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发(作者:永远的微笑)
一.如何理解投资是稳妥的投机,投机是冒险的投资
投资指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投资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投机指根据对市场的判断,把握机会,利用市场出现的价差进行买卖从中获得利润的交易行为。投机可分为三类:长线投机者、短线交易者、逐小利者。投资家和投机者的区别在于:投资家看好有潜质的股票,作为长线投资,既可以趁高抛出,又可以享受每年的分红,股息虽不会高但稳定持久,而投机者热衷短线,借暴涨暴跌之势,通过炒作谋求暴利,少数人一夜暴富,许多人一朝破产。投机专门选择哪些价格被低估,但极具成长性的股票。中国资本市场的投机性浓厚。
要理解投资是稳妥的投机,投机是冒险的投资,我们首先要从投资与投机的区别来看:
①投资与投机的动机不同。从根本上讲,投资者与投机者投入货币都是为了谋取未来的收益。但是,投资者购买有价证券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取股息和红利,出售证券是为了避免证券价格而造成的损失;投机者购买有价证券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获取股息和红利,而是着眼出于证券市场价格的涨落,期望从价格波动中获取买卖差价收入。
②投资与投机的时间不同。投资者购买有价证券愿意长期保存,以享受按期收入和资本增益,因而主要着眼于长期投资报酬,以谋取长期利益为主。投资者一般非常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的高低;投机者热心于交易的快速周转,从频频的买进卖出中谋取短期利益,投机者一般并不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未来的盈利状况,而较关心市场供求变动和热点转换等交易动向。
③投资与投机的时机不同。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股票行市上涨或波动较大时,不立即参与证券交易,只有当行市下跌可能带来损失时或价格相对稳定时,才积极参与市场交易,但不参与买空卖空,套利交易;投机者不论股市上涨或下跌,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只要预期有利可图,都积极参与市场买卖。
④投资与投机的资金来源不同。一般投资者,其资金来源多数都是自有资本,主要是对剩余资金的利用;投机者则经常大量借用银行资本,他们用银行贷款购入证券,再用证券抵押取得贷款,然后再用抵押贷款购买证券,以借入资本赚取利润。
⑤投资与投机的承受的风险不同。一般来说,投资者不愿意承受较大风险,较重视投资的安全性,往往选择本金相对安全、预期收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具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进行证券投资;投机的预期收入不确定,投机者为了获得较大的利益,愿意承担较大的风险,一般选择高收益、机会较大但风险较高的金融资产。因此,投机被称作“高风险的投资”。
投资一般都经过严谨的考虑,尽量做到有把握性, 而投机是一种对市场风险的预判,存在较大的风险,但是一旦判断正确,那么将会取得比普通投资大的
多的收益。总之,高风险则高收益,低风险则低收益,收益是风险的代价,两者互相交换。所以说:投资是稳妥的投机,投机是冒险的投资。
二.证券基金的投资限制与组合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0-35%,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证券投资组合:是投资者对各种证券商品进行一定的选择而形成相对固定的若干个投资品种,以达到在一定的约束下,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基本目标。这种组合并非是若干个证券商品简单随意的拼凑,它应体现出投资者的意愿和所受的约束,是经过精心选择和科学搭配的,并可随时调整,使其不偏离投资者的预定目标,也就是在投资收益与风险的权衡中作出的最佳组合,也是希望达到投资本金安全、投资收入相对稳定并逐步实现资本增值的一个综合目标。
证券组合的类型
以组合的投资对象为标准,世界上美国的种类比较“齐全”。在美国,证券组合可以分为收入型、增长型、混合型(收入型和增长型进行混合)、货币市场型、国际型及指数化型、避税型等。比较重要的是前面3种。
收入型证券组合追求基本收益(即利息、股息收益)的最大化。能够带来基本收益的证券有:附息债券、优先股及一些避税债券。
增长型证券组合以资本升值(即未来价格上升带来的价差收益)为目标。增长型组合往往选择相对于市场而言属于低风险高收益,或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证券。符合增长型证券组合标准的证券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收入和股息稳步增长;②收入增长率非常稳定;③低派息;④高预期收益;⑤总收益高,风险低。此外,还需对企业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如产品需求、竞争对手的情况、经营特点、公司管理状况等。
收入和增长混合型证券组合试图在基本收入与资本增长之间达到某种均衡,因此也称为均衡组合。二者的均衡可以通过两种组合方式获得,一种是使组合中的收入型证券和增长型证券达到均衡,另一种是选择那些既能带来收益,又具有增长潜力。
货币市场型证券组合是由各种货币市场工具构成的,如国库券、高信用等级的商业票据等,安全性极强。
国际型证券组合投资于海外不同国家,是组合管理的时代潮流,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这种证券组合的业绩总体上强于只在本土投资的组合。
指数化证券组合模拟某种市场指数,以求获得市场平均的收益水平。
避税型证券组合通常投资于市政债券,这种债券免联邦税,也常常免州税和地方税。
证券组合的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证券投资组合不要承担过高风险,要保证投资的本金能够按期全部收回,并取得一定的预期投资收益。
证券组合追求安全性是由投资的经济属性及其基本职能所决定的。证券组合追求安全性并不是说不能冒任何投资风险。投资的安全性是相对的。
(2).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即变现性原则,是指证券组合所形成的资产在不发生价值损失的前提下,可随时转变为现金,以满足投资者对现金支付的需要。
投资所形成的不同资产有不同的流动性。
(3).收益性原则
证券组合的收益性原则是指在符合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追求投资盈利是投资的直接目的,证券组合只有符合这一目标,才能使投资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率的高低取决于以下多种因素:
1)使用资金的机会成本。
2)投资可得到的税收优惠。
3)证券期限的长短。
4)货币的升值与贬值。
证券组合的方式
证券组合的方式是指实现投资多元化的基本途径。证券投资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1、投资工具组合
投资工具组合指不同投资工具的选择和搭配。选择何种投资工具,一方面应考虑投资者的资金规模、管理能力以及投资者的偏好;另一方面则应考虑不同投资工具各自的风险和收益以及相互间的相关性。
2、投资期限组合
投资期限组合指证券投资资产的长短期限的搭配。不同的投资工具所形成的资产的期限是不同的,同种投资工具所形成的不同的资产也会有不同的期限。证券投资的期限组合主要应考虑:一是投资者预期的现金支付的需求,包括支付的时间和数量;二是要考虑不同资产的约定期限及流动性;三是经济周期变化。
3、投资的区域组合
投资的区域组合是指基金通过向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金融资产进行投资,来达到分散投资风险,获得稳定收益的目的。证券投资的区域组合主要应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各国资本市场的相关性,二是各国经济周期的同步性。三是汇率变动对投资的影响。
证券组合管理的意义和特点
1.证券组合管理的意义在于采用适当的方法,选择多种证券作为投资对象,以达到在保证预定收益的前提下使投资风险最小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标,避免投资过程的随意性。
2.证券组合管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投资的分散性和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性。
证券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步骤
1.证券组合管理的方法
(1)被动管理方法,指长期稳定持有模拟市场指数的证券组合以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的管理方法。
(2)主动管理方法,指经常预测市场行情或寻找定价错误证券,并藉此频繁调整证券组合以获得尽可能高的收益的管理方法。
2.证券组合管理的基本步骤
(1)确定证券投资政策。证券投资政策是投资者为实现投资目标应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包括确定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和投资对象三方面的内容以及应采取的投资策略和措施等。
(2)进行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分析是证券组合管理的第二步,指对证券组合管理第一步所确定的金融资产类型中个别证券或证券组合的具体特征进行的考察分析。
(3)组建证券投资组合。组建证券投资组合是证券组合管理的第三步,主要是确定具体的证券投资品种和在各证券上的投资比例。在构建证券投资组合时,投资者需要注意个别证券选择、投资时机选择和多元化三个问题。
(4)投资组合的修正。投资者应该对证券组合在某种范围内进行个别调整,使得在剔除交易成本后,在总体上能够最大限度地改善现有证券组合的风险回报特性。
(5)投资组合业绩评估。证券组合管理的第五步是通过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业绩评估,来评价投资的表现。
三.证券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区别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从广义上讲,证券市场是指一切以证券为对象的交易关系的总和。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定义为: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商品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物业管理,实行集中、公开交易有形商品的交易场所。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一是商品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载体等多种要素构成的商品交易场所;二是商品市场是提供服务的场所,这是一个给生产者、消费者提供一个有一定服务质量的交易场地;三是商品市场是提供感觉体验的场所。因此,商品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的区别主要有:
1)对象不同
商品市场交易的消费商品是有形实物,价值相对稳定,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实物的使用和消费。证券是虚拟资本,是无形资产甚至只是个符号,价值相对不定,交易目的或是为了资产保值或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或是为了证券交易中的差价利得。
2)交易空间不同
商品交易市场相对固定,有形商品转让还有运输、仓储、物流管理等问题,而证券市场除证交所外,没有固定场所,证券交易经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可瞬间完成,可用电话,网络等通讯工具进行间接委托成交。
3)交易方式不同
商品交易一般是当事双方直接见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证券交易必须经过第三者(中介人或称证券经纪人)代办。
4)交易关系不同
商品交易一旦成交后,两者关系基本结束(售后服务除外)而证券交易后,发行方和投资方在证券有效期内有还本付息、增股扩容、分红等关系。若二级市场上交易,卖出证券方与发行筹资方解除关系,而买入证券者又与发行方之间建立了关系。
5)交易周期不同
商品交易大多是一次性交易,一旦成交,商品就离开了流通领域。而在证券存续期内,证券交易可以是其拥有权的无数次转让而证券不离开市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关系现在已逐步的模糊起来,特别是现在逐步流行的电子商务,就是逐步地将证券市场的若干优点运用于实物商品市场之中。但因实物商品的许多特点使其还存在很多问题以及一系列财务上的困难,解决这些问题就形成了电子商务的系统理论。
四.股票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条件:是股票发行者在以股票股票形式筹集资金时必须考虑并满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发行条件、增资发行条件和配股发行条件等。
在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的情况下,一国的法律法规对股票发行规定若干实质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因股票发行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的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分别作出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规范运行。
发行人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依照2009年3月发布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积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职责。
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制定并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一般性条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一般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
(2)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②除经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可转换债券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交易可分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前者是指认股权可以与债券分开且可以单独转让,但事先要确定认股比例、认股期限和股票购买价格等条件;后者是指认股权不能与债券分离,且不能单独交易。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低1期末净资产额的40%;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公司最近1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权金额。
(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④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五.动态 静态市盈率计算方法
静态市盈率和动态市盈率
市盈率是一个反映股票收益与风险的重要指标,也叫市价盈利率。它是用当前每股市场价格除以该公司的每股税后利润,其计算公式如下:
市盈率=股票每股市价/每股税后利润
市场广泛谈及的市盈率通常指的是静态市盈率,即以目前市场价格除以已知的最近公开的每股收益后的比值。但是,众所周知,我国上市公司收益披露目前仍为半年报一次,而且年报集中公布在被披露经营时间期间结束的2至3个月后。这给投资人的决策带来了许多盲点和误区。
动态市盈率,其计算公式是以静态市盈率为基数,乘以动态系数,该系数为1/(1+i)n,i为企业每股收益的增长性比率,n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存
续期。比如说,上市公司目前股价为20元,每股收益为0.38元,去年同期每股收益为0.28元,成长性为35%,即i=35%,该企业未来保持该增长速度的时间可持续5年,即n=5,则动态系数为1/(1+35%)5=22%。相应地,动态市盈率为11.6倍 即:52(静态市盈率:20元/0.38元=52)×22% 。两者相比,相差之大,相信普通投资人看了会大吃一惊,恍然大悟。动态市盈率理论告诉我们一个简单朴素而又深刻的道理,即投资股市一定要选择有持续成长性的公司。于是,我们不难理解资产重组为什么会成为市场永恒的主题,及有些业绩不好的公司在实质性的重组题材支撑下成为市场黑马。
当年的市盈率不管从第一季度,还是到最终年末,其实都属于“静态市盈率”。而这种静态市盈率并不能帮助我们判断股票价值是否低估,或者高估。最终动态市盈率的得出,需要对企业未来利润增长情况进行预测。因此,不可因为市盈率低而买入,也不可因为市盈率高而卖出。机构或者庄家,往往会利用散户大多数不具备预测能力,而容易被当期低市盈率的“良好基本面”所吸引的缺陷进行出货。反之则利用当期基本面“较差”的现状打压股价,获取筹码。
六.创业板新退市制度
新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在股民、市场以及机构的等待中闪亮登场。根据国内众多专家学者的评论,本次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之灵魂,也就是注重对中小股民的保护,尊重了中小股民作为目前资本市场主要投资主体的地位。总的来说,新创业板退市制度有“六个修订、八大亮点”的特征。六个修订分别为:第一,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第二,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第三,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第四,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第五,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第六,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八大亮点分别为: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实,自2009年创业板推出以来,创业板股票由于盘子较小经常容易受到炒作,而且一些效益较差的垃圾股也在创业板“呼风唤雨”,明显违背了我国资本市场建立的初衷。在创业板存在的这些问题背后,退市制度是这些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尽管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对退市标准模糊、退市责任追究机制缺失和投资者保护不足等缺陷进行了完善,例如:新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分别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但是,创业板的退市制度还是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仍然沿用了主板的“连续亏损”标准,导致创业板市场可能像主板那样会出现“该退不退,久拖不退”的情形;对投资者的保护仍然不足,创业板公司退市的责任追究机制缺失,在直接、快速退市的情形下,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投资者。众所周知,我国资本市场于1990年建立,发展还仅仅只有20多年时间,因此,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主体或者说市场主体仍然是以中小散户为主,中小散户具有信息过滤能力弱、研发能力差等弱势,属于资本市场的弱势群体,若不对其进行保护与教育,那么市场的信心就会受到重大的打击,成交量下滑,市场将会逐渐萎缩,资本市场资金配置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数据显示:新股上市首日买入者主要是个人,10个交易日后超过六成亏损。以创业板为例,2009年10月底至2011年10月底,上市首日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占比高达95.06%,其中10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占比为22.77%,100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占比为62.48%;首日买入的个人投资者10个交易日后亏损比例为64.25%,其中10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亏损比例为64.62%,100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亏损比例为63.63%。因此,可以看到我国创业板市场以及整个资本市场没有有效对市场主体进行保护,无法体现资本市场中市场经济的灵魂。
反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与标准,它很好地从中小股民的角度进行考虑,设定了贴切实际且又能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退市制度。纳斯达克素有美国中小企业的摇篮之称,中国创业板就是借鉴纳斯达克。但是我们仅仅只是借鉴了纳斯达克的报价系统以及其他硬件设施,一些市场灵魂、精神等方面的软件却没有很好的取得精华。从纳斯达克的退市标准来看:2006年2月,纳斯达克将股票市场分为三个层次: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以及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吸引不同层次的企业上市。同时,相应的,不同层次的市场具有不同的退市标准。纳斯达克是一个十分重视市场交
易的活跃性的市场,它通过市场交易来判断公司质量,而不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非常好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灵魂,由市场主体来进行判断,而非一家机构。因此,针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为了扶持其成长,纳斯达克对其上市时总资产或总收入、营业纪录没有数量要求,持续上市期间也无最低限额要求。而对那些凡是对市场活跃产生影响的因素,都规定了持续上市的最低标准。如公司上市时公众持股市值在110万美元的,在持续的上市期间不应低于7万美元;公众持股市值上市时在800万美元的,在持续的上市期间不应低于500万美元;在持续的上市期间持股人数不得少于400人;股票交易当中不得少于2个做市商;股票最低报买价不得低于1美元等。在纳斯达克的这种退市标准下,据统计,在纳斯达克市场80%左右的股票在上市后的第三年便因公司破产或被购并而退市。可见,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是一种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
本次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修订已经从市场主体与中小股民保护的角度进行了考虑与设计,这是一个较大的进步。当然,新创业板退市制度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对上市公司的责任追究机制未得到完善,违规成本较低,容易损害中小股民的利益。为此,有必要确立创业板公司退市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中小股民的保护,体现市场经济的根本。一方面,引入对控股股东的赔偿追溯机制,以提高市场的违规成本。一旦公司涉嫌欺诈等违法行为,退市后对其经销追溯赔偿,以使投资者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同时也可以防止公司在创业板高价发行、高价圈钱,然后一“退”了之、一跑了之,使得快速退市、直接退市程序倒成了上市公司圈钱的“合法工具”,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应该明确退市损失的责任分摊。当然,并不说所有退市的公司都要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如果退市是系统性风险或正常性的经营失败所致,那么投资者固然要承担其作为股东的责任,承担自己的投资风险,否则投资就成为一本万利的生意。可如果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包装上市或恶意退市,这样导致的损失显然不应该由投资者来全额承担,而应该由控股股东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投资者只承担自己该承担的部分,剩下的就应该由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来承担。管理层要及时转变认为维护、延迟公司不让其退市才是保护投资者的错误观念,其实,让公司恪守市场的诚信,守法经营才是保护投资者的根本举措,中介机构规矩做事、不当帮凶,才是维护市场诚信体系的关键。
将这次创业板新退市制度总结如下:
1、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2、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3、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
4、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
5、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
6、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八大亮点:
1、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
2、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
3、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
4、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
5、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
6、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
7、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
8、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之,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新兴发展阶段,很多制度与标准需要完善,特别是需要从市场经济与市场主体保护的角度去考虑,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监督与查处,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
本文发布于:2023-12-28 11:15: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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