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发(作者:无愧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习提纲
一、关于工会法修改的背景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 1950 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 年第七届全国人大曾做过一次修订。这部法律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范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对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各项职能发挥了积极作用。92 年工会法修汀实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战略性的调整,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经济的快建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工会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新形势,对工会法进行适当的修改,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广大职工权益,建立健全和谐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维护工会稳定,促进改革与经济发展。
这次工会法的修改是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27日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同时江泽民主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对工会法予以公布在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工会法的结构
新修改的工会法:共分七章,57条其中:
第一章 总则 八条
第二章 工会组织 十条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七条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七条
第七章 附则 二条
三、工会法主要内容介绍:
第一章 总则 共有八条 主要内容
第一条主要讲对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是对工会性质和基本职责的规定工会性质:主要是讲工会的,阶级性、群众性,工会组织的自愿性。
工会职责:第二款是新增加的,规定了工会在众多职责中,最基本职责是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是关于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的规定。
第四条是对工会活动准则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的规定。本条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工会活动准则。即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第二,明确了工会制定《工会章程》的权限和程序。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第三,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是关工会任务的规定。
第六条是对工会基本职责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工会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前每项职责没有轻重之分现在提出了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
第七条是关于工会任务的规定。
第八条是工会对外开展国际合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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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会组织
共计十条 主要内容是
第九条是关于工会组织原则的规定。
各级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是对工会组织系统的规定。
第一款主要是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
这次修改为了解决解决组建困难的问题,在组织机构设置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放宽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原来必须有会员二十八人以上的条件放宽到不是二十八人也可以设立委员会,同时可以二个以上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是对工会建立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是关于工会撤销程序和工会会员会籍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是对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规定。
即200名职工以上单位要设立一名专职工会主席。
第十四条是对工会法人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是关于工会任期的规定。
我们教育工会属于产业工会因此执行任期五年的规定。其他学校工会委员会,一般是每三年一届,三年改选一次。
第十六条是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是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有关调整以及罢免的规定。
我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即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除他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各级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等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只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的工会委员会和批准委员会成立的上级工会决定。任期不满不能随意调动。这是保障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的需要。
对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时,工会法规定必须征得上级工作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这是对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保障。
此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程序。根据本款规定罢免必须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没有经过半数通过的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是对工会干部保护的规定。
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基层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劳动合同期的保护。由于专职工会干部是脱产的,所以对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其劳动合同期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期任职期间。
第二,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到任期期满。
第三,上述两种情况不适用于现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共计23条,这是本法的主要部分,它明确了工会,在各种类型单位中的地位作用,应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是对工会民主权利的规定。
第一,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四项职权,确保职工民主管理的落实。
第二,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工会有权提出要求纠正。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这一款是本次修改中新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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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是工会在实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作用的规定。
第一,指工会要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职工提供帮助和指导。这些帮助和指导主要是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教育职工认识到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如何签订合同,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在劳动合同中职工的权利是什么,应履行什么义务,怎样正确履行劳动合同。违反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怎么办等问题。
第二,规定了工会基层委员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签订的生效程序。
第三,这次修改增加了关于发生集体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定。这一规定在劳动法中已作了规定。
所作规定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双方应尽量磋商,在双方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这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工会和企业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机构申请仲裁;双方的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都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是对工会监督用人单位人事管理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对职工的处分提出意见。
第二,企事业单位在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作法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可以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三,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利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与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是对工会实施法律监督和有关交涉权利的规定。
本条一层意思是规定了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另一层意思是规定了工会可以就一些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代表职工向企事业单位提起交涉。这是这次修改中新增的,赋予了工会交涉权。
第二十三条本条对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做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工会在安全生产中提出建议权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是对工会调查权的规定。对于企事业单位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包括基层工会组织有权进行调查,取得第一手材料,对工会的调查,企事业单位,应该予以协助,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故意设置障碍。
第二十六条是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是对工会参与解决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是对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是对各级总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
92 年工会法把这一条确定为“法律咨询服务”这次修改成“法律服务”即将“法律咨询服务”扩大为一般的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是对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工作的规定。
这主要是指:第一,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方面兴办的。包括食堂、浴室、托儿所、医务室以及生活供应各项集体事业。第二,工会要重视工资工作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把工资工作搞好。第三,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第四,社会保险工作。如我们现在开展的,妇女安康保险,职工安康保险等。
第三十一条是对工会教育和组织工作的规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这是工会负有的责任,同时工会还负有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是对工会在劳模工作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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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是对工会源头参与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是政府向工会通报工作,研究解决职工群众的问题,以及按国际惯例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同工会的新型关系,即工会支持政府,维护政府的行政管理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政府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及时解决职工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是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第一,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即:“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同时职代会不是一般的群众性团体,也不是政治性团体,它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十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一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五)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而不是它的常设机构。
第三十六条是对集体企业工会地位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是对国有集体企业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的规定。如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和私营企业,现行法律设有规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是对企事业单位工会参与有关管理问题的规定。
这是第一次明确了工会有参加企事业单位召开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会议的权利。
第二,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同级工会之间关系。即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是对公司董事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是对基层工会开展活动时间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是对工会经费来源,标准与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是五个方面:
(一)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是按工资总额的0.5%计缴。
(二)企事业单位全部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我们现存问题是:1、没有按工资总额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上资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我区各单位现在拨缴的只是按基础工资部分计算的 2 %。而教师的岗位工资(课时费)的部分没有计算在内。2、各种奖金、津贴没有计算在内。3、教育工会收的全费是2%的40%这势必造成不平衡。
(三)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如工会办商店养老院)
(四)政府的补贴。
(五)其他收入(指个人、社团捐助)
第四十三条是保障工会经费收缴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是对工会经费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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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是对政府,企事业单位为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是对工会财产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是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是县级以上总工会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是对于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自觉守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责任从性质上来区分三种性质: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本章共七条。
第四十九条是对工会请求法律救济的规定。工会请求救济有二个主要途径。
第一,是请人民政府找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是妨碍参加和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对以下三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1、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2、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3、对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参加、组织工会或者阻止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是对侵犯工会工作人员合法权力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是对侵犯职工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对二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是对妨碍工会的有关活动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工会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和十二条、二十六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等四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四条是对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四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是对工会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是对机关工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工会法》主要内容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虽然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关,但就其内容来说,对机关适用的不多,尤其是有些条文明确规定了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在机关不能用。
第五十七条是对工会法开始实行的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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