要找到这个案件的被告是谁。这个被告的话呢,可以说是多元的,我们可以认定是上传者、最初的传播者、之后的传播者,以及这个网络的服务商,可以说它整个是一个多个环节、多种传播模式而且是虚拟传播模式,那么这种传播模式在传播过程中有着多重的侵权主体,所以我感觉困惑的就是这个被告不好找,这个被告到底是个人,还是法人,还是传播者上传者?有一点就是上网浏览观看的行为是不构成违法的,是不构成侵权的。我知道网络的侵权通过传播淫秽照片它有一个度,它实际上是有三重的法律责任,一个是刑事责任,也就是传播的数量,比如说以营利为目的传播,两百张以上的就构成一个犯罪,如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传播四百张以上的也构成一种犯罪,同时还有一种比较轻微的构成行政责任,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再一个就是民事侵权责任,所以被告的确定是我们要考虑的。第三点要考虑的就是对这些证据的取舍,网络侵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证据的固定以及与请求权主体的整个的对接,怎么来构建一个主张和证据体系,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最后,这个案件是发生在香港,那么它波及到大陆,甚至波及到全球,那么哪一个法院可以受理?我们从一般的侵权纠纷所涉及的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都可以作为确认管辖的依据确定哪个法院可以受理。作为陈冠希的律师我首先要从操作层

面来思考这些问题,来构建原告、确定被告、组织证据体系,然后进行充分的论证,来维护陈冠希等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这些权利。所以对这个问题若深入研究的话,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侵权法,完善对网络侵权的认定,对于指导我们律师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借助于今天的研讨,借助于我们这些富有智慧的这些博士来提出一个解决的方案,那我们律师在今后办案的过程中就不会很傻很天真了。谢谢!(掌声)

王竹:谢谢钱教授对此问题的深入浅出、言简意赅的发言,给了我么非常多的启示。本学期的明德研习社博士沙龙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安排,并已经并入课程,今天是这个课程的第二次课程,本期的主题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朱巍。由于我们这次活动邀请到了校内外的十二位博士参加,因此这次的主题报告,就由朱巍作简要的背景性的评述,他的发言题目是《关键词评释“艳照门”》。

朱巍:杨老师、钱老师、各位师兄前辈,各位同学们晚上好!艳照门事件到今天为止可能有一个多月了,我想是不是可以把艳照门事件阶段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8年1月26号开始一直到29号,这个阶段我称之为“迷惑期”,为什么叫“迷惑期”呢?因为1月26号有人把陈冠希和阿娇的照片传到网上,当时就有很多网友进行回应,在门户网上去查有多少人相信这是真的,调查结果是约有百分之五十的人相信,另外百分之五十的人他们在迷惑这个到底是不是真的,其实当时我就看到这个照片我也在想,谜底呢马上就揭晓了,就是在1月29号到2月19号之间,我称之为“失控期”或“发展期”,在这段时间里这个叫“拿奇”的这个人将几百张照片纷纷传到网上,根本不顾当事人的请求和舆论、媒体这种呼唤,我行我素,所以事态开始不可控制,也就是我们从此开始称之为叫“艳照门”,这个门就是从这个阶段开始的。最后一个时期就是2月19号到现在,我称之为变质期,为什么称“变质期”呢?其中发生了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的总报料人是宋祖德,他报料说,拿奇是受到英皇公司指使的,所以他这么报料的话,我认为这个事情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陈冠希拍这些照片的时候是不是完完全全是出于自己的嗜好?我们一个大大的问号。由此证明的是,紧接着2月19号下午时,陈冠希向当地警方汇报了一件事情,说他做这件事情是后面有利益集团指使的,用性爱照片来左右这些女明星们,所以事情的发展方向我们已经看不清楚,各行各业、各个方向的人都牵扯到“门”里面,所以我称之为“变质期”。下面我想用几个关键词来进一步阐述一下这个事情,第一个关键词是我觉得大家都感兴趣的“拿奇”,拿奇到底是什么东西什么人?其实大家都知道“拿奇”来自日本的一个著名的动画片,拿奇在动画片里是一个代表正义的地下的法官,在这里我们要问,拿奇到底是不是英雄?很多人在网上都问这个问题,其实我也思考了很久,我认为如果现在的时期是2月19号的话,那么至少在法律上拿奇他不是一个英雄,因为在这些照片传到网上之前,陈冠希照不照片是他私人的事情,是私的东西,我们没有必要去干涉他。米勒有一个叫最小伤害的原则,就是认为我们法律和公德应该容许轻微的违反法律或轻微的违反道德,只要没有干涉到别人,那么最小伤害的话我们法律应该要容忍这种事情的发生,就像是我在家里面可以光着屁股到处走,但是我在天安门广场上这么走的话,恐怕就要干涉到别人,恐怕就要受到法律的规制。比如说这些照片没有拿到层面上的话,我们可以说这是私的

事情,如果拿到层面上,在太阳底下一晒的话,就有可能变成公的事情了,所以我认为拿奇在2月19号之前至少在法律上他不是一个英雄,但现在为什么我不敢说他是不是一个英雄呢,因为事情到了变质期,这个事情没有定论,所以我也不敢说,但是呢我们都知道,在这个世界上不仅有法律上的法庭,而且有道德上的法庭、伦理上的法庭,还有宗教上的法庭,我们在道德上想一想,如果这个拿奇不把这个照片公布出来的话,我们有可能永远不知道艺人们这些露骨的照片还有所谓的一些潜规则,还有所谓的一些利益集团,就像美剧中演的越狱的镜头,有很多集团在操纵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都不知道,也没有办法对抗,可能真的需要这么一个英雄,把一切揭露给我们看,因为个人的力量是没有办法和这些利益集团相对抗的,所以说在这个方面上我们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呢,虽然不是以法律之名,但在这个层面上拿奇也算是一个英雄。第二个关键词我想说一下“自由”,这个事件出现后自由这个词在网上的出现率频频增加,为什么呢?我觉得一个人在家里面看什么不看什么、想看什么,鼠标点什么不点什么,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事情呢,法律有没有权利走进家里,决定我们关注的东西和鼠标。艳照门事件发生之后,尤其是香港的警方反映的过激,警长叫邓敬成的人竟然说,只要邮箱中只要存在一定数量的艳照就构成违法。当时大家在网上都看到了,立法员说如果我往邓警长的邮箱里发了200张艳照,您是不是就构成犯罪了呢,以至于后来又重新出了一个解释,就是点对点的传播并不构成违法,真是一个石头冷到水里面,有千层浪都起来,涉及到我们大陆内,有一个省就是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迅速作出了反映,他们说,那些艳照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并且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行网络实名制,整顿BBS,甚至连跟帖都要事先审查。我们如何理解所谓的“尽量不要动”否则就违法,如何理解这网络的实名制,这个案例我看到后就想起了前几年发生的夫妻在家看黄碟的案子,我忽然想到这个执法的警察是不是他工作调到吉林去了,是不是他也参加这个通知的立法了,所以我觉得是特别有意思的事情。通过这么一个法律,我们可以看出来,长久以来,这个“左”的思想在我们头脑里根深蒂固,执法者和立法者认为只要是左的那就是好的,你看香港都说了点对点的传播只要邮箱里有照片了就犯法了,我们大陆更进一步,大陆要在全世界首先要推出网络实名制,BBS上每天有两亿网民在上面留言,他们每天都要接受审查,只要出现问题就应该揭露出来。这个干涉我们自由实在很多,我们取得自由非常不容易,从辛亥革命五四运动一直到拨乱反正,每一步都是走的非常的艰辛,但实际上我们失去自由却如此的容易。比如说吉林这个法律,几句话就告诉我们什么叫不得越雷池一步,有句法谚说的好,一个棘手的案件可能要诞生出一个不好的法律。我们承认,无限传播艳照是违法的,也承认在网上揭露他人的隐私是不妥的,但是不是要公权力打着这么一个旗帜进入我们的家庭,冠冕堂皇的干涉我们的自由呢?公权力相对自由来说是强的,我们的私权也确实需要得到公权力的保护,我们也知道自由若没有界限它就会成为暴政,自由有了限制才可以长久的存在,但是,公权力是否可以,尤其是我们当私权利需要保护的时候打着这样的旗号随意进入我们的生活领域随意的进行干涉呢?我们的立法者和执法者总是用一种圣人的眼光来要求我们,我想问问在座的各位,我们身边有多少坐怀不乱的谦谦君子呢?历史上有多少这样的人呢?同时这些立法者又常常低估我们的心里承受能力,生怕艳照门会带坏了公众,于是就赶快拍着脑门做出这么一个法律来,在网上有人对这个法律提

出了一些评价,他说的很有意思,说守不守法关键是要看是不是恶法。我觉得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俗话说,法不责众,如果说是善法的话,千军万马的法官一定要顶住,让正义站到最后,但如果是恶法呢,千军万马能不能能简单定义成为网络报名呢。老师曾经说过,如果一个法律或法规,很多很多的人说他是错误的时候拿它就一定有毛病,一定有问题。在这里我看到这么多的民意对抗法意,我实在是不敢说什么,但是我说这是特别好的机会,给我们立法者执法者一个自省的机会。

我最后要说的关键词呢,就是偶像。这个艳照门中涉及的主角都是我们所谓的偶像,偶像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长久以来的偶像其实就是藏在我们内心的一个美好的梦,我们常常带着憧憬去崇拜他们,从他们的言谈举止到生活中的价值观念都在影响着我们,尤其是80后乃至于90后,如果问一个18岁的小孩你知不知道总理是谁,他有可能不知道,但你要问他陈冠希是谁,他肯定知道,就算是一个学法律的你跟他说物权法有几条,他有可能答不出来,但你问他张柏芝换了几个男朋友他有可能就知道了,如果说偶像的力量既然这么大的话,他们说的话的分量也非常重,以至于阿娇在艳照门之前呢在一个公益活动中提醒青少年们不要在婚前进行性行为,她说她最最最讨厌在婚前进行性行为,其实在这些照片刚出来的时候我也是阿娇的支持者,我觉得这个照片一定是假的,一个玉女的形象怎么可能作这种事情,但后来得知这是真的的时候我们集体都沉默了,我觉得这件事情毁灭的不仅仅是一个玉女的形象,而是毁灭了我们心中深藏的那种善良那种相信,所以我要用严复的一句话来评价艳照门的事件就是:始于虚伪,终于无耻。谢谢。

王竹:谢谢朱巍同学富有激情的发言,由于我们今天嘉宾比较多,希望后面发言的嘉宾尽量把自己的核心观点限制在五分钟之内,最后阶段我们有自由发言,到时候我们再进行相互的评议,本来邀请马特师兄作第一个发言,但是他刚刚赶到,我们先让他休息一下,我们先邀请景朝阳进行发言,这次的活动也是由景朝阳博士和邓建中博士提出后我们才组织的,在此再次表示对两位师兄的感谢。

景朝阳:谢谢王竹博士,尊敬的杨教授、钱律师、出席沙龙的各位博士,还有大家各位同学晚上好!我不得不关注这个事件,因为我打开邮箱,比如126邮箱今日新闻中就必然有艳照门事件,打开hotmail它必然有这个方面的新闻,我不看是不可以的,这样的话我就关注了这个事情,写了这样一个东西,我的题目是:《“艳照门”事件带来的网络媒体社会责任之思考》。不可否认,最近一个月来,“艳照门”作为一个关键词成为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本来不应当被炒作却甚嚣尘上的热门话题。同时也迫使我们思考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的问题。网络的确给我们的生活注入了新鲜的因素,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所处的时代,任何人都无法忽视网络的积极作用。随着互联网逐步融入到社会化发展进程当中,互联网的影响力越发强大,渗透进了社会组织的每个细胞。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是没有空间和时间的界限的,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网络信息,互联网对社会生活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是传统的企业所无法比拟的。预计到2010年,中国网民的数量将达到2.32亿之巨。在这个意义上,网络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较传统企业相比,负担更重。一方面互联网

应当提供更满足用户需求的社会化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倡导和谐社会,引导舆论导向,构建和谐网络也成为互联网社会责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但是这次香港娱乐圈的所谓““艳照门”事件”以及内地时有发生的网络“艳闻”(姑且这样概括那些以不雅行为取得公众关注的林林总总的事件)使得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面临严峻考验。“艳照门”事件无疑是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关的,只是在这场风波中,卷入其中的企业不是一般我们所常见的企业,而是特定的企业——网络企业。我们在网页上看到是网络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而支撑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是一种利益集团——网络企业。与任何企业一样,追逐商业利益是网络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在互联网世界里,点击率的高低对网站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没有点击率的网站,引不起网民的注意,得不到广告的支持,自然也难以获取广告收入。点击率在某种程度上与网络企业的利润直接挂钩。“艳照门”事件中,国内的网络运营者尽管在事件的时效性、全面性上似乎可圈可点,但是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至少忽视了两个社会责任:

其一,网络运营者在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的社会责任没有履行好。相当多的网络运营者所拥有的网站原本就经常为网民浏览,即使“艳照”的不雅部分被打上了马赛克,可是不堪入目的整体形象,仍然为人们所浮想联翩,尤其对于浏览网页的未成年人来说,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伤害是难以估量的。但是到目前为止,不适合未成年浏览的网页并没有限制的标志(如同香烟和烈性酒一样,建议网络也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其二,网络运营者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没有履行好,网络运营者不能够滥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不受限制地发布任何人的隐私。我认为国内网站这方面的问题很大,不仅仅是此次事件,现在披露个人隐私似乎成为一些网站的“法宝”,此风当刹!从法理上来说,陈冠希等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主要是通过传媒而广为人知并获利的,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采访报道的目标,他们自身及其言行等都具有新闻价值或者商业价值,其个人隐私自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对公众人物的隐私限制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虽然很难以用精确的数据加以量化,但是网络盛传的这些“艳照”是否已经超过这个限度,这对于网络企业来说,这个判断是很简单的。只可惜,我们似乎高估了他们的判断能力。面对点击率的爆增,这些网络企业失去了正常的判断能力。

大家都认同的一个事实是:如果没有网络的传播和扩散,所谓“艳照门”事件是不可能发生的。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思考网络运营者的行为:在追逐网站点击量和所谓的人气的时候,应不应当有公序良俗的底线?应不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应不应当充分考量公众的感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但是公众失望地看到:网络媒体似乎没有坚守应有的底线,似乎对个人的隐私权视而不见,似乎对公众的感受充耳不闻。不仅如此,网络媒体非常勤奋和敬业地在显著位置、第一时间报道所谓“艳照门”的最新进展,可以说对事件的恶化起了煽风点火的作用。相反的是,大家同样关注的雪灾的事件和矿难的事件网络报道的却很少。这次南方雪灾很厉害,但怎样厉害呢,大家都不知道,

矿难中死了多少人,他们叫什么,情况怎样,我们都不知道,这些信息量如此不平衡,所以我们在肯定网络对我们的好处的同时,不得不对它的弊端进行思考。

应该说我们目前有一些互联网的自律规定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如《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从网民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搜索引擎到博客,不可谓不全面,但是毕竟是自律性的文件,终究缺乏法律的约束力。我认为应该就网络运营商的内容传播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或者政策规定。如果对网络进行分类的话,我想可以分为官方的网和商业的网,官方网如“人民网”“新华网”你会发现也会有关于艳照门的详细报道,这让我很吃惊,因为它起的作用是社会公器的作用,那收的是纳税人的钱财。商业性的网如sohu、hotmail、MSN它也有这样一些东西。搜索引擎百度、google同样有很多相关报道。我认为商业性网也要有自律和约束,博客也好,邮箱也好,它有私人性的成分,比如说这个博客,我认为它实际上是一个微型的网站,也不能成为这个法律的盲区。论坛也可以传播信息,而不能成为不健康信息传播的雷池之外的乐园。

如何才能使得网络趋利避害,成为良师益友而非洪水猛兽呢?在我看来,网络必须牢牢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如《公司法》在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自律,必须“去低俗化”,必须弘扬主流文化,坚决反对以不雅为时尚,以偷拍为癖好的不良风气。让网络奔跑的野马辅之以法律的缰绳,净化网络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进步。

我过来开这个会的时候我打开网站、打开MSN它又有新的消息了,所以我觉得这个不该发生的事情、本来不应该成为新闻的事情,已经发生了。已经一个月多了,但是在我看来许多网站似乎并不想急于关上这扇“门”,直到今天,仍然在卖力地进行后续报道,我非常纳闷。我最后的一句话是:“艳照门”的确该休矣!!

王竹:非常感谢景朝阳博士后富有社会责任的思考和发言,今天来到现场的有几位是人民大学毕业和其他学校毕业的博士后,也是我们的校友,欢迎他们回到母校。刚才邓建中博士给我写了小条说先外后内,由回到母校的校友先发言,那么我们就请马特师兄作一个发言。

马特:谢谢大家!我之前写了一个小稿子,想点评点评,但这个会要求必须有一个书面的发言,我就把这个简单的说一下。刚才听了几个老师的发言,有的从大众传媒的角度、有的从这个明星当事人的角度,当然有挺娇的也有毁娇的,我在这个事件中首先是把各方的责任作了这么一个梳理。我在写各方责任的时候,我的这个稿子是谁之过?众生相的这么一个分析,那么首先呢我要表明自己的立场,先开门见山,共产党宣言说一个人隐瞒自己的思想是无耻的,是不屑于隐瞒自己的思想的,我这个立场是我坚决是挺娇派,我来谈一下他们

的责任呢,谁是在这个炒起来的事件当中的违规者,谁是受害者,谁来为它最终买单?

首先我们从当事人来看,当事人的明星他们的责任是怎么样的?在这个事件出现之后他们面临着来自法律上、道德上、舆论上的很大压力,包括他们的演艺道路就要走上一个转折,虽然饱受抨击和指摘,但从法律和道德方面讲他们是没有责任的,相反他们不但是无辜的,甚至是值得我们去支持和同情的。就这个阿娇和陈冠希而言,阿娇和其他影星从法律上讲她们是受害者,就陈冠希这个肇事者来说,他有没有责任,这个就要分两块来讲了,如果陈冠希拍照时事先已经告知并且是经对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拍摄,这只是他自娱自乐,在法律上是没有可指摘的余地,因为这只是一个隐私的问题,是一个私生活、私人的权利的问题,本身只是一个生活方式,一种兴趣爱好而已。在众多网络暴民和“卫道士”的集体意淫和口水围剿下,他们还公开道歉,阿娇也向大家道歉,我就是不明白你没有什么错误你道什么歉,你要是有责任有错误你去道歉可以,问题是你是受害者,你要为你的权利去斗争啊,你不能对社会的这种歪风邪气、对自己权利的大规模侵害,不去挺身而出与之作战,反而采取了这么一种屈从的态度,屈从于网络上的这种暴力,让我们不由得想起几年前也是一个几乎同样的事件,也是一个香港明星,不是艳照门了,应该是刘嘉玲吧!她也是一个裸照被曝光了,当时还不是在网上,因为网络还不像现在这么发达。当时是在一个黄色小报,一个娱乐周刊上被曝光了这么一个隐私性的照片。刘嘉玲就很理直气壮地站出来斗争。香港当时很多明星都出来增援。我当时也是很关注这件事情,也很感动,他们有一个游行来号召大家保护明星的隐私,尊重他们私生活的权利。从法律上说她们当然是无辜的,当然陈冠希到底有没有违法得看实际的情况,因为目前的信息对他违法与否还不能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但是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是否就应该不得有这样的隐私权,大家就应当对他们享有一个在英美法上的公众兴趣的概念?明星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他们面对媒体面对大众的时候,他们隐私权的保护是比较弱的,但是这并不说明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了,就应当是一个透明人,应当赤裸裸的生活在大众的目光之下,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明星也是人,是人都应当有隐私,这种私生活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在这件事情上,我认为应当限制的不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而是大众的不良的窥私的癖好。另外这件事件还涉及到了一种大规模的侵权的问题。这也是互联网带给我们的负面影响之一。因为以前的侵权无论是照片也好报刊也好,是可以阻止遏制消除影响的,但是网络侵权一旦发生,和以前的侵权相比,有不可逆性不可控性,这种隐私一旦曝光,就永远无法弥补了,不是和荣誉一样。你金钱赔偿也只是给她一个精神上的抚慰金而已。隐私永远的被大众知道了,永远给大众留下这样一个记忆了,这个是不可逆性。不可控性是指隐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这种局势是不可控制的。虽然现在可以多少多少算违法,不得留传等等,但是照片这个东西可以保存。等到二十三十年后再拿出来,局势更是无法控制的。所以这完全是一个赤裸裸的严重的恶性侵权事件。在这个事件中我是坚决支持明星这一方的。关于这个事件的道德责任,是说的最多的,压力最大的,就是什么形象啊,玉女啊。我认为这完全不是一个人格评价的问题,完全搞错了。玉女不玉女,是一个市场行为,营销的问题。不是人家的本意,不是说我想扮清纯,装清纯。再说装清纯也没错啊,我背地里作出什么事你们可能不知道,但我表面上就装出道貌岸然的样子,这也

是我的权利啊!(笑)不能剥夺我作为一个伪君子的权利啊!这也是我的权利。玉女是一个市场行为,是一个包装,因为演艺公司要走玉女路线。大家可以看到很多女明星,前两年还是玉女,过两年成欲女了。(笑)那是为了吸引眼球做的一种营销手段。不能说这事件毁了你的玉女形象,人就虚伪,无耻啊。那是一个商品,是一个市场形象。你买人家的演唱会,买人家的电影,是双方自愿的,从市场行为上升到道德层面,这是一个什么社会?香港这个文化不健全,现在还不如大陆开放呢,作为成年男女,这些事情也是理所应当的——人之大欲,饮食男女嘛!只要双方自愿,不涉及第三人的伤害,就没有不合理之处。很多现在看不惯的,将来就会看的惯了。因为社会的价值观念也在变化。就像我们原来看不惯的同性恋,原来认为是心理问题,病理问题,当成精神病来治,现在不也习惯了?包括同性恋结婚,是完全合法的,只要人家有真正的感情,为什么不可以呢?人的道德观念是变化的,用十六七世纪的观念来做这种道德裁判的事情,没有意义。任何人都不可能在道德的法庭上充当这种法官的角色。我引用了学者李银河的观点,美国豪门艳女帕里斯希尔顿也是爱曝光自己的隐私,还有法国总统萨科齐的新婚妻子布吕尼的艳照业发生过被人在网上传播的情况。但是在他们的文化背景下,并没有什么问题,没有什么大逆不道的事。这个根结就在于文化的问题,中国传统的是一个耻感文化,这种文化不是靠自己的感觉来维护公平和对错,而是靠人们相互之间的目光来维护对错。一个人做一件错事,如果被别人发现了就是错误的,如果没被别人发现就是天经地义了。这就是耻感文化。西方则是一种罪感文化,人做错了事之后是自我感觉到内心良心上的压力,自我感觉上是有罪的,对上帝有愧。因此西方文化更能宽容这一事件,更能还这件事以真实面目。而东方文化则过多的上升到了道德层面。这种文化导致中国队这种隐私意识,这种权利意识,在这么多年来一直受有文化上的障碍。现在隐私权还是一个比较弱的权利。大陆还好一些,中国大陆经历了五四运动一直到文化大革命,颠覆了不少传统文化,而香港相对来说传统文化,比如儒家文化,重视人伦重视家庭,封建的影响更深。所以就会更关注这件事,其实大陆的演艺圈比香港又能好多少呢?这是我对明星的一个辩护词。之后呢还有一个拿奇和这个网民的责任的问题,这个肯定是个刑事责任了,当然现在抓不住他,就算抓不住他,他也将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羞耻的是拿奇。

关于这个普罗大众,当然我的文章里也说了,这里就不多讲了,大家可以看一下。主要我要说的是,我为她们感到同情。在道德的法庭上我愿作他们的辩护律师,在法律的法庭上我也愿意做她们的辩护律师。谢谢大家!

王竹:每次开研讨会马特师兄都是激情四射,然后还要再加上一句就是引经经据典。马特师兄和我的师兄袁雪石刚刚合著了一本人格权法的教材,但是今天袁雪石师兄因为在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一份文件不能赶到现场。那么与激情四射的马特师兄不同的是我想推荐丁海俊博士,非常沉稳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老师,我们来听一听另外一种不同风格的学术。有请丁海俊博士!

丁海俊:马特非常激动啊!那么既然王竹给我定位了,那么我就稍微沉稳一点。(笑)

马特:你也可以激动。

丁海俊:而且我本来应该是激动的人。(笑)

马特:你甚至可以冲动。(笑)

丁海俊:其实在王竹给我说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这个是个什么东西,后来在网上一搜,才发现原来是这么回事。后来我就想到三个词,如果大家对福柯熟悉的话,就用他的词来表达我的逻辑。第一个是词与物,指的是概念与事实之间的一种关系。第二个词应当是知识考古学,是福柯对于监狱史或者性史的一个研究,还有一个就是规训与惩罚。第一个从词与物的角度来讲,对艳照门透射出的问题。我们是学法律的,看问题的角度不能从普通大众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事主要涉及三个概念,个人数据、隐私、可能涉及到名誉的问题。根据事件的发展来说三个阶段,第一个,个人数据,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第二阶段,属于隐私的东西被上传到网络,但还没涉及到名誉的问题。第三阶段,从浏览到传播到最后的大众评论。第一阶段纯粹是一个个人数据采集的问题。现在争议最大的就是第二阶段,就是照片因为电脑被修而泄漏出去,很明显就是一个个人隐私的暴露的问题。第三阶段,浏览我认为没有什么问题,转贴我认为应当是一个侵权,而评论我认为和隐私侵权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是据实的评论,每一个人应该有言论自由。好象离名誉侵权还有点距离。因为我们国家对名誉侵权有要件是必须的,一个是诽谤,另一个是歪曲,故意用不实的事实来对他人进行社会评价。

第二个我想说说知识考古的问题,就是说从个人数据到隐私到名誉是自古即有的一个问题,只是法律关注程度是不同的,但是我这个观点还不是特别成熟。从传统社会到网络社会的转变过程中,我想对这三种事物的看法可能也会有所转变。

第三个问题,是规训与惩罚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律这扇门,应当关在哪里?即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到底在什么地方?到底哪个地方属于道德,门之后的属于法律?法律在考虑一件事情的时候可能会有两个面向,两个相度。一个是往后的,是什么人受到损害如何补偿的问题,是民法研究的问题。还有一个我们往往会忽视但是刑法往往比较重视的问题,就是预防的问题。就是我们在哪个地方关门才使得以后这样的事尽量的少发生。不发生是不可能的。我有一个想法,那就是第一阶段的时候我们不能关门,不能说所有的人做这件事情的时候都不能拍照,也不好规定。规定了也没用。因此门应当关在第二个阶段之初,就是拍照是拍了,但是只要不公开传播,就没有问题。这时我想到咱们大陆警方,门是关在这里了,但是门的厚度和质量是有一定问题的。还有一个,把这些人关到法律的门里以后怎么处理?这个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

还想说一个,刚才看了王竹的文章,王竹说侵害名誉权,这个是我不同意的,咱们可以之后再讨论。最后我想说的是,这个门应该关在第二个,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好的,谢谢大家!

王竹:丁师兄的东西很多都有很深层次的,能够给人以很深启发。那么现在我们有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另外优秀的一位博士,周友军博士发言。

周友军:尊敬的杨老师、钱老师,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非常高兴发言,不过王竹介绍后压力也很大,生怕给北航丢人。(笑)想从隐私权的限制的角度谈一些看法。就各种网络运营商传播者上传者来说,他们有可能侵害了明星的隐私权。但是侵权责任的认定必须考虑的就是公众隐私限制的问题。这个限制归责首先源于美国法,后来我国在2002年范志毅堵球的案件中首先就确认了这个原则的适用。经过法院的反复适用,已经成为了我们国家的一个习惯法。也就是说,对公众的隐私权有一个限制,已经形成了法的确信。原则的目的就是要满足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的需要。虽然作为习惯法这个规则已经确定,但是在侵权责任上它到底应该属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我个人认为它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构成的违法性要件当中。因为在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就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在人格权侵权之中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要进行个案的衡量。此时需要使用这样一个规则,就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要有限制。将这样一个规则嵌入违法性要件之中,使得这个规则很好地和大陆法系的体系概念兼容。当然这个艳照门事件,公众隐私是否要限制,或者要受到多大限制,这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要衡量公共兴趣和个人隐私的平衡。当然就我个人而言,我比较赞同马特师兄的观点是挺娇派的,即虽然公众人物人格权应当受到限制,但是在本案当中,照片传播者仍然构成了违法。谢谢大家!

王竹:感谢周友军博士如此简短的发言。今天下午还应该邀请到姚辉教授的,但是姚老师临时有事,姚老师看了文章,同时也对自己的大弟子熊谞龙寄予了厚望,那么我们欢迎熊师兄的报告。

熊谞龙:这篇文章还是王竹催了很长时间的。关注艳照门由来已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你看到这样的照片时心里还是很震惊的,因为这些照片里面的人物都是咱们平常认为很正面的。玉女啊或者参加这种贞节烈女的誓师大会之类的。但是咱们可以说这种照片的拍摄,倘若不拿出来公之于众,那么他只是一个私德的问题,甚至说是一个自由的问题。但是当它不小心被窃取了在网上流传时,虽然我们说有个公众隐私权的限制,但是也不是说完全要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暴露于外。限制要到什么地步呢?这个案件其实比较简单,它涉及到了隐私权中的一个阴私的概念。人本身最私密的一个部分,一些活动。是人本性的一个表现,人私生活最严密的一个部分,是轻易不能受到侵害的。在这个案件中其实有很重要的一些关键词,阴私或者隐私,公众人物。为什么这个阴私得到了大家一致的共识就是在公众人物之中也要受到法律特别的关照呢?这有一种文化背景的原因,因为你看亚当夏娃在吃了苹果后一个很重要的事就是把自己的器官遮住,遮羞。这是人类羞耻观念的起源,也是阴私观念的一个源头。不管社会风气开化到何种程度,我们都可以说有一些是做的得说不得,说的得传不得的。在香港的娱乐新闻特别发达,每天媒体报道很多,那么为什么这种报道没有什么问题呢?不同的是这件事恰恰展露了人最私密的一些活动和部分,侵犯了人的阴私。在法律上,侵犯了人的阴私,主要是对人的器官的一个暴露,还有是一个表现形式的问题。如果只是一些文字的表述,那么应该不会涉及到一个侵权的问题,甚至我们可以将它看作是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享受风

光时需要承担的一个风险。这个关键点就是一个器官和一个表现形式的问题。那么我提出这个问题,是想引起大家的讨论,到底这个隐私权的限制需要到什么程度?是否必须暴落了生殖器官或者必须是照片之类的表现形式,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的观点就是这样,谢谢大家!

“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I)汇总

本文发布于:2023-12-30 22:2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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