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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军事化管理内务条令

更新时间:2023-12-27 23:12: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27日发(作者:慎而无礼则葸)

学校军事化管理内务条令

学校军事化管理内务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事化管理(以下简称军管)大队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学校规范化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第二条本条令是军管大队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军管大队队员。第三条军管大队的内务建设,必须以适应学校准职业人培养体系建设,贯彻培养同学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的品德,使同学形成“自尊、自信、自律、自强”的良好职业素质和校园文化的总要求。第四条军管大队的内务建设,是军管大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队员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管大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规范的学习、训练、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任务。第五条军管大队的内务建设,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业学生,塑造部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第六条军管大队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队员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管大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大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第七条军管大队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要求,赏罚严明;公道正派,不分亲疏;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第二章军管大队人员职责第十条军管大队队员的一般职责(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各项技术动作。(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老师,团结同学,爱护集体荣誉。(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六)积极学习专业技术,提高文化素质。(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第十一条小队长职责小队长对全队的工作负完全责任。(一)带领全队做好战备工作,指挥全队完成战斗任务。(二)带领全队完成军事训练任务,提高全队人员的军事素质。(三)带领全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四)带领全队爱护装备、设施,严格遵守使用规定。(五)掌握全队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队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队做好内务整理工作,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军管大队队长的一般职责(一)努力队列条例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三)积极学习军事技能,不断提高指挥能力,坚决完成各项任务。(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六)尊重队员,爱护下级,团结同学,处处做队员的表率。(七)热爱同学,尊重老师。(八)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第十三条军管大队的教官对所属分队的训练、考核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一)教育部属贯彻学校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大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部属完成各项任务。(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不断提高其军事素质。(四)严格执行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备课,从严教学。(五)认真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努力完成教学任务。第十四条教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第十五条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为全大队队员的指挥员,共同负责全大队的工作。总指挥、副总指挥对军训教学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一)了解和掌握大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管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二)领导大队的军事训练,规定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三)教育和带领大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预防各种事故、案件。(四)教育培养所属干部,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五)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六)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第三章内部关系第十六条军管大队成员,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第十七条队长、队员依行政职务和阶衔,构成指挥员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指挥员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指挥员是直接指挥员;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阶衔高的是上级,阶衔低的是下级,阶衔相同的是同级。部属、下级必须服从指挥员、上级。第十八条指挥员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

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指挥员,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指挥员。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第十九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指挥员。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指挥员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指挥员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指挥员报告。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指挥员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第二十条军管大队部、督察中队,是部队军管工作的领导机关和督察机关,应当在本级指挥员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第二十一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友邻部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第二十一条部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第四章礼节第二十二条为体现军管大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队员必须有礼节。第二十三条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着队服戴帽或者不戴帽,通常行举手礼。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第二十四条成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指挥员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下级对上级,可以称指挥员或者指挥员加。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阶衔加或者。队员听到指挥员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指挥员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指挥员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第二十五条队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一)队员进见指挥员时,在进入指挥员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指挥员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二)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三)在室内,指挥员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四)值勤卫兵对出入的分队、指挥员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指挥员和上级应当还礼。(六)值勤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第二十六条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指挥员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指挥员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

令,尔后向指挥员敬礼和报告;当上级指挥员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指挥员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指挥员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指挥员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指挥员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指挥员敬礼和报告。第二十七条升国旗时,列队队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队长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队员,应当自行立正,着队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第二十七条迎送队旗时的礼节,按照《军管大队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第五章军容风纪第一节着装第二十八条队员必须按照规定着服,保持军容严整。(一)严格按照授予阶衔的命令佩带阶衔标志。(二)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及执勤标志。(三)队员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作训帽时,男队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队员为一指,女队员为三指。(四)队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队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队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衣领,女队员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队服颜色相近。(五)操课和集体活动时可着运动鞋,除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六)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时,通常扎外腰带,其他时机场合需扎外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指挥员规定。第二节仪容第二十九条队员头发应当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女队员不得烫发。队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第三十条队员不得文身。着队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三十一条队员着队服时,应当按照规定佩带标志和徽章。第三节举止第三十二条队员集结时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两名以上队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第三十三条队员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第三十四条队员着队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队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置于左肩袢下。第三十五条队员遇到同学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级时报告。第三十六条队员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第三十七条队员不得围观和参与聚众闹事、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第三十八条队员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第三十九条队员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第四节军容风纪检查第四十条军容风纪是军管大队和队员的仪表和风貌,是军管大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队(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第四十二条军管大队位建立军容风纪督察中队,在校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上级管理部门严肃处理。第四十三条军管大队大队部可以根据本章内容,制定军容风纪具体规定。第六章值班第四十四条军管大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军管大队建立指挥员值班制度。由值班教师、大队干部、中队干部参加排班。第四十五条值班分队由特勤中队担任;值班兵力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指挥员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第四十六条值班指挥员,由当日值班教师担任,受上级值班指挥员领导。其一般职责:(一)掌握情况动向和本部队(分队)的战备状态。(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分队),应付突发事件及其他意外情况。(四)维护部队(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大队勤务活动。(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队(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四十七条大队值班员大队值班员,由各大队、中队及督察的干部轮流担任。其一般职责:(一)了解值班指挥员所在位置和所属部队(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二)了解各种情况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队(分队)按照规定行动。(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指挥员。(四)及时将指挥员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维护大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六)按照连指挥员指示派遣公差勤务。(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八)负责全队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第四十八条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

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指挥员。第四十九条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第五十条值班部队(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单位指挥员规定。换班后,接班部队(分队)指挥员向上级指挥员报告。第五十一条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第七章警卫第五十二条部队指挥员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学生、学校物资、重要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破坏。第五十三条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大队指挥员规定。(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指挥员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四)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十四条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指挥员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置、报告方法。第五十五条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第五十六条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第五十七条领班员由各级队长、副队长和队员骨干担任,受分队指挥员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队长领导)。其职责:(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三)必要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五)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第五十八条卫兵受领班员领导。卫兵一般守则:(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装备。(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装备不得离身。(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第五十八条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

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第五十九条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员。第八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第六十条部队(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第六十一条部队(分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备方案和保障措施,经常组织部属熟悉其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第六十二条部队(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第六十三条部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一)发生突发事件;(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第六十四条部队指挥员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数量;(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第六十五条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部队(分队)指挥员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武器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第六十六条为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每月进行一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指挥员根据部队(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第九章装备日常管理第六十七条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六十八条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第六十九条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第七十条装备的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

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装备,每日检查一次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第七十一条装备的使用(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领用登记。(二)使用装备,必须掌握其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三)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指挥员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五)严禁动用在编装备从事个人娱乐活动。第十章卫生第七十二条队员必须经常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对来自疫区或发生传染病的队员,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迅速隔离并对被污染的环境和衣物进行消毒。第七十三条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禁烟。第七十四条队员患病应当及时将病况报告直接指挥员,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部门必须随时诊治。第七十五条队员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第七十六条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做到垃圾不乱倒。第七十七条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洁治。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第七十八条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第七十九条卫生检查,每日组织一次,每季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第十一章校区管理第八十条部队(分队)指挥员应当加强校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校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第八十一条校区治安(一)严格门卫制度,校区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校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校区。对确需进入校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允许后方可以进入校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校区。(三)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四)严禁在校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第八十二条校区秩序(一)校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二)保持学习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四)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五)不得在校区内任意张贴、设立商业广告。第八十三条加强校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丰富队员业余文化生活。第八十四条加强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践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第八十五条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第十二章安全工作第八十六条安全工作是部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指挥员、机关以及全体队员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第八十七条各级指挥员应当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加强具体指导,使安全工作贯穿于训练任务的全过程。第八十八四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队员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官兵中发生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第八十九条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武器和技术装备的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规定,适时进行作风纪律整顿和安全教育,促进安全工作的落实。第九十条发生事故、案件必须如实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赏罚严明。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以及隐情不报者,应当追究责任。第九十一条各级指挥员、机关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注意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第九十二条预防失火事故,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寝室内使用明火。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第九十三条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禁止私拉、移动电线和私装用电设备;禁止将电话线、广播线与输电线混架或者捆绑在一起;禁止在输电线上搭、晒东西。发现有人触电,应当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挑开电线。雷雨时,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第九十四条预防食物中毒事故,不得食用变质、污染、未经检疫的食物。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第九十五条预防中暑事故(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任务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二)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或者车、船内注意通风。第九十六条预防冻伤事故(一)严寒条件下训练和执勤,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二)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三)操练、作业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注意适时活动。(四)必要时缩短哨兵每次执勤时间。第十三章国旗、队旗、队徽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第九十七条队员必须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第九十八条军管大队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周一次升挂国旗。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升旗地点附近列队。(二)国旗升起过程中,可以奏唱国歌。(三)全体队员应当军容严整,面向国旗立正,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九条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第一百条军管大队在升挂国旗时或举办庆典和重要集会时奏唱国歌:第一百零一条队员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第二节队旗的使用第一百零二条队旗是军管大队的标志,是军管大队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全体队员必须维护队旗的尊严。第一百零三条队旗的授予范围:中队以上部队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军管大队队旗。第一百零四条中队以上部队被授予队旗时,应当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指挥员授旗。其程序:(一)授旗仪式开始。(二)宣读命令。(三)授旗。(四)被授旗单位指挥员讲话。(五)授旗指挥员讲话。(六)授旗仪式结束。举行授旗仪式,应当庄重、严肃、紧凑。指挥员讲话的内容,通常包括队旗的意义、作用、发扬军管大队优良传统以及战斗作风等,以激励部队的斗志和士气。第一百零五条拥有队旗的部队在使用和保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军管大队队旗应当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队员宣誓等时机使用。使用队旗,必须经单位指挥员批准。(二)使用队旗时,由掌旗员掌持队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三)迎送队旗时,队员应当严肃认真。队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队员向队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四)平时队旗由大队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五)队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第三节队徽的使用第一百零六条军管大队队徽是军管大队的象征和标志。队员必须爱护队徽,维护队徽的尊严。第一百零七条队徽用于臂章。使用队徽应当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第一百零八条禁止将队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队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百零九条本条令由分校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百条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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