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学习能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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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学总论
医事法学的概念
(一)医事法学的概念
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rudence)与医事法(Science of health law)是有密切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医事法从字义上讲是关于医事的法,即关于医药卫生的法。医事法学则是以医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研究医事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二)医事法学的性质和任务
产生: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必须也必然要调整各种关系,包括人的健康与自然界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与人类自身卫生行为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都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规范调整,由此逐渐产生了大量规范、调整社会医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医事法律规范。20世纪60年代后期,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日渐被蓬勃兴起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所取代,就是在这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孕育和形成了一门以医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医事法学。
性质:医事法学属于理论医学的范畴;是法学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从职能看,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内容具有综合性;从学科结构看,它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法学和医学相互交叉渗透的边缘学科。
任务:是将医学、药物学、卫生学、生物学等基本理论和法学基本理论相结合起来,服务于医药卫生事业实践,用法律手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
(三) 医事法学发展趋势
1.理论研究深入化。
2.法律体系完整化。
3.立法范围扩大化。
4.技术规范法律化。
医事与法
(一)医事(卫生)
“卫生”古代原始含意是指“养生”和“护卫生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卫生的概念发展变化为含义广泛的医事活动。从现代广义来理解,医事(卫生)泛指为维护人类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医事(卫生)是指一种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措施,它包括:优生优育,防疫与保健,医疗与康复。
其次, 随着地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提升,医事(卫生)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事业。
再次,医事(卫生)已发展成为具有科学内涵的学科体系,这就是医学科学。
(二)法
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共同利益,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和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三)医学(卫生)和法律的关系
自从有了国家,法律便开始对医事进行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医与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1、医与法之间有相联相通的密切关系
首先,法律的社会性与医直接相联相通。
其次,实现生命健康权利是医学与法律共同的价值追求。
2、医对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对法律意识, 医药卫生的发展常常影响或启迪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导致法律思想观念的改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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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对立法,首先从法的内容看,翻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汇编,到处可见医药卫生对法的影响。例如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等,都离不开医学的指导与实践。
更主要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需要以立法予以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从而导致大量新的立法问题的出现。还导致了一系列有关医学科技管理法律规定的产生。
医药卫生的发展,还把大量原来属于纯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引入到法律当中,形成了新的法律规范形式——法律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对执法和司法,医药卫生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对法学研究,突出表现为现代医学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为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导致法律体系中新的部门法的产生。
3、法对医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为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在医药卫生的组织、经费、人员、发展计划、运行、服务和技术系统,都发辉着其它管理手段无可代替代的作用。
其次,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第三,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医药卫生技术本身具有利弊两重性。法律可以抑制和防范在利用医学,达到既促进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又抑制它的消积作用,实现兴利除弊的目的。
第四,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医事法学的研究方法
1.历史的辩证的方法
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运用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正确认识医事法的性质及其产生、变化、发展的根据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对医事法的本质和作用作出全面、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医事法和医事法学,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
2.比较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是学习医事法学的重要方法之一。要了解各国医事法律制度和国际医事立法情况,既要吸收各国的科学性内容,又要去其不合理成分;既要避免盲目照搬,又要克服全盘否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加以取舍和改造,有分析有选择地学习和吸收。用比较的方法学习研究外国医事法律制度时,至少要考虑四个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自然条件的不同;民族文化的不同。通过比较研究,吸收外国的科学成果,并且在不断总结自已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事法学。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医事法学是一门应用理论科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必须密切结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规范和医事法制建设实践,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使医事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发展,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医事法制,发挥医事法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
医事法律概述
医事法的概念
(一)医事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1、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医事法律。
2、广义:本书所述的医事法即属于广义的医事法。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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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括上述各种医事法律。
(2)还包括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医事法规和规章。
如:医事条例、规则、决定、标准、章程、办法等。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还包括:宪法和其它部门法律中有关医事的内容。
(二)医事法律的特点
(1)医事法律是综合性法律
(2)医事法律是技术性法律
(3)医事法律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医事法律的内容
(1)医疗主体立法
(2)医疗行为立法
(3)医疗用品管理立法
(4)医疗争议处理立法
医事法的渊源:
又称医事法的法源。是指医事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1、宪法
2、医生法律
3、医生法规
4、医事规章
5、技术性规范
6、医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7、国际医事条例.
一、医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医事法律关系:是指由医事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之间,它们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全民之间在医药卫生管理监督和医药卫生预防保证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医事法律关系是由医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医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纵向医事法律关系:国家机关-管理监督-与企事业单位,个人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主要由行政基本法和有关医事行政法律,法规调整。
横向医事法律关系: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及医药企业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有关医事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3.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通常是从事医事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纵向关系-当事主体是医药卫生管理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横向关系-当事主体是医药预防保健机构或者个人。即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
三.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 体、内 容 和 客 体 是医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医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医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 1、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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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卫生单位;
3、企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公民及居住、进出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包括:
1、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最高层次的客体)
WHO健康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症状,而且是一种个体在身体上、
心理上和社会适应性的完好的状态”。
2、行为-主体为达到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行为有两种形式:(1)作 为 - 积极行为。
(2)不作为 --- 对一定行为的限制。
例:医疗服务关系中,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医疗服务行为。
3、物 -从事医疗、管理活动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药品、医疗器具。
4、精神产品 -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医事法的地位
医事法的地位是指医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体系,是指由各种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一般是以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依据来划分。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认为除了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外,还包括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医事法、人权法等新兴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随着我国医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医事法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医事法的作用
(一)贯彻党的医药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医药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增强医事法制观念,保护人体健康。
(三)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四)促进国际医事交流和合作。
一、医事法制定的概念及原则
(一)医事法制定的概念:医事法的制定又称医事立法。
医事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医事法律和其他医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医事立法的法理: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去理解。
1、狭义: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医事法律的特定活动。在我国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2、广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医事法制定的原则:
指医事立法主体进行医事卫生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医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医事立法实践中的具体化和实践化。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医事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原则。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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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4、贯彻党的医药卫生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原则。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和谐性统一的原则;在原则的前提下,允许一定程度(范围内)的灵活变通。
二、医事立法机关
我国立法法、(宪法)对立法机关及其权限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主要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家立法权。
(二)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性的命令;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各部、委、办,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四)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是地方性医事法规的制定机关。在不与宪法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公布地方性法规。
三、医事法的立法程序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及方式,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案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立法中做到:
1、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
2、列入人大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3、进一步在立法中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4、常委会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可以召开联组或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和辩论;
5、法律案在审议中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6、法律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岐而搁置审议两年以上的,该法律案即为废案。
一、医事法实施的概念
医事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医事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贯彻与实现,侧重于强调医事法的要求向现实转化的过程。
它包括:医事执法、
医事司法、
医事守法、
医事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
(一)医事执法:(又称医事法的适用。)
广义理解: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医药卫生法律规范创造性的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的活动。
包括国家法律支持的正常医药卫生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法律不支持的非法(违法、犯罪)的活动。
狭义理解:仅指医事司法活动。
(二)医事司法:
医事司法: 特指以人民法院为主的司法机关,依据医事法律的要求,公正办理医事诉讼案件,维护医事法律的严肃和权威,使医事法律规范得以实现。
(三)医事守法:
医事守法:即医事法的遵守,指全体公民和法人自觉遵守医事法律规范,将医事法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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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自己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医事法律监督:
医事法律监督:指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及公民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医事法律在实施中的情况进行督促与监察,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
二、医事法的适用及范围
(一)医事法的适用原则
要求做到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合法(法权范围内,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及时(法定期限内办完案)这三个基本原则。
(二)医事法的效力范围——即医事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 2、空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4、对事的效力。
1、医事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即
(1)开始生效;
第一:规定发布后具体生效时间;
第二:发布之日始;
第三:惯例,均以发布之日始。
(2)失效。即废止的时间;
第一:新法施行,旧法失效;
第二:新法代旧法,规定失效日;
第三:命令禁止。
(3)医事法的溯(音速)及力;
(医事法: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即:对颁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2、医事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领土、领空、领海及延伸部分领使馆、船机等)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3、医事法对人的效力
(1)对医事法规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医事法规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效。
(3)医事法规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否,由法规明文规定。边境劳作的居民。
三、医事法的解释
医事法的解释:指对医事法律的内容、含义、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按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两种。
(一)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正式解释是特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医事法有关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解释。
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1、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进一步解释。
常见:(1)将解释内容作为法规中的一部分。
(2)颁发解释性文件——补充性规定。
(3)通过立法说明解释法规。(进一步明确和解释法条)
2、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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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依据对法律适用工作中的问题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
常见审判解释、检察解释。
3、行政解释:
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1)国务院、卫生部对非司法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2)省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法规的具体应用的解释,(所辖区内生效)
(二)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无权解释”,“无效解释”或“非官方解释”。
指社会团体或公民按照个人的理解和认识,对(医事)法所作的解释。
分为:1、学理性解释
2、任意解释。
1、学理性解释:
学理性解释:指在教学、科研及法制宣传活动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约束力,不能作为适用法律上的根据。
但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推动法学发展有重要意义。
2、任意解释:(骨垢线上骨折九级残)
任意解释:指一般公民、当事人、监护人、代理人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对执法机关的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有参考价值,但不受其约束。
四、医事法的遵守
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守法主体,既要求承担和履行医事义务或职责,也包括守法主体、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即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
第三节 医事法律的责任
一、医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医事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以事实为根据。
(二)法律有明确规定。 有法必依。
(三)具有国家强制性。 违法必究。
(四)由专门机关追究。 专事专办。
二、医事法律责任的种类。
违法的性质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可分: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违反医事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医事行政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要求:1、违法的作为;2、违法的不作为。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违法的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了医事法律规范所禁止做出的作为。如:制造、贩卖《食品卫生法》禁止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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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如-发生传染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部门不采取控制措施。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1)明知故犯:如出、入境时,逃避卫生检疫。
(2)疏忽、过于自信而造成的过错。
二者均应承担责任,但程度上有区别。
3、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种。
(1)行政处罚
医事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
法律特征:
①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主体作出。即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
②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
③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④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对违法人的惩戒。
⑤行政处罚的种类: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
⑥ 医事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2)行政处分:
概念: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主要种类处罚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共 性
不 同 点
主 体
性 质
法律救济
行 政 处 罚
都属于行政责任
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法律制度
专门机关实施
外部行为,多属违法
不服,提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从属上级机关决定
内部行为,多为失职
不服,只适用内部申诉途径。
行 政 处 分
(二)民事责任
违反医事法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
构成医事侵权民事责任必备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物质、精神两方面)
2、必须有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有因果关系。
4、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修理、重做、更换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赔礼道歉等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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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且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三)刑事责任
违反医事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医药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刑事责任,必须以医事刑事犯罪为前提。
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社会管理关系中的公共卫生关系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等)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危害行为、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方面)。
3、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分:①一般主体: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②特殊主体:需具有特定身份。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由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个因素组成。
《刑法》规定 刑事责任 —— 刑罚种类
主刑: 1、管制(3月-2年),
2、拘役(1-6个月),
3、有期徒刑(6个月-15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第四节 医事行政执法
(具体医事行政执法行为)
一、医事行政执法的概念:
医事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适用法律,实施国家医药卫生管理的活动。包括:抽象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二、医事行政执法的特征:
(主要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一)合法性。
(主体、内容、程序三者必须合法)
(二)主动性。
一般都以执法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相对人申请和同意。
(三)国家强制性。
体现国家意志,是执法的根本保证。
(四)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医事行政执法的主体:
医事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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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主体——主要有以下单位和机构:
1、卫生行政机关 执法职能:
(1)制定相关的卫生规范,
(2)监督、检查医事法律规范在本地辖区的贯彻执行情况。
(3)调查处理违反医事法律的事件和行为。
(4)依法对违法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处罚。
2、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领导下,独立的医事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医事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职责:
(1)制定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2)拟订、修订和颁布药品法定标准。
(3)注册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等。
(4)核发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
(5)监督鉴定药品质量。
(6)审核药品广告。
(7)依法监管特殊药品器械。
(8)制定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等。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隶属于海关总署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是我国医事行政执法的主体之一。主要负责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
5、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组织 主要是各级卫生防疫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承担重要的卫生执法活动,依法享有独立的监督检查权,处罚权。
四、医事行政执法内容
医事行政执法内容:是指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办事,直接影响或直接涉及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
大致分二类: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做出决定,采取措施,直接影响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
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对个人、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形式:
(一)医事行政处理决定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决定。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运用较广泛的一种执法手段。其表现形式:
1、命令。
2、许可。
3、批准。
4、拒绝。
(二)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
1、预防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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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
2、经常性监督
(查阅证照、察看卫生状况、操作情况、各人卫生状况、询问、采样等)
也可分:
1、定期卫生监督检查;
2、不定期卫生监督检查。
(三)医事行政强制措施
医事行政强制措施:医事行政执法主体防止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限制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如:某食物可导致中毒——食品卫生法——封存。
(四)医事行政处罚
医事行政处罚: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惩戒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或组织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同:行政处罚)
1、医事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3-17 八届四次人大通过。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6-19 卫生部
2、医事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则。
(2)适用法律正确原则。
(3)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4)合法、适当、公正、公开的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处罚程序
处罚程序: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包括:
(1)一般程序(普通程序)指医事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
包括:1、受理与立案; 2、调查取证;3、告之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4、听取陈述、申述和举行听证;5、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处罚决定书。
(2)简易程序 ——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违法行为。
可当场作出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听证程序:倾听当事双方对事件、事态的主张。
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五节 医事行政法制监督
一、医事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广义-指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仆人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医事法在社会中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
狭义-专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医事法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医事行政法制的内容
医事行政法制的内容是法制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概括:
(1)对权力机关制定的医事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2)对医事活动的主体在实施医事法律、法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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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医事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
三、医事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
(一)国家法制监督 国家对医事行政法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三方面。
1、权力监督:全国各级人大对医事行政执法主体及工作人员在医事法的适用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进行监督。
权力监督的主要内容:
(1)卫生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命令等,有无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
(2)在医事行政管理中是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对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组织医事行政执法大检查,听取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情况的报告。
(5)督促卫生行政机关解决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卫生问题及申诉和检举卫生监督人员的问题。
卫生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情况的法律监督。
包括:专门的行政监督和一般的行政监督两个部门。
(1)专门的行政监督:指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化的行政监督机构——监察部、厅、局、处进行的法律监督。
(2)一般的行政监督:指各级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进行的相互监督。
行政复议制度、严格卫生执法、医事行政处罚监督都是重要的行政法制的监督。
(3)司法监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卫生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人民法院(司法判决)
(二)社会的法律监督:
包括:1、共产党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执政党在组织上的监督。
2、社会团体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术团体等。
监督方式:政治协商会议;法律诉讼程序。
3、舆论的监督:宣传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等。
4、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监督:
监督方式(1)提出批评、建议、检举。
(2)提出诉讼和控告。
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Medical Practitioners)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调整医师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执业医师(Medical Practitioners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人员。
二.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医师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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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职称职务评聘制度、奖励制度、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1.医师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
医师工作管理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2.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即医师执业准入制度,是医师法的核心内容。
(1)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组织考试原则:三统一原则: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组织。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
2)申报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执业医师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
②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执业医师指导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1年
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③条件总结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应具备的要件
学历→专业→资历→工作机构
取得医师资格的条件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考试的种类和类别
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
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
2.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取得医师资格且准备从事医师业务的人员,只有经过注册,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取得执业许可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1)条件和程序
①基本条件:已经取得医师资格,拟从事医师工作,需要领取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②主管机关: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③具体程序:
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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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注册(审核合格的)
发证(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权的内涵
一般医疗权:
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
特殊医疗权:强制治疗
特殊干涉权
(2)义务
守法义务
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保护患者的隐私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教义务
医师执业道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 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 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 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3)具体执业规则
①诊治规则: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②急救: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③用药: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④告知: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⑤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⑥服从调遣: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⑦报告: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执业医师法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反医师的义务及医师执业规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但不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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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主要包括以下12种行为:
①违反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④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⑤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资料的;
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⑦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有毒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⑧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⑨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⑪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⑫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
二、民事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1.医疗事故罪
概念: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应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非法行医罪
概念: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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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2-30 21:34: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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