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发(作者:prrsv)
第一节 国防知识
一国防概述
国防的基本含义: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与国家的关系:国防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国防是为国家的利益服务的;国防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国防是为国家的利益服务的;国家的性质、制度、政策决定着国防建设。
的性质、制度、政策决定着国防建设。
国防的基本类型:第一类:进攻性国防。1、扩张型:即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国防。2、联盟型:即以联盟的形式进行防卫。第二类:防御性国防。1、自卫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国防类型。2、中立型:采用严守中立国防政策国家的国防。我国的国防战略方针是积极防御,属自卫型国防。
积极防御,属自卫型国防。
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2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现代国防的主要特征:一种国际行为。3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
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
国防精神: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尊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尊严和安全的强烈意识。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民族自强精神、爱军习武精神、艰苦奋斗精神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等。
艰苦奋斗精神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等。
二 国防历史
中国古代国防
中国近代国防
国防历史的启示:(一)、国防强大的基础是经济实力的强大
、国防强大的基础是经济实力的强大
(二)、坚持党的领导和建立一支忠于国家、人民的现代化军队是建立强大国防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和建立一支忠于国家、人民的现代化军队是建立强大国防的根本保证
(三)、人民群众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前提与关键
、人民群众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前提与关键
三新中国国防建设
新中国国防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武装力量建设;战场建设;边防、海边、
武装力量建设;战场建设;边防、海边、 武装力量建设;战争动员;战略物资的储备;人防建设;国防工业建设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国防教育;国防法,军事理论研究;后备力量建设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交通、通信、能源、航天等方面的建设。
后备力量建设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交通、通信、能源、航天等方面的建设。
基本原则:
适应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坚持人民战争思想,提高综合国防力量;
适应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坚持人民战争思想,提高综合国防力量;
与国家经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并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
与国家经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并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
坚持以现代化为中心,实现国防科技、武器装备、
坚持以现代化为中心,实现国防科技、武器装备、 国防人才、国防体制现代化;
国防人才、国防体制现代化;
突出重点,以武装力量建设为
突出重点,以武装力量建设为 全面提高国防建设的综合效益;
全面提高国防建设的综合效益;
遵循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把国防建设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遵循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把国防建设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发挥自身优势,自力更生的方针,把国防建设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发挥自身优势,学习发挥自身优势,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
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
全国军民共同努力,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党、政、军、民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地进行国防建设。
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地进行国防建设。
新中国国防体制:1982年,党和国家共同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党的中央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党的中央和国家中央并存,同时向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委和国家中央并存,同时向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新中国国防政策: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的领导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的领导
二、确定正确的基本目标和职责
二、确定正确的基本目标和职责
三、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三、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四、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四、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五、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巩固国防
五、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巩固国防
六、实行军民结合,全民自卫
六、实行军民结合,全民自卫
七、实现国防现代化
七、实现国防现代化
八、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八、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九、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九、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新中国国防建设成就:(一)
(一) 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这种体制,既贯彻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又适应我军已成为国家主要成份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
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
(二)
(二) 进一步发展和健全了"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的武装力量体制
武装力量是国家的正规军和其他武装组织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实行"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的武装力量体制。
(三)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四)
(四) 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五)
(五) 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六)
(六) 国防法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国防法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我国的国防武装力量
我国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
中国武装力量,由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组成。
第二节 文职人员制度
一文职人员制度的建立
建立文职人员制度的标志:2005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从此标志着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正式建立。
,从此标志着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正式建立。
建立文职人员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实现军队作战力量和保障力量的合理编配,不断增强我军适应信息化作战的能力。
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用人的迫切需要。
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用人的迫切需要。
三是创新我才管理机制的重大举措。
建立文职人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文职人员的性质和地位: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其基本含义包括:一是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是军队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其基本含义包括:一是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是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使用的社会人才;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三是在全军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在全军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岗位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岗位职责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基本相同,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职能。
文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二.文职人员的管理依据、原则和体制
文职人员的管理依据: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
文职人员的管理原则: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文职人员的管理体制
三、文职人员的聘用和退休
聘用原则: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聘用范围: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岗位设置
聘用条件: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聘用程序: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
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续聘与解聘: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退休: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四.文职人员的培训和使用
文职人员的培训:
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和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根本职能教育和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岗前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必要时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主要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首次在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在职培训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首次在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在职培训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专业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总参谋部军训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组织实施。
部部统一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主要进行与履行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相关的军事勤务、军事技能训练,着重提高文职人员执行作战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能力。军事训练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文职人员的使用: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命,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审批,由审批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文职人员聘用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聘用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免除。
文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其领导职务任免按照相应职务等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任免决定由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领导职务自行免除。
五.文职人员日常管理
内部关系:文职人员与军队其他人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建立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同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军队其他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军队其他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对文职人员通常以岗位职务,或者姓加岗位职务,对文职人员通常以岗位职务,或者姓加岗位职务,或者岗位职务加称呼;不知道文职人或者岗位职务加称呼;不知道文职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时,可以称。
员的姓名和职务时,可以称。
文职人员与之间、文职人员之间,当文职人员着便装或者文职人员服装时,相互不敬礼;当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可以参照礼节的有关规定相互敬礼。
当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可以参照礼节的有关规定相互敬礼。
文职人员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文职人员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文职人员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着装: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着军队统一式样的文职人员服装,佩带文职人员胸标。文职人员服装和胸标的式样及其供应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文职人员服装和胸标的式样及其供应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作训服,佩带单位臂章。
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应当遵守有关着装和军容风纪的规定。
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应当遵守有关着装和军容风纪的规定。
文职人员非因公离开营区时,应当着便装。
文职人员非因公离开营区时,应当着便装。
证件: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为其办理文职人员证。
治机关为其办理文职人员证。
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办理公务等需要证明其文职人员身份的,凭文职人员证证明。
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办理公务等需要证明其文职人员身份的,凭文职人员证证明。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其文职人员证收回、注销。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其文职人员证收回、注销。
对外交往:文职人员与军外人员交往,应当遵纪守法,文职人员与军外人员交往,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商或者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
(一)不得经商或者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
(二)不得参加各类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二)不得参加各类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三)不得擅自在军外媒体发表言论和文章;
(三)不得擅自在军外媒体发表言论和文章;
(四)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四)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五)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五)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得参与其他有损军队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六)不得参与其他有损军队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使用互联网:文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和移动电话,应当严格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工作生活制度: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不得从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请假销假规定。
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请假销假规定。
除规定的休假或者探亲时间外,文职人员每年因事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除规定的休假或者探亲时间外,文职人员每年因事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文职人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文职人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其中,休假、探亲以及请假一日以上或者离开单位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其中,休假、探亲以及请假一日以上或者离开单位驻地的,应当报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驻地的,应当报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出国(境)管理: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请假销假规定。
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请假销假规定。
除规定的休假或者探亲时间外,文职人员每年因事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除规定的休假或者探亲时间外,文职人员每年因事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文职人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文职人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其中,休假、探亲以及请假一日以上或者离开单位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其中,休假、探亲以及请假一日以上或者离开单位驻地的,应当报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驻地的,应当报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考核管理:
聘用单位应当以文职人员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文职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遵纪守法情况;
(一)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遵纪守法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
(三)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
(四)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四)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六)身体、心理素质情况。
(六)身体、心理素质情况。
平时考核:
对文职人员的平时考核,以月或者季度为考核周期,采取工作登记统计、专项检查、考勤、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守制度规定等情况。
遵守制度规定等情况。
年度考核
对文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的标准、程序、结果反馈复核和审定、纪律监督,参照专业技术军官考核评价办法执行,考核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监督,参照专业技术军官考核评价办法执行,考核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聘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文职人员总人数的
40%。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束后,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将考核结果填入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记表。
六、文职人员待遇
工资: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贴和其他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文职人员,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文职人员,下一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文职人员,下一年度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年度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聘用单位(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聘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按月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文职人员当年12月基本工资额确定标准,根据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
发给。
(三)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按月发给。
确定,按月发给。
(四)其他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贡献津贴。
(四)其他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贡献津贴。
住房:文职人员的住房,由文职人员通过市场购买或者租住的方式解决。
文职人员的住房,由文职人员通过市场购买或者租住的方式解决。
聘用单位可以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聘用单位向文职人员出租宿舍,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租房协议;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租房协议;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宿舍。
宿舍。
租住聘用单位宿舍的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单位的规定缴纳房租和水、电、气、暖等费用。
暖等费用。
社会保险: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及时为文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福利待遇:文职人员在子女入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以及享受聘用单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方面,与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
方面,与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
其他
七.文职人员的奖励与处分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原则、条件和实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奖励,并可以给予表彰。
施办法,分别给予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奖励,并可以给予表彰。
对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文职人员,参照对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的处分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奖励与处分的原则、条件和实施
奖励项目和效用
处分项目和效用
第三节 军队安全保密
一、 军事秘密的基本概念
军事秘密的定义: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事项。
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事项。
军事秘密的范围:(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军事秘密的密级划分: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全。
二.保密制度
保密守则: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军事涉密载体的管理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涉密信息系统设备和软件的使用管理
军队单位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的管理规定
通过有线、无线通信传输军事秘密的管理规定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严禁使用明码或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各类稿件和在各类媒体上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
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
涉密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
涉密人员上岗管理规定
三. 保密工作中的奖励与处分
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给予奖励:
(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
(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
(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
(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
(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
(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
(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
(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
(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本文发布于:2023-12-27 23:15: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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