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发(作者:公式法因式分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工程预结算编审及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 【公布日期】
• 【字 号】宁价经发[1998]63号
• 【施行日期】1998.04.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工程预结算编审及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经发[1998]63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宁夏分行:
你行《关于请求调整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报告》(建宁行(投)发[1997]第384号)收悉。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银行系统建筑工程预结算编审及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6]274号)试行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看来收费标准偏低,经研究决定制定正式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代编预算外工程预算,标底,按编制工程预算或标底价值的4‰收费。
2、代审预算外工程预、结算及标底,按提送值的3‰收费或按审查后净核减额的8%收费。
3、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案件的鉴定,按鉴定额的8-12‰收取费用,单项收费起点为300元。
4、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住宅的审查,仍按提送商品住宅造价的2‰收费。
5、国家预算内项目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地方财政拨款的工程预、结算审查,收
费标准按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6、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精神,此收费标准的制定权限在省(区)级物价部门,因此,今后凡要重新立项和调整标准的,均要报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7、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8、收费单位必须到自治区物价局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9、过去凡与本通知收费项目、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此为准。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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