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复习

更新时间:2023-12-30 21:32: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交往作文)

医事法学复习

医事法:研究医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关系,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事法学研究对象:以医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研究医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医事法的特征: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广泛性和综合性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4.社会共同性

医事法基本原则:1、健康保护原则 (主要)2、预防为主原则3、公平正义原则4、患者权力自主原则(获得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

医事法学相关学科关系:1、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医事法学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开拓和发展专门研究领域;法学吸收医事法学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规律来丰富自己。2、医药卫生科学:两者是相通的,医药卫生科学与医事法学有着必然的联系,医药卫生科学发展使立法思维受到影响和启迪,促进许多医事法律法规产生;医事法律可以决定医药卫生发展的方向,为医药卫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医药卫生战略的实施。

3、医学伦理学:联系表现在医事法体现了医德的要求,是培养传播实现医德的有力武器;医德体现了医事法学的要求。医事法和医德相互渗透互为补充。

4、卫生政策学:卫生政策是医事法的灵魂和依据,医事法的制定要体现卫生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医事法是实现卫生政策的工具,是卫生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法律化。

5、卫生事业管理学:医事法律规范是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活动准则和依据。

6、法医学:(1)研究对象不同: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设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医事法(2)产生的依据不同:应法律的需要产生,任务是运用自然科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医学问题(法医学);应医学的需要而产生,任务为运用法律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

医事法效力范围:是指医事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即医事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医事法溯及力:即某一法律、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法没有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情形除外,从旧兼从轻。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医疗机构的概念: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

医疗机构的分类;(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1、公平性原则2、整体效益原则可及性原则4、分级管理原则5、公有制主导原则6、中西医并重原则

执业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规则: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一)内部管理中应遵守的规则

(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

(2)标有医疗机构表示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3)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减少医院

感染。

(4)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细列项并出具收据。

(5)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6)承担相应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二)执业活动中遵守规则

(1)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全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3)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4)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6)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广告不能含有的内容:1、不得含有虚假内容。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3、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休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联体:是指区域医疗联合体,是将同一个区域内的医疗资源整合在一起,通常由一个区域内的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社区医院、村医院组成一个医疗联合体。目的是为了解决百姓看病难的问题,发烧感冒的就不用再挤进三级医院,在小医院也能解决,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实现了人民满意、政府满意、职工满意的预期目标。

医联体模式及其特点:1、城市医疗集团模式。2、县域医疗共同体模式。3、跨区域专科联盟。4、远程医疗协作网

特点:加快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使医疗资源的使用更加合理和有效,让辖区内民众享受到高效、便捷、经济、同质的医疗服务。还可以通过建立有序转诊机制,分流部分病人,缓解市人民医院住院难问题,推动分级诊疗制度。

母婴保健法的意义:1、体现了我国对基本人权的法律保护。2、是与国际有关立法的成功接轨。3、实现我国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标志着我国今后的妇幼保健工作将走向法制化道路,将推动我国妇幼保健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和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产前诊断条件:1、羊水过多、过少2、胎儿发育异常或可能畸形的3、早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4、曾有遗传或缺陷病史的5、≥35岁的初产妇

(简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条件:(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母子健康手册:分为孕前篇、孕产期篇、儿童篇和预防接种篇四个篇章。1、国家惠民利民卫生计生政策;2、免费提供的妇幼健康服务内容;3、重要的医学检查记录;4、健康教育知识;5、孕产妇的经历感受及孩子的成长记录五部分内容。主要服务于计划怀孕妇女、孕

妇和0-6岁儿童。实现五证合一。

婚前医学检查与婚姻法冲突:《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和一般法,而《母婴保健法》关于婚检的规定则是特别法,且两部法律的制定时间不一,因此,《婚姻法》效力优于《母婴保健法》,可以认为新修订的《婚姻法》是对《母婴保健法》关于强制婚检的否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婚姻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结婚的权力。如果因为双方结婚可能会引发传染疾病或者影响生育,就简单地剥夺当事人结婚的权利,这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执业医师的上岗条件:(1)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必须是经注册

(3)必须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问答)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荐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问答)注销注册的情形: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1.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荐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看)医师的权利:1、行医权 、2、获得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权 、3、从事医学研究术交流,参加专业团体的权利 4、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 5、人格尊严和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6、获取工资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参与所在机构民主管理的权利

(看)医师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

2、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

3、保护患者的隐私的义务 4、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

行政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2)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签署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or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的(6)使用未批准使用的药物、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7)不按规定使用麻醉、医疗用毒性精神和放射药品(8)未经患者or其家属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or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or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or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

行政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师执业要求(看)

医师的执业要求: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5.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6.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8.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师执业规则:P62

医疗文书的书写和出具

急危患者的救治

医疗知情同意制度(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师的合理告知义务)

紧急情况下服从调遣的原则

医师执业中的报告原则

考核和培训: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我国对医务人员及非法行医的刑罚规定有哪些?

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传染病防治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法定传染病病种分类:1、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好像记6个就行)

3、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报告时限:2小时----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4小时------其他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

医疗机构的职责

1、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2、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不具备救治能力时,及时将病人转诊。转诊要求

4、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5、防控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 对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予以销毁

隔离与控制措施: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肺炭疽病

人:隔离治疗、首诊医生接诊后应将病人隔离至传染病房,活动限制在病室内、病人物品集中消毒处理

2.对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指定场所医学观察

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控制措施权:1、甲类病人:(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疑似病人,确诊潜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机构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乙丙类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措施权:(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划定疫点疫区,污染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措施(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紧急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②停工、停业、停课;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触犯,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业证书。

医疗机构行政责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业证书。

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玩忽职守罪。危害公共安全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

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简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紧急情况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

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

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患方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3.诉讼方式解决

医疗事故预防措施: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治疗管理监控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监督检查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执业情况,接受患者投诉。

3、加强病历资料管理。

4、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疗事故处置措施:1、报告措施(二级以上3人以上损害重大医疗过失12h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名死亡10人人身损害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告指卫生部)。2、补救措施。3、病例和可疑实物封存措施。4、尸检措施(死亡后48h内)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

1、鉴定提起: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3.人民法院自行组织鉴定

2、鉴定受理:自受理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所需的病历资料原件和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及血液、药物、等实物或依法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对此类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双方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鉴定实施:医学会收到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45日内鉴定,在实施鉴定7日前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医务人员医疗损害责任:

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刑法》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简答)涂改病例的医师处罚:对医疗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简答)医疗鉴定后不服申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终结制。1、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受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2、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不服由法院移送。

“医疗事故的赔偿计算:(计11项)

(一)医疗费:实际已发生的、合理的费用。(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不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用费计算。(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第五十一条规定: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精神卫生法

精神卫生: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的各项活动。

实施住院治疗条件: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药品管理法的概念

※ 药品管理法(Drug administration law)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概念

※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使用要求

※ 使用----质检合格的,凭医师处方

※ 调剂使用的审批---省级药监部门

※ 销售----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处方权:经本机构使用培训

中级:限制使用级抗菌药

高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

初级:非特殊使用级抗菌药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的义务P61,药品管理法中假药,劣药的鉴别,处方药,非处方药管理上的问题,药物的生产规范,医疗机构规划的设施原则(见上文),XX(各级)行医的规定(?),献血法无偿献血定义,费用报酬的给予(?),献血纠纷的处理P115,传染病防治法中出入境检疫的处理P162

假药:药品所含成分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地方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劣药: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假药处理情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变质的,被污染的

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劣药处理情形: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

超过有效期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能调配、购买和使用。

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不需要凭处方即可自行购买和使用。

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药品生产管理:P128

无偿献血是指向血站自愿,无报酬的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出入境检疫的管理:

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管理

对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的管理

对特殊物品的管理

对携带物品和托运物品的管理

医事法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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