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发(作者:什的结构)
安贵珍、严生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8
【案件字号】(2022)青01民终6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雪梅 马芙蓉 李娟
【审理法官】韩雪梅 马芙蓉 李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贵珍;严生玉;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超
【当事人】安贵珍严生玉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超
【当事人-个人】安贵珍严生玉刘超
【当事人-公司】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索宁博青海信度律师事务所;许宁魏静怡青海宁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索宁博青海信度律师事务所许宁魏静怡青海宁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索宁博许宁
【代理律所】青海信度律师事务所青海宁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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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
【原告】安贵珍;严生玉
【被告】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超
【本院观点】安贵珍、严生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驳回起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贵珍、严生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安贵珍、严生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受理费退回安贵珍和严生玉。二审案件受理费未予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4-09 01:22:18
安贵珍、严生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民终6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贵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宁博,青海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严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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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宁博,青海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洪金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宁,魏静怡,青海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贵珍、严生玉因与被上诉人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4民初1701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贵珍、严生玉于2022年3月16日以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贵珍、严生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贵珍、严生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受理费退回安贵珍和严生玉。二审案件受理费未予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韩 雪 梅
审判员 马芙蓉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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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高静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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