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发(作者:董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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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一、主营业务
《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同一种业务的含义是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1)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业务。(2)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3)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商的业务。(4)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干业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时符合以下标准: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30%。(5)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情况,提示风险。(6)上述口径同时适用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安排。
报告期内的业务:(1)主营业务的性质、内容不能有实质性的改变。(2)对上下游的业务的拓展需要审慎判断,过度的开拓也是变更。可以从业务模式、管理模式、销售模式等方面论证没有发生变更。(3)主营业务的运作模式不宜有实质性变更。(4)公司自身发展相对于收购一个已经运营成熟的公司而言,持续运营能力的解释更为可信。(5)规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看产能、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重要指标是否变化较大。(5)技术方面主要看核心技术,主要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7)客户方面主要看大客户或客户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8)营销方面主要看销售体系、品牌推广、产品定价和主要市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9)生产方面主要看生产流程、供应链是否发生重大变化。(10)募投项目实施不至于使业务结构转型。
(一)资产变动的规模
对于同一控制人下的上市前资产重组,因为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所以被监管部门所支持,这也暗含者目前对中小企业整体上市的思路。为此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对于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进行界定和规范。
规范对象: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相同或相关业务的重组限于:被重组方自报告期期初或成立之日起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内容与拟发行主体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整合方式:(1)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2)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经营性资产;(3)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4)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指标比例:
(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者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2)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3)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计算口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关联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按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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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报表编制:
(1)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2)同一实际控制人下非企业合并事项,且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20%的,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其他:重组后,会计师应对拟上市主体与销售公司的历史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作为备考,招股说明书披露。
(二)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问题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需满足严格的限定条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短暂的。
在认定相同多方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不认可代持股份等在法律上存在瑕疵的安排。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等通过。
(2) 企业合并事项需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经获得批准。
(3) 参与合并各方已经办理了必要的财产转移手续。
(4) 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为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 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如果是收购股权,3年3张报表都并进来。收购资产,如果构成业务,仍然要把经营业绩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如果涉及资产出售的报表剥离的,应符合配比原则,纳入申报报表范围。如果仅仅是相关人员团队转移到上市主体,不符合收购业务的定义,但也要将纳入人员团队对上市主体的影响编制备考表,将业绩情况披露给投资者。
(三)关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问题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关注被合并方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比同一控制下要求从严,并入的业务或股权三项指标(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达到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50%-100%运行24个月、100%以上运行36个月。
(学习笔记摘自张兰田律师的《企业上市审核标准实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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