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CNG气瓶)
医事法学总论
1·医事法从字义上讲是关于医事的法,即关于医药卫生的法。医事法学这是以医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医事法的产生和发展,医事法的性质、任务和本质;医事法的范畴、要素、内容;医事法的渊源于效力;医事法的实施和诉讼;医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相互关系等。概言之,医事法学是研究医事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2·医学(卫生)和法律的关系:
1)、医学(卫生)与法之间,具有相连相通的密切关系:首先,法律的社会性(社会职能)与医学(卫生)直接相连相通;其次,实现生命健康权利是医学与法律共同的价值追求。
2)、医学(卫生)发展对法的影响:①、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医药卫生的发展,常常影响或启迪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导致人们法律思想观念的改变。②、对立法的影响:首先从法的内容看,翻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汇编,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无论是传统法律部门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随处可见医药卫生对法的影响;医药卫生对立法的作用,更主要的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一系列需要以法来解决的新问题的产生,也导致了需要通过立法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从而引出大量新的立法问题;医药卫生的发展,还把大量的原来属于纯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引入到法律当中,形成了新的法律规范形式——法律技术规范(技术法规)。③、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执法和司法是保证法律实现最重要的环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基本原则,在认定事实方面,现代医学的发展,使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亲子鉴定、毒理鉴定等专门手段,在调查取证方面被广泛采用,大大增强了认定案情的能力。④、对法学研究的影响:对法学研究的影响突出的表现为现代医学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导致法律体系中新的部门法的产生,也促进了法和法制的进步。
3)、法对医学(卫生)的影响和作用:首先,法为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其次,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有保证和促进作用;第三,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有控制和防范作用;第四,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3·医事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表现形式,医事法的渊源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和惯例等形式,当代中国医事法的形式渊源一般来说只限于成文法。1)宪法;2)医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医事法律,分为两类,全国人大制定的医事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医事法律;3)医事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以宪法和医事法律为依据,针对某一特定调整对象说制定而在全国施行的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4)医事行政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医药卫生行政管理规章;5)地方性医事法规、规章:地方性医事法规是指由各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医事法律文件,地方性医事规章是指上述地区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在本地区内发生效力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6)国际医事条规;7)法律解释;8)卫生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4·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医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群体主体(国家机关,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主体;企事业单位,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和一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分为医药卫生社会团体和一般社会团体);公民(个体主体),作为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与一般主体之分;国家。
2)、内容:医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医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因素,具体内容有:①权利,医事法律、法规赋予双方当事人的实现己方意志的可能性;②义务,
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双方当事人说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也就是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依法应当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③医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特殊性;④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3)、客体: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这一事物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相联系,体现为主体在医事法律关系中说追求的利益,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多层次性,而公民的生命健康是各种医事法律关系的共同客体,也就是最高层次的客体,其他方面则是医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包括:①人身利益(生命权、健康权):医事法律关系最重要客体;②医事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③物;④精神产品:主体从事医事智力活动说创造出来的智慧成果。
5·医事立法的依据:宪法是法律依据;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现实依据;医药卫生方针政策是政策依据。
6·我国的医事立法程序:构架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医事法律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循的法定形式、时间和顺序的总称。分类:
1)医事法律的制定程序:①提出法律草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医事法律案);②审议法律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医事法律案,由有关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采取三审制);③通过法律议案(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④法律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医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医事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医事行政法规立项;起草;草案报送和审查;通过和公布。
3)、医事规章的制定程序:编制规章、制定规则;拟定规章草案;审查;部门规章的公布、备案。
4)、地方性医事法规的制定程序:地方性医事法规案的提出;审查;表决和公布。
5)、地方性医事规章的制定程序:①由享有地方性医事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章起草,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讨论稿;②由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局(办)组织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专家和法律专家参与讨证并形成征求意见稿;③经当地政府法制局(办)常务会议形成送审稿;④送审稿报当地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⑤当地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的地方性医事规章,须报送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存查。
7·医事行政许可:概念:医事行政主体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行政行为;从如下几个方面把握:①医事行政许可的主体是特定主体;②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③医事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④医事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方式包括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批准文书、批准文号等多种形式。范围是指哪些事项可以设定医事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可以设定医事行政许可,是医事行政许可调整的事项范围。
8·1)、医事法律责任(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违反医事法的行为主体,对自己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履行、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医事法说确定的义务,侵犯了他人健康权利),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特点:以存在医事违法行为为前提,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根据;必须由医事法律规范明确、具体规定;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
2)、医事违法:医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医事法律规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前提条件:客观上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一种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医事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医事法律责任的分类:医事行政责任是医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医事法中有关一
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破坏了医事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责任(后果)。
特征如下:依据医事行政法律规范而产生;医事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追究程序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形式:⑴医事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工商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机关、环保机关等),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制裁);特征:①医事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卫生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即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一种外部行为,②它是对已确定违法了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③医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由医事法律规范预先明确规定的,即法定性,④具有鲜明的惩戒性,对过去是一种制裁,对未来是一种警示。种类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等。其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⑵医事行政处分(不能起诉,只能申诉),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⑶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①适用对象和性质不同,处分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属内部行为;处罚适用于相对人违反某种特定的医事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属外部行为。②科处的机关不同,处分由从属机关决定和执行,处罚有执行机构决定和执行。③科处的形式不同。④法律救济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通过从属机关内部申诉途径解决;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9·医事民事责任(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医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1)、主要特点:①违反医事法律规范是承担医事民事责任的前提,医事民事责任是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②医事民事责任是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形式的责任;③主要是对受害人承担的以弥补受害人损失为目的的一种责任;④违反医事法的民事责任往往是与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发生的;⑤具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性质。
2)、构成要件:行为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有损害的事实存在;②必须有违反医事法律的行为;③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④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3)、免责条件:⑴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①不是医务人员造成的;②患者体质特殊,病情突变);⑵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⑶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①险情正在发生;②采取的行为迫不得已;③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
10·医事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在医药卫生方面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特征:以医事刑事犯罪为前提;具有法定性;具有不可转移性;具有强制性和最严厉性。
2)、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1·执业医师准入制度: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医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包括三大方面的规范: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申报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取得医师资格的条件。组织考试实行三统一原则,即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医师资
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1)、申请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⑴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四大构成要件,即学历要求、专业要求、资历要求、工作机构要求。具体来说为: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③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⑵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者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其师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从事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师生双方应担负签订师承关系合同。2)、取得医师资格的条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执业医师资格一经取得终生具有,不得继承):分类为初次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1)、程序:①已经取得医师资格,拟从事医师工作,需要领取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②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③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不予注册的情况: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未满18岁或智力障碍;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在执业活动中,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相关工作的;⑤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①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其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终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4)、变更注册:意识变更执业地点、职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帮你变更注册手续,注册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帮你变更注册手续。
5)、重新注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者欲申请个体行医开业,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师执业制度:1)、权利:①医疗权,即医师的诊断、处方和治疗权;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②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③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④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⑤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②保护患者的隐私;③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④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执业规则:①必须亲自诊查;②不得拒绝急救处置;③用药合法;④告知,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⑤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⑥服从调遣,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⑦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4)、医师考核和培训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则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有以下12条行为之一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①违反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②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③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④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⑤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资料的;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⑦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有毒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⑧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⑨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⑾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⑿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①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应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没有取得执行资格证书、没有注册或完全没有行医能力和知识)的人非法行医;③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④侵犯医师执业权利构成犯罪。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1·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医院;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医院内部附属的门诊部不是医疗机构);诊所;卫生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站、防治院、防治所;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
2·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制度: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总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④吊销《医药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⑦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2)、遵循原则:公平性原则;整体效益原则;可及性原则;分级原则;公有制主导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
3)、审批程序: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⑵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行政部门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设置审批的具体规定: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3·医疗机构的登记执业和校检制度:1)、登记的法律规定:申请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②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④有相应的规章制度;⑤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登记主要事项包括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注册资金,床位等10项。门诊部、卫生所、诊所等除登记这十项之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执业登记之日起45日之内审核。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况有:①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②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③投资不到位;④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⑤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⑥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⑦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⑧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校检的法律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检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3年校检一次,提前3个月申请校检;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校检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检。校检主体:原登记机关。
3)、执业的法律规定,包括: 医疗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的社会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执业在内部管理应当遵守的规则。
4)、医疗广告管理制度: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开宣传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禁止出现:设计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个体诊所管理的特别规定:1)、应具备的条件:在城市设置诊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证书或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应具备①②③项之一和第④项:①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②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③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④经市、州人民政府、地方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④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2)、审批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3)、提交文件: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设置诊所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得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登记和校检:登记事项除了应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的事项外还应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许可证每年由原登记机关椒江一次。
5)执业:所配药品只能用于就诊病人配方,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1·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百日咳、新生儿破伤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结核、甲型H1N1流感脊髓灰质炎、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
2·传染病控制的法律规定:1)、一般措施:隔离治疗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2)、临时紧急措施:也称即时强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的措施: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3)、疫区封锁:宣布疫区;封锁疫区,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4)、行政征调与协同配合。5)、尸体处理。
与健康相关的产品法
1·食品及食品安全概念:1)、食品及其分类:食品按照日常生活意义上的理解即一切食物的总称,《食品安全法》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分成三类:经过加工能够供认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糕点、糖果、豆制品、调味品、酒类等;供进一步加工而食用的食物原料,粮油类、瓜果蔬菜类、肉类、禽类、蛋类、水产类等食物半成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红枣、核桃、罗汉果等。2)、食品安全及其内涵:食品安全指食品无害、无毒,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3)、《食品安全法》的概念:调整和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增强人的体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的总体要求:
1)、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要求,内容为:①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②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③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④对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⑦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⑧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意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企业认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
4)、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清楚明显,容易识别。
5)、保健食品的要求。
3·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应当自其损害之日1年内提出,超过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4·药品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管理:1)、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实行药品生产许可制度(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具备的条件,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程序及药品生产资格的取得);实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真制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其他相关制度;3)、医药单位药剂管理:制剂许可制度(配制制剂的条件,配制制剂的审批程序和配置制剂资格的规定),配制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没有供应的品种,制剂须按照规定进行质检,后凭医生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其他相关制度。
5·药品名称和广告管理:1)、药品名称管理规定: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命名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2)、药品广告的规定。
6·药品价格管理:药品价格实行分类指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企业定价三种管理形式;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诚信实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禁止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
7·特殊药品管理:麻醉药品的管理;精神药品的管理(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毒性药品的管理;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8·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1)、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者,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者。按照《药品管理法》下列情形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编制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2)、劣药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者。根据《药品管理法》,有以下情形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未标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本文发布于:2023-12-30 21:29: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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