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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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好当家方便面)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_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 【公布日期】2016.06.27

• 【文 号】交公路函[2016]375号

• 【施行日期】2016.06.2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函[2016]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准确掌握国家干线公路网的路况水平,切实加强公路、桥梁和隧道的运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监测工作安排

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工作包括路况抽检、重点桥梁监测、重点隧道监测三部分,监测结果将作为燃油税增量资金分配和“十三五”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成效评估的基础数据。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由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部路网中心”)承担。监测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和具体时间安排由部路网中心另行通知。

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工作,按照《方案》的总体安排和要求,创造工作环境,积极配合承担单位开展监测工作。路况现场检测的安全保障工作由检测单位自行负责,根据抽检路线自行安排;重点桥梁和重点隧道监测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请地方配合完成。

检测期间,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部有关要求,按照“一切从简”的原则做好配合工作;检测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承担单位自行承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减少陪同人员,部路网中心要加强监测实施过程的督查工作,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实施。

为便于工作沟通,请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7月6日前报部路网中心。各地在抽检和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部路网中心联系。部路网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可夫,************,135****4864;传真:************;电子邮箱:@。贺志高,************,186****0813;电子邮箱:@。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实施方案

为保证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有关制度、标准及规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内容

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工作包括路况抽检、重点桥梁监测和重点隧道监测。其中,路况抽检规模为2.65万公里国家公路(1.6万公里普通国道和1.05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和一定规模的途经路段;重点桥梁监测规模为40座;重点隧道监测规模为10座。部路网中心负责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一)路况抽检。

依据2013年度全国公路养护统计年报的里程数据,随机抽取当期国道总里程的15%,作为2016年度路况检测路线或路段。统一采用多功能路况快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其中,普通国道主要检测路面平整度和路面破损率两项指标,国家高速公路主要检测路面平整度、路面破损率和路面车辙(仅沥青路面)三项指标,并同步采集前方图像和空间定位信息。按照《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规程》(JTG/T E61-2014)有关要求,对现场采集的路况检测结果进行检测及数据处理,并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分析和评定。

(二)重点桥梁监测。

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桥梁养护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检查危桥改造项目开展情况,现场检测桥梁关键部位和结构易损构件,复查和检测难以解决或日常养护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危桥改造项目检查重点针对2015年和2016年度危桥改造项目,检查内容包括辖区内危桥改造项目的执行进度、流程管理规范性、补助资金使用、自筹资金到位及桥梁结构改造效果等情况,同时还将随机抽取1-2座危桥改造重点项目进行资料文件检查和实地查勘。

(三)重点隧道监测。

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重点检查隧道养护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测隧道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并根据需要抽检其它工程设施,复查和检测隧道养护或运营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主要工作步骤

(一)路况抽检。

路况抽检承担单位负责检测设备校验、现场检测、安全保障和数据评定等,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仅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工作。

检测设备提供与校验。检测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综合考虑各省(区、市)检测里程、时间安排等,统筹安排检测设备。在路况现场检测前,检测承担单位应参加检测设备的一致性校验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抽检里程和比例。按2013年底国道总里程的15%且不少于50公里进行抽检,各省(区、市)检测规模见《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路况抽检规模表》(见附件)。途经具备检测条件的路段均进行检测,途经路段检测结果作为参考,并同步采集公路前方图像和空间定位信息,用于完善公路数据库等。

检测路线。2016年度检测路线按检测里程由部公路局在全国公路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路段顺延。抽检路线中已剔除了检测路线中的砂石、城管、重复路段,正在施工路段(大中修或改扩建)予以顺延,原则上在同一路线顺延,如顺延后检测总里程不足,可选择途经路段进行补充。震荡、减速标线、减速带等路段的局部平整度数据应剔除。依据“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信息情况,符合顺延条件的,由部路网中心提出《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路况抽检顺延路段表》交给检测单位,经检测单位现场核实后,部路网中心进行最终确认。受施工影响路段、计划改扩建或大中修路段均不得剔除。未审核前,检测单位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受检省(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引导检测单位检测其他路线。顺延里程超过检测路线里程30%,应报部公路局审核。

现场检测与数据提交。现场检测按照《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规程》(JTG/T E61-2014)等技术标准进行。任一抽检路段的检测任务结束后,检测承担单位应立即封存检测结果,待完成全部检测任务后,再统一封存,统一由检测承担单位依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等技术标准计算路况指数。部路网中心负责核查和监督。

(二)重点桥梁监测。

重点桥梁监测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桥梁监测承担单位)负责资料调查、现场检查和报告编制等。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工作,并做好现场监测安排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1.确定监测桥梁。2016年度重点监测桥梁由部公路局在“十三五”部重点监测桥梁库中,按照所在区域、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等因素随机抽取3座悬索桥、5座斜拉桥、12座拱桥、20座梁式桥,共计40座桥梁。各省(区、市)现场抽检前一周另行通知具体桥梁名单。

2.座谈和资料调查。重点桥梁监测首次座谈会上,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具体情况介绍,桥梁养管单位应做好本桥养护管理情况介绍。桥梁监测承担单位需进行资料调查,收集查阅有关桥梁设计、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资料,以及桥梁检查和检测资料,重点对桥梁工程师制度的执行、桥梁检查与评定、桥梁养护工程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应急处置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现场抽检。桥梁监测承担单位应做好每座桥梁的监测方案,并根据监测方案对结构关键受力部位、结构易损部位、养管单位发现的重大或突出问题进行监测,存在难以判定病害的择机安排检测。需详细记录桥梁主体结构构件的缺损、开裂等病害情况,对其技术状况进行复核,并对其安全性和适用性做出初步判断。

4.反馈意见。桥梁监测承担单位在末次反馈意见会上,应根据上述工作开展情

况,向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桥梁养管单位反馈书面监测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养护管理建议和意见。对于存在的问题,由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部公路局和部路网中心。

5.动态监管。桥梁监测承担单位负责收集2016年度重点监测桥梁的养护管理基本情况和数据。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桥梁养管单位从2016年起按《国家干线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数据报送制度(暂行)》(交路网〔2014〕40号)要求上报相关数据,更新“国家干线路网信息系统”中重点监测桥梁数据,为部动态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三)重点隧道监测。

重点隧道监测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隧道监测承担单位)负责资料调查、现场检查和报告编制等。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工作,并做好现场监测安排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1.确定监测隧道。2016年度重点监测隧道由部公路局在“十三五”部重点隧道监测项目库中,按照所在区域、建设年代、结构类型、所处地理和地质环境、交通事故发生率等因素随机确定10座隧道。各省(区、市)现场抽检前一周另行通知具体隧道名单。

2.座谈和资料调查。重点隧道监测首次座谈会上,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隧道养护管理具体情况介绍,隧道养管单位应做好本隧道养护管理具体情况介绍。隧道监测承担单位需进行资料调查,收集查阅有关隧道设计、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资料,以及隧道检查和检测资料,重点对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隧道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的检查与评定、隧道养护管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现场抽检。隧道监测承担单位需对隧道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技术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并根据需要,抽检其他工程设施,对隧道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技术

状况评定等级进行确认,对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进行复核,对隧道养护、运营管理中发现的重大或突出问题进行复查,并对其安全性和适用性做出初步判断。

4.反馈意见。隧道监测承担单位在末次反馈意见会上,应根据上述工作开展情况,向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隧道养管单位反馈书面监测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养护管理建议和意见。对于存在的问题,由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部公路局和部路网中心。

5.动态监管。隧道监测承担单位负责收集2016年度重点监测桥梁的养护管理基本情况和数据。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隧道养管单位从2016年起参照《国家干线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数据报送制度(暂行)》(交路网〔2014〕40号)要求上报相关数据,更新“国家干线路网信息系统”中重点监测隧道数据,为部动态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三、总体时间安排

(一)路况抽检

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

1.前期准备阶段。部路网中心组织检测承担单位细化工作内容和内部分工,编制详细工作计划,完成检测设备一致性校验等准备工作;具体的检查安排和行程,由部路网中心商检测承担单位确定。

2.外业检测阶段。检测承担单位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现场检测工作;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顺延路段申请,部路网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确认;检测承担单位按规定完成2016年检测任务,封存数据。

3.内业处理阶段。检测承担单位整理检测数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统一计算评定分数,编制路况抽检报告,协助完成数据录入。

(二)重点桥梁、隧道监测。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

1.准备阶段。部路网中心组织桥梁、隧道监测承担单位细化工作内容和内部分工,编制详细工作计划,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和检测仪器、设备的调试等准备工作;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抽检桥梁(隧道)养管单位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具体的检查安排和行程,由部路网中心商监测承担单位及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2.现场检查阶段。桥梁、隧道监测承担单位按照分工组织开展抽检和巡查工作,并向抽检桥梁(隧道)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养管单位反馈意见。

3.数据整理、报告编制阶段。各监测承担单位整理抽查资料,检测数据分析、编写抽检和巡查报告、完成相关数据提交。

(三)验收阶段和总结。

由部路网中心负责,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最终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各承担任务单位做好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工作,特别是基础技术资料的整理、桥梁和隧道检测现场引导等,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高本辖区公路、桥梁、隧道的养护管理水平和安全监管能力。

(二)加强技术支持。

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各承担任务单位要选派精干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充分展现出检测监测的最高水平。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得力技术力量,积极配合做好监测工作。

(三)加强安全保障。

国家干线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要组织相关桥梁和隧道的养管单位,做好重点监测桥隧抽检和巡查外业期间安全保障。

附件: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路况抽检规模表

附件

2016年度国家干线公路网监测路况抽检规模表

2016年路况抽检规模(公2013年国道总里程数(公里)

里)

序号 项目

合计 高速公路 普通国道 合计 高速公路 普通国道

总计 176814 70796 106018 26500 10500 16000

1 北京 1315 561 754 200 100 100

2 天津 860 410 450 200 100 100

3 河北 7810 3121 4689 1150 450 700

4 山西 5249 1988 3261 800 300 500

5 内蒙古 9745 3140 6605 1450 450 1000

6 辽宁 6924 3263 3661 1050 500 550

7 吉林 4624 1807 2817 650 250 400

8 黑龙江 6984 2734 4250 1050 400 650

9 上海 644 477 167 100 50 50

10 江苏 5301 2830 2471 900 500 400

11 浙江 4332 2573 1759 650 400 250

12 安徽 5136 2686 2450 750 400 350

13 福建 5051 2674 2377 750 400 350

14 江西 6211 3101 3110 900 450 450

15 山东 7763 3524 4239 1150 500 650

16 河南 6859 3165 3694 1000 450 550

17 湖北 6725 3110 3615 1000 450 550

18 湖南 7094 3118 3976 1050 450 600

19 广东 7212 3118 4094 1050 450 600

20 广西 7070 2648 4422 1050 400 650

21 海南 1652 613 1039 250 100 150

22 重庆 3157 1800 1357 450 250 200

23 四川 8753 3208 5545 1350 500 850

24 贵州 4560 1890 2670 650 250 400

25 云南 8634 2784 5850 1300 400 900

26 西藏 5618 0 5618 850 0 850

27 陕西 7489 3550 3939 1150 550 600

28 甘肃 7303 2647 4656 1100 400 700

29 青海 4722 730 3992 700 100 600

30 宁夏 2100 1051 1049 300 150 150

31

新疆 9917 2475 7442 1500 35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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