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发(作者:小儿夜咳)
冯琳:国民党退台初期向下扎根的尝试
国民党自大陆失败退台后,为克服以往弊病,出现了一场反思热潮,展现出一些争取民众的姿态,并在1950年七八月间发起党务改造运动。此次改造被国民党赋予重要意义,是国民党继1924年改组后的又一次党内重大变革,确立了国民党后来在台统治的基调。
一、“群众路线”的提出与实践
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给人的观感有如空中楼阁,头重脚轻,摇摇欲坠。国民党与民众脱节,只是政治意义上的组织,在社会中影响甚微。遭遇失败后,国民党反省得失,认为:“党员应与群众接近——主义思想是党的灵魂,民众乃是党的基础,本党过去所犯的错误,就是党与群众脱离了”。①因而,国民党要在台湾立足,就要走“群众路线”。
实际上,早在退台前,国民党应向下发展群众路线已成为党内相当一部分人的共识,并逐渐成为国民党中央的主流声音。退台后,为获得群众同情和信任,国民党着手采取一系列措施,缓和党群关系,笼络民心,保障劳工利益、扶植自耕农等内容被列入其政治主张中。如规定:“要积极扶植劳
工组织,保障劳工权益,维护劳工择业转业的自由,并举办社会保险,以安定劳工的生活”[1];“规定合理工资或配发工人实物,并对收入特低,生活最苦之工人尽先予以调整”;“废除包工剥削制度,切实保护女工童工”;②“实行限田政策”,“切实扶植自耕农,以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③等。一些措施在改造运动之前就已实行,如对农民采取减租等土地改革措施,改善其处境。
国民党在台湾分步骤进行了土改。第一步,自1949年4月实施三七五减租。限定耕地租金不得超过土地主要产物年产量的37.5%;租用耕地一律订立书面租约,租期至少六年。第二步,公地放领。1951年6月《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出台。按照耕地主要产物年收获总量的2.5倍的地价,将“国有”和“省有”耕地所有权转移给农民。受领农户,每年交25%的年收成,连续交纳10年,可获得耕地所有权。第三步,“耕者有其田”。1953年4月,“省政府”颁布了相应条例。地主保留中等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超出部分由“政府”征收后转放现耕农民受领;“政府”按被征耕地主要产物年收获量2.5倍的地价以7成实物土地债券、3成公营事业股票搭配补偿地主;受领农民以征收地价相同的价格,另付4%年息,于10年内分20期付清。
台湾的土改收到较好效果,实现了农村经济的重分配,促进了社会结构的调整。“外来”的国民党政权因没有与当地封建经济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来自强大政治势力的阻力,在台土改取得了国民党在大陆时从未取得的成就。这些改善农民处境的举措可被视为国民党走“群众路线”较为成功的部分。
台湾渔民和盐工的生活改善和组织亦被国民党所关注。为使渔民等生活贫苦的人群不成为中共的突破口,蒋介石指示“行政院”督饬实施关于改善渔民矿工生活的建议办法,“行政院”做出回应,采取了诸如废除鱼市场手续费、使用费和佣金,提供低息贷款,改进渔会组织,简化出入港手续等措施。[2]
国民党策动改善渔民、盐工、劳工生活,号召国民党党员深入渔村、盐场、工厂扩大调查,运用党政关系推动“政府”采取改善其从业与生活的措施,产生了一定效果。整顿渔市场、废除中间盘剥的措施,一年中减轻渔民负担847万元。④国民党对于渔民中失业及儿童孕妇等弱势群体,进行特别照顾,协助就业,捐赠营养品。在重要渔村成立牛奶站,供应奶粉。1951年度,成立的此类牛奶站共计32个,后来还有增加。⑤自1951年5月至1952年4月,受接济儿童孕
妇5159人。⑥自1952年2月起,盐工工资由每生产1吨25.6元增加到36.6元。盐工生活设施得到改善,一些盐工新村付诸兴建,⑦举办盐工副业,构筑盐场土方工程,设置盐场卫生所。⑧对劳工设立保险,改善劳保措施,改善私营工厂劳工待遇,加强民营矿场设备及保安检查,调整码头工人工资等。到1952年11月15日,参加劳工保险的单位有1197个,投保人数189127人。⑨
二、改造委员会对民众的争取
1950年8月至1952年10月国民党进行了大规模改造运动,这场运动奠定了国民党在台湾统治的基础,是其退台初期最重要的举动之一。改造措施较多体现了向下扎根的意图,反映出此时国民党的政策倾向。期间,各级改造委员会多次发布关于向下走、向下看、扩大社会基础的指示。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以下简称“改委会”)建立了青年、工人、农人、妇女、社会和工商各运动委员会。
改委会将国民党的构成成分和社会基础定位为:“以青年、知识分子及农、工、生产者等广大劳动民众为社会基础,结合其爱国的革命份子,为党的构成份子”。[3]为实现这一目标,改委会在各项改造措施中给予相应配合。如为提高农工等类
党员的比例,将改造期间征求新党员比例定为:农工约占50%,青年及知识分子约占30%,生产者约占10%,其他约占10%。经各级党部努力,国民党社会基础有所扩充,党员结构有了向下发展和本土化趋势。根据1951年底的统计,农工成分占到了37.7%,知识分子占61%,30岁以下的青年占49%。[3](p.449)台湾省籍党员人数也有较明显的增加。
国民党意识到为民众服务和为民除害是以赢得民众为主旨的许多工作的前提和入手方法。在为民服务方面,改委会规定,每个党员要“斟酌客观环境需要,和主观本身力量所及,随时随地,利用各个的职业,和种种方式”来进行服务工作。例如公教人员和知识分子,要因时因地向民众讲解各种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法令”;学校职员,利用寒暑假举办民众补习班或国语台语讲习;医生利用职业或业余时间,为贫民义诊施药等等。
改委会大力提倡服务民众意识,甚至将此项工作强化为“目前最重要的中心工作”,[3](pp.368~373)并提出“以服务代替宣传,用工作争取同情”[4]的口号,显示出国民党为与地广人多的大陆对抗,竭力向下生根,试图全民动员的意向。他们将为民服务阐述为“自我牺牲”的革命精神,将这样的精神作为让国民党起死回生的关键。[5]服务精神被定为入党考
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考核方法是:一方面问他的过去对群众服务的事实,同时向他的同事、同学或邻居调查对于他的观感,着重在过去有没有劣迹?对人有没有热忱?[6]
为民除害方面,改委会指出,当下一般民众最痛苦的,是地方上不肖分子,仗势欺人、贪赃枉法、侵害民众权益,使老百姓无法安居乐业,这足以成为“政府”执政的阻碍和国民党在民众中不能树立坚强信仰的原因。因此,为加强基层组织,争取民心,使民众与国民党打成一片,特鼓励党员检举社会各种弊害。检举案件一经通过,即由政治(综合)小组负责。此外为使检举案件不致延误,重要案件可越级检举。⑩小组为检举社会弊害的基本单位,县级党部为主要处理单位。重大案件应提由同级政治(综合)小组商决。如同一地区党政军有关或政治(综合)小组或同级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报由上级处理。以不发动舆论制裁为原则;被检举人如为国民党党员,发动舆论制裁时不宜强调其党员身份。[7]
建立国民党的社会调查机制是改造运动开始后的重要措施之一。国民党提出,要将社会调查作为结合民众的主要活动,针对各个阶段和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确定工作的方式和重点,密切配合党的战略,以增进党与人民的关系。[8]“党必须从社会调查中正确了解民意之趋向、施政之利病、社会
之问题,由各方调查资料而得之结论,以为今后改进党的工作方法与重心之依据,如为执政党时,并依此而检讨政策,重行厘定更为适切之办法,以便改善政治,争取民心。”[9]要使社会调查成为每个国民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经常性工作,通过社调了解舆情、民情和下情,并使社调结果成为制定政策的依据,从而打破国民党的作风官僚化、衙门化的不良现象,赢得民众,巩固国民党的社会基础。改委会指示社调人员应“随时视察社会动态,人物派系,各社团动向等提供党参考”,应“尽量接近群众,以便易于发现问题”,而“不应处以超然神秘地位”。[10]这与蒋介石以前主张“神秘”的办党理念是不同的。(11)
国民党中央认为社调工作“历时愈久,收效愈宏”,[11]于是,将其定为国民党的长期工作,而不仅仅是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根据第166次会议上蒋介石对社会调查工作的指示,国民党中央拟订出《党的社会调查工作分层负责办法》,并在1952年7月8日中改会第78次工作会议上通过。10月,“国民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改造运动结束,而社会调查工作仍作为党员一项基本工作保持了下去。
三、“群众路线”走了多远——兼论国民党的调和性
国民党退台后的“群众路线”并未取得显著成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对自身定位模糊,态度骑墙。关于国民党代表的阶级,历史上没有一以贯之的结论。不但外界对其定位说法不一,国民党自己也说不清。退台前后,具有调和色彩的代表全民说仍为相当多的党员和党部所持有,如海南特别党部第一直属区党部第一区分部就提出,国民党是“以全民族的有觉悟的分子组织代表全民利益的政党”。[12]
1950年8月14日,改造运动开始后不久,陶希圣在《中央日报》上发表《将革命事业从头做起》,他指出国民党在思想上始终没有摆脱共产主义的影响,往往站在社会主义立场指责资本家,又转至资本主义立场贬低劳工。[13]国民党对于自己代表何者的困惑正是产生问题的所在。事实上,尽管国民党在阶级属性上尽量模糊化,在形式上追求农工党员的数量,却难以回避它的阶级性。一个政党与民众距离的亲疏近远归根结蒂是由该党的阶级属性决定的,而不是一些形式化的口号和措施。这亦决定了其“群众路线”所行无法致远。
以国民党最有力的宣传——三七五减租为例。正如陈诚所言:“三七五减租,一方面固然为佃农解除痛苦,减轻负担,实际上实为保护地主,帮助地主……三七五减租的实行,便可避免共产党的渗入,而自能调和地主与佃农间的关系,逐
渐达到民生主义的目的”。[14]虽然陈诚此番话是为说服和动员地主配合减租政策,不能以此得出减租的受惠者实为地主而非农民的结论,但其土改目的显而易见是调和地主与佃农关系而非解放生产关系、解放“被压迫者”。既得到全省农民的拥护,地主亦不觉得吃多大的亏;名为帮助农民,实为保护地主;以有限的让步来调和地主与佃农关系,防止共产党的渗透。这是改造前后国民党对农民政策的要义。三七五减租实行的结果,仍然是农民为地主压迫,农民终日劳作而仅能达到温饱,[15]因而虽有部分因土改而受益的农民对国民党有些许感激,但持漠然或不满情绪者仍大有人在。
与之一致的是国民党对劳资关系的态度。改造运动中,国民党宣称,出劳力工作的工人、出资设厂的资本家、贡献学识技能的管理人员和工程师之间是一种互助合作的关系。基于这种关系,付出就可得到报酬。国民党提出,公营企业的资本是国家的,也可以说是全体国民共有的。民营企业的资本,由国民个人或集合许多人共同投资;以现有规模看,均称不上为资本家。民营企业的厂主靠吃苦、努力、积蓄得来的本钱办厂,追溯其源,厂主本身也是工人。外国所称的“资本家”,中国还没有。尤其是共产主义者所说的“资本家”,中国更不存在。劳方和资方的关系如手与脚,同是身体的一部分,形式不同,工作不同,但任务却相同,利害更相同。
“要想身体好,手脚都要健康,要想更健康,手和脚更须充分合作努力,才能办得到,没有所谓‘矛盾’和‘冲突’的。”[16]
国民党不但认为当时中国没有资本家,还有委员指出“资方应该是政府”的论点:因为此时生产事业尚极脆弱,正待积极建设,“并没有所谓资本家”,尤其在台湾比较大的厂矿都是“政府”所经营,所以,“资方应该是政府”,厂主是代表“政府”管理厂矿。[17]既然资方是“政府”,工人就更不该与“政府”对抗了。
基于以上认识,国民党在改造工作中主张劳资合作,均衡发展。“争取国家民族独立,为中国劳工当前历史任务和最高利益”。出于培养劳工生产的责任观念、促进劳资协作等目的,国民党应大力发展劳工组织,依法组织工会。[18]但组织工会,搞工人运动,要在劳资合作的基础上。[19]他们称,“工会”的职能固然以维护工人权益为要义,但须以“合理合法”为前提。工会力量若发挥得当,就能既维护工人权益,更协助了经济政策,达到劳资两利的目的;若运用不善,“其为害之烈在大陆上的情形可为殷鉴”。为避免后者情形发生,在策动时,干部要对工人确立正确观念,注意解释工会的权责与意义,不可将其对工人的片面利益过分夸张以为诱引,不可使工人认为工会是用来与厂方对立的工具。[20]
国民党对劳与资的态度是有渊源的。孙中山就持有这种观点:人类社会之所以有进化,是由于大多数人利益的调合,而不是冲突。1946年国民党炮制的“宪法”154条规定:“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21]改造时期基本承袭了这种论调,未有改变。然而资本家和工人的利益是统一不起来的,超阶级的“全民”利益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兼顾,只能是对双方一定程度上的保全和另一种程度上的损害。想要代表全民,事事折中,没有鲜明立场,实际是导致“‘全民’中没有哪一个阶级,真正认同或感觉到国民党确实代表了他们的利益”。[22]如萨孟武所说,“模棱两可的政策,终究必为他们所厌弃”。国民党的社会基础是薄弱的,薄弱的原因不是国民党不想博得全体人民的欢心,而是他们太想迎合全体,结果反而一无所获。[23]
代表各阶级的党是不存在的,国民党调和矛盾的背后隐藏的是它本身的阶级性。国民党两边讨好的试图,往往会两边都不讨好,尤其是弱势的劳工群体。国民党声称要保障劳工权益,而事实上,国民党对工资问题仍任其处于冻结状态。劳工工资低,生活异常困苦的境地无法得到根本改善。一些厂矿对于无谓酬酢往往不惜经费,而对于筹措员工福利基金
却不能善尽努力,福利设施或因陋就简或全付阙如,福利有名无实。“行政院”对公教人员眷属单独制订津贴办法,亦引起劳工普遍反感,抗议劳工眷属不能享受与公教人员眷属平等待遇。[24]
在国民党的宣传中,有种种对渔民的好处,但其实也有许多严厉控制的措施。在准备撤至台湾时,国民党便开始在台湾实施宵禁与戒严。在沿海要地生活和作业的渔民受到更多限制。渔民领取“渔民证”,要经亲朋好友担保和所在村落警员出具证明。每次出海,都要提前一天去乡镇公所开具证明。出海时需随身携带渔民证及身份证,在每天早6时至晚5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海上作业,渔船须按统一编号在指定海域作业,并以当天规定的灯号、旗号进港,否则就不能通过。对渔民的严厉限制连蒋介石都认为不合理,因为渔民捕鱼最要紧的时间就是晚上,今天晚上不能捕鱼,明天就没饭吃。[25]由于“领袖”发了话,加之渔民的困难被作为社会调查要点反映到国民党中央,“行政院”才做出减少出入港检查次数与宵禁时间可在沿海20哩以内捕鱼、乌鱼汛期不受宵禁限制的让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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