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发(作者:清风阁黄色)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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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元帅,*,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殷常棣,*,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原告刘元帅与被告殷常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750.27元及利息20750.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49700元,分别为:
1.2021年5月21日被告借款4700元,原告用微信转账支付,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的利息为300元,借款的凭证是转账记录和欠条,已还清5000元;
2.2021年5月23日被告借款10000元,原告用信用卡支付,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的利率为0%,借款的凭证是转账记录和欠条,已还清10000元;
3.2021年5月25日被告借款21000元,原告用银行转账支付,借款期限为3个月,约定的利率为0%,借款的凭证是转账记录和欠条,已还5000元,余16000元逾期未还;
4.2021年5月28日被告借款16000元,原告用银行转账支付,借款期限为3个月,约定的利率为0%,借款的凭证是转账记录和欠条,至今逾期未还;
5.2021年5月29日被告借款30000元,原告用银行转账支付,借款期限为3个月,约定的利率为0%,借款的凭证是转账记录和欠条,至今逾期未还;
6.2021年5月30日被告借款20000元,原告用银行转账支付,借款期限为3个月,约定的利率为0%,借款的凭证是转账记录和欠条,至今逾期未还;
7.2021年6月1日被告借款48000元,原告用银行转账支付,借款期限为3个月,约定的利率为0%,借款的凭证是转账记录和欠条,至今逾期未还;
8.2021年6月1日被告借款100000元,原告用银行转账支付,借款期限为3个月,约定的利率为0%,借款的凭证是转账记录和欠条,至今逾期未还。
原告通过现银行转账交付借款,至2021年6月1日共转账249700元。借款凭证是欠条,约定2021年9月30日前还清;被告已偿还本金金额20000元,尚欠本金229700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逾期。2021年5月,因原告自身没有存款,无力借钱,故被告诱导原告进行网上贷款,承诺所产生的所有利息由被告承担,有聊天记录为证。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原告网上贷款已产生利息22754.27元,被告已偿还利息2004元,尚欠利息20750.27元。现今原告已无力偿还网上贷款,并面临房租到期,没钱续租,没钱吃饭的窘境,被告行为已经对原告生存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金额250750.27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目前正在羁押阶段,本案因防疫原因暂无法开庭审理,导致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对原告起诉予以驳回。待程序障碍消除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元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于美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静宜
本文发布于:2023-12-29 17:55: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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