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发(作者:大连现代博物馆)
针对当前业主自治制度提出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和规范业主自治的法律法规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业主自治制度难以落实,无法可依是最主要的原因。
在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前,不少地方政府就已经颁布了地方性法规,为当地业主自治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在《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后,许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都与现行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有冲突。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应当及时修改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在《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以填补现行立法的不足。
此外,业主维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可以吸取西方判例法国家的经验,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指导性案例,以便于各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所参考。
(二)提高业主的管理水平和参与意识
当前,完善业主自治制度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从提高拥有业主自治权的人的素质方面入手。
由于我国的业主自治制度起步较晚,大部分业主缺乏必要的经验,对管理自治事务“有心无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时候可以发挥作用,为社区的业主提供交流、互助的环境,方便大家加深了解,促进社区中友好互助习惯的养成。物业主管部门和居委会,也可以采用定期讲座、在社区公告栏内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鼓励业主积极参与管理社区的事务。同时社区内部如果有法律、管理方面的人才,也可以在空余时间组织一些活动,想社区内的其他业主传授一些基本的法律、管理方面的知识。由于商品房的价格较高,一般来说一个业主一生之中只有一次维权的机会,正因为大家都是第一次维权,所以有较高的概率犯错,容易走入一些误区。有必要的话,可以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聘请专业的律师,给维权的业主提供法律方面的指导。
总而言之,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法治建设,通过各种法制宣传途径,提高业主的自治意识,增加业主之间的交流途径。
(三)用法律规范业主自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关系
“物管企业服务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是业主自治不能媲美的,故而前者的专业服务不可或缺,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9]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自治组织都属于物业管理机构,二者结合了专业管理与自主管理,共同管理一定范围内的物业。不同之处在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事务,是基于合同的委托;业主自治组织1
则是为了业主自身的利益而由业主自己组建的。
首先,二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从属关系,仅仅是委托关系。其次,二者的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收取相应的报酬,按照合同所列款项为业主提供相关物业服务,为社区的设施提供定期维修、养护等服务,接受业主的监督,[10]并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对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义务。业主自治组织及业主应当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按照约定协助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四)改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
在选择社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时,传统方法是由社区的开放商推荐或者由业主大会自己来选择,这种方式还不具有足够的主动性,往往会导致业主大会的选择有限,无法选择综合水平优秀的公司为自己服务,影响社区业主的生活体验。可以选择参考工程总承包经常采用的“招投标”方式。本地区参与投标的物业服务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的特长,为招标社区量身定制详细合适的规划书,在特定的时间内提交。多家投标的社区服务企业应该为规划书作出充分的说明,并接受业主代表的询问。最终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决定中标的企业,订立服务合同。这种竞聘的方式,能有效帮助业主选择最适合为他们服务的企业,并且合理的竞争能给物业服务企业施加一定的压力,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然要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态度,最终的受益者还是居住在社区的各个业主。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业主自治,在社会中发挥着的作用也日趋重要。尽管经过多年的努力,业主自治已经开始成形,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仍有一些具体的问题,等待着法律和实践的解决。业主自治的愿望是十分美好值得期待的,由于当前社会的环境和公民的整体素质,其发展过程必将是漫长而曲折的。变故会自四面八方而来,只有当业主自治的规则不断完善,社区才能正常的运作。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业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业主自治经验的不断丰富,一定能够不断对业主自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为建立起真正民主、公平的业主自治制度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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