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嫣与费雷江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12-24 20:36:27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24日发(作者:shenhua)

高嫣与费雷江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嫣与费雷江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47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利娜潘晓峰仓勇

【审理法官】蔡利娜潘晓峰仓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嫣;费雷江

【当事人】高嫣费雷江

【当事人-个人】高嫣费雷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高嫣

【被告】费雷江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法院调解反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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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是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受害人名誉被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来认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费雷江确实在网站上发布了与高嫣有关的网帖,但从上述网帖的内容来看,系陈述其与高嫣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情形。至于其他网帖内容,并不能证明系费雷江所发布。因高嫣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对高嫣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49: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网帖、跟帖内容。 高嫣在本案中主张了4处网络载体作为明确费雷江对其进行名誉权侵权的具体内容,为此提供了58页手机截屏打印件作为其佐证证据,其中47页为有关网帖、跟帖内容的证据,具体为: 第1页:2016年二审案件受理费7656元,由高嫣负担。 本判决为1月,暨阳社区(暨阳闲谈),网名为“22222fffff"的用户发表题为“江阴教委,你造吗:债务缠身耍无赖城中实小高嫣咋配为人师表!"的网帖,网帖主要内容为:身为人民教师,最起码的师德当诚实守信,以为人师表传承后人。而江阴城中实验小学女教师高嫣,自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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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缠身开始,以种种诸如或离婚或租房玩消失等等手段以避债,其间更是三次被诉至法院,目前被江阴法院判决并执行的债务标的近300万!而面对巨额债务,身为人民教师的高嫣,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于2015年终于“荣登"最高人民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就高嫣在系列债务问题中的所作所为,作为有良知的网民,当问江阴教育主管部门:《中华人民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要求,身为人民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责任与义务。请问江阴教委,身为小学教师,高嫣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以种种方式和借口抗拒法院执行,这种无信失信之人,有何颜面继续霸占三尺讲台为人师表呢! 第2页、第3页:2016年1月,暨阳社区(无锡论坛),网名为“BYZZ"的用户发表题为“江阴教委,你造吗:债务缠身耍无赖城中实小高嫣咋配为人师表!"的网帖,网帖主要文字内容与上述第1页截屏上的网帖内容一致,同时在该网帖中还附有高嫣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截图。 第4页:2016年1月,暨阳社区(无锡论坛),网名为“wx_zqsyg91G"的用户发表题为“老赖高嫣是不是应该出来说两句欠债不还钱"的网帖,网帖主要内容与上述第2、3页载明的网帖内容一致。 第5-13页:2016年1、2月,网名为“回车键_Y2KkQ"、“制涩第14页:2016年1、2度"等网络用户针对上述第2、3页上的网帖进行了评论跟帖。

月,西祠胡同,将有关高嫣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了发布。 第15页:2016年1、2月,西祠胡同,网名为“1f23f456"的用户发表与第1页载明的网帖内容一致的网帖。 第16-18页:2016年1、2月,西祠胡同,将有关高嫣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了发布。

第19、20页:2016年1、2月,西祠胡同,网名为“gfdfs"的网络用户进行了评论。第21、22页:2016年1、2月,西祠胡同,将有关高嫣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第23-40页:2018年,人民网江苏频道,均为匿名的网络用户针对题为“无锡第41-47了发布。

市江阴法院执行七年无进展,法官包庇渎职何时休"的网帖进行了评论跟帖。

页:2018年4月,东林书院(注目无锡),网名为“偶是马甲"的用户发表题为“无锡市江阴法院执行七年无进展,法官包庇渎职何时休(转)"的网帖,网帖主要内容为:您好!(本人费雷江。9月21日承诺随后一周就还,本着对自家亲戚的信任,我二话没说,总筹款借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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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105万……9月30日,高嫣并未按约归还欠款,在多次催要无果下,10月8日,我只能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很快,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并经法院确认制作了正式的民事调解书……更,高嫣,江阴市某小学正式教师,身为人民教师,不为人师表,反而百般耍赖,处心积虑处处设局,有何颜面配得上“教师"二字……

帖内容与人民网江苏频道发表的网帖内容一致。

该东林书院上发表的网上述四篇网帖及对应的网络评论,其中东林书院和人民网的网帖及对应的评论尚能搜索到,西祠胡同、暨阳社区暂无法搜索到。 审理中,经法庭释明,高嫣明确其主张上述手机截屏打印件上的网帖内容以及跟帖内(二)查证结果 在法院审理的高嫣自诉费雷江诽谤罪中,法容均系费雷江所发表。

院对案涉网帖及跟帖的网络用户身份进行了查证,其中案涉的人民网网帖经查证属于费雷江发表,案涉的人民网网帖下的评论用户仅查询到网络IP地址,无法确认具体的网络用户实名。其他网帖和评论的用户身份经发函无法查证。 经高嫣申请,法院曾至公安机关调取(三)相关案件经过。案涉网帖及网帖评论的用户身份,但未查询到有关信息。

2011年10月8日,法院立案受理了费雷江与高嫣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1)澄342号案件立案当天,经法院主持调民调初字第0342号案件(以下简称342号案件)。

解,费雷江与高嫣达成调解协议:倪宁结欠费雷江借款95万元由高嫣负责归还,于2011年10月14日前一次性归还给费雷江。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12年9月27日,高嫣就342号案件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342号案件民事调解书。2012年11月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锡民申字第0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高嫣的再审申请。 2013年8月28日,因高嫣未按照342号案件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费雷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高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6日,法院裁定终结该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事由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 2014年11月4日,高嫣因342号案件的执行案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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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高嫣就342号案件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

11月22日,法院告知高嫣因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其再审申请,故法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中屏蔽。

2017年12月25日,高嫣被从342号案件的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6月26日,法院立案受理了自诉人高嫣控告费雷江诽谤罪的刑事自诉附带民事案件,高嫣在该案中诉称:费雷江在20多个社交网站大肆公布其个人信息,2018年3月,费雷江又一次在《人民网》上诽谤自诉人,给自诉人的名誉造成无法估量的恶劣后果,要求追究被告人费雷江的刑事责任,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判决费雷江赔偿自诉人损失人民币1431000元(其中抑郁症医药费216000元、误工费900000元、抚养子女费200000元、交通费1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费雷江在该案中对高嫣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并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高嫣的刑事责任,公开向反诉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判决反诉被告人高嫣赔偿医疗费人民币734.03元,精神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50734.03元。 2018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2018)苏0281刑初1370号刑事裁定书,认为:自诉人高嫣指控费雷江犯诽谤罪提起的刑事诉讼,缺乏罪证,依法应予驳回;费雷江反诉指控自诉人高嫣犯诽谤罪提起的刑事诉讼,缺乏罪证,依法应予驳回。故裁定驳回了高嫣的自诉和费雷江的反诉。 高嫣对法院(2018)苏0281刑初1370号刑事裁定书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1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高嫣对法院驳回其起诉的刑事裁定书以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的裁定书不服,先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其中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已于2019年7月17日通知驳回申诉,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驳回高嫣自诉的刑事裁定后,高嫣遂以费雷江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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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高嫣所提供的证据,其中“人民网"和“东林书院"的网帖内容多系费雷江对于其与高嫣之间有关债务纠纷案件的有关经过陈述,并不存在侮辱或者诽谤性用语;而其他网帖内容和网民的跟帖内容并无证据证明确系费雷江所发表和陈述,故高嫣主张费雷江对其名誉权侵权,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驳回高嫣的诉讼请求。

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嫣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惩处费雷江的名誉侵权责任,判令费雷江赔礼道歉,删除网上所有相关文档、帖子等,形成由法院审核的书面文字交给高嫣,为高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高嫣因费雷江的屡次侮辱污蔑诽谤,常年背负巨大精神压力,诊断为“抑郁症",严重影响正常工作与生活,判令费雷江赔偿其损失1431000元。事实和理由:因前夫倪宁刑事诈骗,高嫣于2011年10月7日在费雷江暴力胁迫下签下95万元的欠条,并以家人的性命安全为要挟胁迫高嫣去法院调解。倪宁涉及诈骗款1000多万,其中280万元高嫣被牵连民事。高嫣独自抚养女儿,作为一名老师,收入根本还不起这笔巨款,也不应由高嫣来还。2016年2月,费雷江在20多个社交网站大肆公布高嫣个人信息,造谣诽谤,给高嫣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影响高嫣及其女儿正常工作和生活。2018年3月,费雷江又一次在人民网上诽谤高嫣,且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点击量过2万,给高嫣的名誉造成无法估量的恶劣后果,侮辱高嫣人格,践踏高嫣自尊。高嫣不堪其扰,身心交瘁,诊断为抑郁症,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也不能好好照顾女儿。费雷江侵害名誉、诽谤中伤行为给高嫣及其家人造成无法愈合的伤痛,对高嫣的一生带来恶劣影响。请法院查明真相,追究费雷江的名誉侵权责任。一审对现有证据不够重视,应当审慎把握,一审所谓“证据不足"的有关认定不能成立。法院对需要补充的证据没有展开调查,审查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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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

高嫣与费雷江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2民终47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雷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嫣因与被上诉人费雷江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嫣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惩处费雷江的名誉侵权责任,判令费雷江赔礼道歉,删除网上所有相关文档、帖子等,形成由法院审核的书面文字交给高嫣,为高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高嫣因费雷江的屡次侮辱污蔑诽谤,常年背负巨大精神压力,诊断为“抑郁症",严重影响正常工作与生活,判令费雷江赔偿其损失1431000元。事实和理由:因前夫倪宁刑事诈骗,高嫣于2011年10月7日在费雷江暴力胁迫下签下95万元的欠条,并以家人的性命安全为要挟胁迫高嫣去法院调解。倪宁涉及诈骗款1000多万,其中280万元高嫣被牵连民事。高嫣独自抚养女儿,作为一名老师,收入根本还不起这笔巨款,也不应由高嫣来还。2016年2月,费雷江在20多个社交网站大肆公布高嫣个人信息,造谣诽谤,给高嫣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影响高嫣及其女儿正常工作和生活。2018年3月,费雷江又一次在人民网上诽谤高嫣,且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点击量过2万,给高嫣的名誉造成无法估量的恶劣后果,侮辱高嫣人格,践踏高嫣自尊。高嫣不堪其扰,身心交瘁,诊断为抑郁症,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也不能好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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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女儿。费雷江侵害名誉、诽谤中伤行为给高嫣及其家人造成无法愈合的伤痛,对高嫣的一生带来恶劣影响。请法院查明真相,追究费雷江的名誉侵权责任。一审对现有证据不够重视,应当审慎把握,一审所谓“证据不足"的有关认定不能成立。法院对需要补充的证据没有展开调查,审查不严。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费雷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高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费雷江删除以高嫣名字能搜索到的网帖,对高嫣赔礼道歉,经由法院审核后形成书面文字交给高嫣,为高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决费雷江赔偿高嫣损失1431300元(其中抑郁症医药费216000元、误工费900300元、抚养子女费200000元、交通费1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网帖、跟帖内容。

高嫣在本案中主张了4处网络载体作为明确费雷江对其进行名誉权侵权的具体内容,为此提供了58页手机截屏打印件作为其佐证证据,其中47页为有关网帖、跟帖内容的证据,具体为:

第1页:2016年1月,暨阳社区(暨阳闲谈),网名为“22222fffff"的用户发表题为“江阴教委,你造吗:债务缠身耍无赖城中实小高嫣咋配为人师表!"的网帖,网帖主要内容为:身为人民教师,最起码的师德当诚实守信,以为人师表传承后人。而江阴城中实验小学女教师高嫣,自2013年债务缠身开始,以种种诸如或离婚或租房玩消失等等手段以避债,其间更是三次被诉至法院,目前被江阴法院判决并执行的债务标的近300万!而面对巨额债务,身为人民教师的高嫣,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于2015年终于“荣登"最高人民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就高嫣在系列债务问题中的所作所为,作为有良知的网民,当问江阴教育主管部门:《中华人民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要求,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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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责任与义务。请问江阴教委,身为小学教师,高嫣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以种种方式和借口抗拒法院执行,这种无信失信之人,有何颜面继续霸占三尺讲台为人师表呢!

第2页、第3页:2016年1月,暨阳社区(无锡论坛),网名为“BYZZ"的用户发表题为“江阴教委,你造吗:债务缠身耍无赖城中实小高嫣咋配为人师表!"的网帖,网帖主要文字内容与上述第1页截屏上的网帖内容一致,同时在该网帖中还附有高嫣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截图。

第4页:2016年1月,暨阳社区(无锡论坛),网名为“wx_zqsyg91G"的用户发表题为“老赖高嫣是不是应该出来说两句欠债不还钱"的网帖,网帖主要内容与上述第2、3页载明的网帖内容一致。

第5-13页:2016年1、2月,网名为“回车键_Y2KkQ"、“制涩度"等网络用户针对上述第2、3页上的网帖进行了评论跟帖。

第14页:2016年1、2月,西祠胡同,将有关高嫣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了发布。

第15页:2016年1、2月,西祠胡同,网名为“1f23f456"的用户发表与第1页载明的网帖内容一致的网帖。

第16-18页:2016年1、2月,西祠胡同,将有关高嫣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了发布。

第19、20页:2016年1、2月,西祠胡同,网名为“gfdfs"的网络用户进行了评论。

第21、22页:2016年1、2月,西祠胡同,将有关高嫣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了发布。

第23-40页:2018年,人民网江苏频道,均为匿名的网络用户针对题为“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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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执行七年无进展,法官包庇渎职何时休"的网帖进行了评论跟帖。

第41-47页:2018年4月,东林书院(注目无锡),网名为“偶是马甲"的用户发表题为“无锡市江阴法院执行七年无进展,法官包庇渎职何时休(转)"的网帖,网帖主要内容为:您好!(本人费雷江。9月21日承诺随后一周就还,本着对自家亲戚的信任,我二话没说,总筹款借给他105万……9月30日,高嫣并未按约归还欠款,在多次催要无果下,10月8日,我只能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很快,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并经法院确认制作了正式的民事调解书……更,高嫣,江阴市某小学正式教师,身为人民教师,不为人师表,反而百般耍赖,处心积虑处处设局,有何颜面配得上“教师"二字……

该东林书院上发表的网帖内容与人民网江苏频道发表的网帖内容一致。

上述四篇网帖及对应的网络评论,其中东林书院和人民网的网帖及对应的评论尚能搜索到,西祠胡同、暨阳社区暂无法搜索到。

审理中,经法庭释明,高嫣明确其主张上述手机截屏打印件上的网帖内容以及跟帖内容均系费雷江所发表。

(二)查证结果

在法院审理的高嫣自诉费雷江诽谤罪中,法院对案涉网帖及跟帖的网络用户身份进行了查证,其中案涉的人民网网帖经查证属于费雷江发表,案涉的人民网网帖下的评论用户仅查询到网络IP地址,无法确认具体的网络用户实名。其他网帖和评论的用户身份经发函无法查证。

经高嫣申请,法院曾至公安机关调取案涉网帖及网帖评论的用户身份,但未查询到有关信息。

(三)相关案件经过。

2011年10月8日,法院立案受理了费雷江与高嫣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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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调初字第0342号案件(以下简称342号案件)。

342号案件立案当天,经法院主持调解,费雷江与高嫣达成调解协议:倪宁结欠费雷江借款95万元由高嫣负责归还,于2011年10月14日前一次性归还给费雷江。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12年9月27日,高嫣就342号案件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342号案件民事调解书。2012年11月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锡民申字第0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高嫣的再审申请。

2013年8月28日,因高嫣未按照342号案件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费雷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高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6日,法院裁定终结该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事由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

2014年11月4日,高嫣因342号案件的执行案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6月27日,高嫣就342号案件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1月22日,法院告知高嫣因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其再审申请,故法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2017年12月25日,高嫣被从342号案件的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

2018年6月26日,法院立案受理了自诉人高嫣控告费雷江诽谤罪的刑事自诉附带民事案件,高嫣在该案中诉称:费雷江在20多个社交网站大肆公布其个人信息,2018年3月,费雷江又一次在《人民网》上诽谤自诉人,给自诉人的名誉造成无法估量的恶劣后果,要求追究被告人费雷江的刑事责任,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判决费雷江赔偿自诉人损失人民币1431000元(其中抑郁症医药费216000元、误工费900000元、抚养子女费200000元、交通费1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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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雷江在该案中对高嫣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并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高嫣的刑事责任,公开向反诉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判决反诉被告人高嫣赔偿医疗费人民币734.03元,精神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50734.03元。

2018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2018)苏0281刑初1370号刑事裁定书,认为:自诉人高嫣指控费雷江犯诽谤罪提起的刑事诉讼,缺乏罪证,依法应予驳回;费雷江反诉指控自诉人高嫣犯诽谤罪提起的刑事诉讼,缺乏罪证,依法应予驳回。故裁定驳回了高嫣的自诉和费雷江的反诉。

高嫣对法院(2018)苏0281刑初1370号刑事裁定书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1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高嫣对法院驳回其起诉的刑事裁定书以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的裁定书不服,先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其中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已于2019年7月17日通知驳回申诉,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驳回高嫣自诉的刑事裁定后,高嫣遂以费雷江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高嫣所提供的证据,其中“人民网"和“东林书院"的网帖内容多系费雷江对于其与高嫣之间有关债务纠纷案件的有关经过陈述,并不存在侮辱或者诽谤性用语;而其他网帖内容和网民的跟帖内容并无证据证明确系费雷江所发表和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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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故高嫣主张费雷江对其名誉权侵权,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嫣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是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受害人名誉被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来认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费雷江确实在网站上发布了与高嫣有关的网帖,但从上述网帖的内容来看,系陈述其与高嫣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情形。至于其他网帖内容,并不能证明系费雷江所发布。因高嫣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对高嫣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56元,由高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蔡利娜

审判员 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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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仓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庄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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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嫣与费雷江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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