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发(作者:新洲区)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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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强,*,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胡贵珍,*,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
诉讼代理人:王玲玲,*,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申请人胡贵珍之*。
申请人王**强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胡贵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收诉,正式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强称:被申请人胡贵珍系申请人母亲,目前已81岁高龄,于2021年4月开始被认定为智力残疾人,目前不能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意志,无法妥善处理个人事务。被申请人胡贵珍的父母、配偶均已去世,目前由申请人赡养、照顾。由申请人担任其监护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儿王玲玲也同意认定胡贵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王**强担任胡贵珍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申请人胡贵珍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王**强特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胡贵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强为被申请人胡贵珍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胡贵珍的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对于要求宣告被申请
人胡贵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强为被申请人胡贵珍的监护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贵珍,*,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现住杭州爱康温馨家园。被申请人胡贵珍与配偶王贵兴共生育一子一*,分别为申请人王**强与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王玲玲。王贵兴已于2020年9月去世。被申请人胡贵珍于2018年12月在邵逸夫医院住院就诊,出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等。被申请人胡贵珍于2021年3月21日入住杭州爱康温馨家园至今。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胡贵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定。该所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浙同德所[2022]精鉴字第359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胡贵珍目前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智能损害),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浙同德所[2022]精鉴字第359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被申请人胡贵珍患阿尔茨海默病4年余,目前智能损害已达重度,导致其丧失了对客观事物的辨认能力,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维护被申请人胡贵珍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申请人王**强与被申请人胡贵珍的诉讼代理人王玲玲的共同意思表示,本院指定由申请人王**强担任被申请人胡贵珍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胡贵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强为被申请人胡贵珍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书
判记员员 吴 徐国雅芬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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