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风险管理的方法

更新时间:2023-12-24 17:10:15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24日发(作者:财富大考场)

物流风险管理的方法

一、风险管理的方法

风险简单的说就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为减少风险事故带来的损失,人们想出种种办法来对付风险。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风险管理有一条总的原则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

风险管理的方法有四种:

1、回避风险:主动地避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虽然回避风险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但这种方法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回避或者应该回避。如害怕车祸就拒绝乘车;害怕物流货物被盗,就不进行物流活动……这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实际上是不可行。

2、预防风险: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在仓库安装防火设施和监控设备,在车上安装GPS,建立安全操作制度等就是典型的例子。

3、自留风险:自留风险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的主动承担风险.“非理性”是指对损失发生的存在侥幸心理或对潜在损失程度估计不足从而暴露于风险中;“理性"是指经正确分析,认为潜在损失在承受范围内,而且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比购买保险更经济合算.

4、转移风险:通过合理的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是应用范围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就是风险管理手段之一。

而保险之功用就是用有限的可计划的财务预算,避免无限的不可预计的风险损失。

随着现代物流向专业化分工的趋势发展,它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运输业和仓储业的服务范畴.它不仅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同时还将提供如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商标、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分类和包装,以及其它等服务,更重要的是它将帮助客户按照客户的经营战略去规划他们的物流体系。现代物流的服务性质是多功能的,它的物流成本较低,增值服务较多,供应链因素多,质量难以控制,运营风险也随之加大。各种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经营管理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物流企业的重大损失。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迫切要求保险提供支持,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赔偿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将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解决其后顾之忧。

针对物流过程中各种不同风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率先推出了物流综合保险,为众多高速发展的物流企业提供过极大保障。他们包括:深圳深航货运有限公司、深圳东海航空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航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达无力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航中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讯速龙实业有限公司、南方航空深圳分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物流综合保险正是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理想险种,在物流业发达的欧美国家,已经被广为接受。然而在中国,由于物流业起步较晚,物流业本身的不规范和经营者的陈旧观念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物流综合保险还未被广泛的接受和应用.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务所发生的风险,如车险和货险早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企业的运作需求.现代物流与传统的货运、货代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仅提供了仓储和运输服务,同时还将提供其他服务,如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商标、订单实现、交货、分类以及包装等,更重要的是帮助客户

按照客户的经营战略去策划他的物流,现代物流的 合约是一个对多个的关系,业务是一对一的关系,服务性质是多功能的,现代物流业务的特性与要求决定了它的责任与传统运输的风险有增无减。

二、现代物流业被忽视的问题:物流保险

物流,一个在我国迅速崛起并存在着巨大商机的新兴的行业.随着其经济收益的不断上升,它的风险犹如收益的联体婴一样也在不断的加大。如何扩大收益、减小风险,成为各物流企业急于解决的问题。大家都把目光投向了保险,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真的能够保险物流吗?物流保险未被行业广泛接受 目前我国物流业广泛应用的保险险种主要是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财产保险是承保机器设备、厂房、仓储材料等其它财产险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而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这两种险种都是针对物流过程中的单个环节进行保险的,因其不完善给物流企业带来的损失和困扰是显而易见的。现代物流业呼唤保险 我国物流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目前正在形成新的市场格局。早已虎视眈眈的外资物流企业在WTO条款规定的解禁期后纷纷进入国内市场争抢蛋糕;国有大、中型物流企业在改革发展中不断壮大;民营物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茁壮成长,羽翼渐丰。面对着大浪淘沙般的激烈竞争,如何规避风险、决胜于机遇与风险同在的市场浪潮,无疑是每一家物流企业都必须面临解决的棘手问题。

多数物流企业负责人曾发出过这样的感叹:“差不多每个物流企业都经历过货损,都给客户赔过钱,只不过多少不同罢了!”。现代物流业的实际运营中环节特多,增值服务多、供应链因素多、质量难以控制,因而营运风险大,而且这种风险已经大大不同于传统货运业所面临的风险。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经营管理的疏忽都有可能给物流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其中有些风险是可以预知,可以控制的,但是更多的风险是无法事先知道,从而无法避免其发生。有些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物流公司的主要责任,

而是一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但现在物流公司基本上要对全部货物进行担保负责,所有损失都得由物流企业来赔偿。因此,应该有更合理的针对物流业务流程设计的险种,使物流企业根据自己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投保,使物流企业把风险转嫁出去,轻装上阵,全身心地投入物流本职工作。

现有险种──发育不良

我国物流业目前广泛应用的保险险种主要是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财产保险是承保机器设备、厂房、仓储材料等固定资产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而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这两种险种都是针对物流过程中的单个环节进行保险的,因其不完善给物流企业带来的损失和困扰是显而易见的。

物流企业迫切需要一种专业的险种,为其分担在物流运作过程中所承担的系列风险,同时也希望能有一种针对长途、短途、固定区域及短途运输等不同情况的更为细化的保险模式出现.湖北某物流公司对此感受颇深,该公司与太平洋保险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货物险的保费为货物价值的3‰。但让公司头痛的是,在进行零担运输的时候,往往需要面临货物件数多、单件价值低的问题,由于逐件货物进行保险,手续十分繁杂,而且存在着货主不愿意投保或不按货物价值投保,保险公司不愿意为易碎、易损货物接保等情况,物流公司不得不为此承担更多的风险.此外,现在的物流服务商提供的常常是整体的方案,可能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作,过程中的很多情况并不能完全掌控,物流各个环节的风险都需要一起承担。以铁路运输为例,一旦运输线路出现问题,赔偿的程序非常复杂,时间耗费很长,但客户却会将这部分的责任统统划归到物流公司的头上,企业往往不得不先行赔偿,甚至付出很多额外的代价。所以物流

企业理所当然地盼望一种更为细化的、适合物流运作模式的险种,从而将各个环节的风险分解,将承运商的责任分担。

面对物流企业的呼声,面对已经形成的一个新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是不会无动于衷.2002年中国人保深圳分公司就率先“吃螃蟹”,他们引进国外先进物流保险经验,在国内率先进行物流综合保险尝试。此次保险业与物流业的合作,标志着物流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专业风险管理机制阶段。

物流综合保险是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理想险种,在物流业发达的欧美国家,它已经被广泛接受。然而在中国,由于物流业起步较晚,物流业本身的不规范和经营者的陈旧观念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物流综合保险还未被广泛地接受和推行。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竞争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物流企业传统的“保护自己”的规避风险办法远远满足不了需要。物流保险无疑是现代物流企业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但要使物流保险成为物流企业的“护身符”,还需物流商增强投保责任险的意识,要认识到投保责任险的必要性。 物流保险不但能事先化解风险,更是风险管理中的一项明智举措,同时也能满足与国际接轨、提高企业形象、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需要,物流商完全可利用这一优势得到更多客户的信任,揽到更多的生意.

三、第三方物流保险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一、 第三方物流保险从“三足鼎立"到“双轨并行" 运输环节保险、仓储环节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形成了传统物流领域“三足鼎立”的保险格局.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发展,在综合性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理念下,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1、各环节的保险被肢解,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 由于在传统保险体系下,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造成了托运人不得不按环节投保的现状.比如,托运人要完成一项物流活动,就不得不在运输环节投保货物运输险、在仓储环节投保货物仓储险等。多次办理保险手续意味着多次的保险谈判、保单缮制、费用支付等。程序的复杂既延长了物流活动的时间,又增加了多环节保险的费用,给托运人带来不便。 2、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不能覆盖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三方物流保险存在真空. 在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并不提供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诸多物流环节的保险服务,这就使物流货物的保险出现真空,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3、传统保险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配套.

以仓储保险为例,传统的仓储保险是对大宗货物在较长时间的仓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投保,因此保险费率一般较高。在现代物流JIT生产方式以及零库存管理理念下,仓储则具有“短暂性”的特征。换句话说,仓储在整个物流活动中仅仅起一种“歇歇脚”的作用,因此其保险费率一般不宜过高.实践中,被保险人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和仓储险,虽然可以基本上涵盖物流活动的主要环节,但由此带来的保险费用的上升却是被保险人所不能承受的。

有鉴于此,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在1998年就开始积极探讨个性化的现代物流保险

方案。这些方案将保险责任起讫期间延长为“门到门”条款,把货物运输保险和短暂仓储保险打包后低价出售.这些方案的推出,使现行保险体系逐渐与现代物流业接轨,是对现代物流保险的有益尝试。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两个物流保险条款,结束了传统保险的“三足鼎立”局面,从而进入了物流保险的“双轨并行”阶段。 二、扑朔迷离的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险可以分为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的标的是货物的实体财产利益,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则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双轨并行"的物流保险基本形态 1、物流货物保险。

从法律上讲,物流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委托方(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委托方对货物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故其须对货物损失的风险负责.货物所有权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间的转移,决定了由谁来办理保险;但是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保险义务,均与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无关。以CFR贸易方式为例,货物风险在买卖方之间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此时为了转嫁货运风险,一般应由买方(表现为第二方)办理保险。自始至终,第三方物流企业既不承担货物的保险义务,也不负责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归根到底,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物流货物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物流责任保险。当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按照保险法代位求偿理论,货物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所有权人的同时便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基于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降低自身责任风险,一般会选择投保物流责任险。

(二)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及其法律关系1、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

形态之一: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一般而言,保险兼业代理人都有与其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实践中,很多传统的货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进出口代理企业拥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书”,这些企业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继续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此时的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为货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业,保险人为保险公司.与物流货物保险基本形态下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险公司承担。 2、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

这种形态的物流货物保险起源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货运保险的CIF、CIP等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互相委托办理货运保险是经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贸易方式下,原本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但实践中出于贸易的方便,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在装船的同时为其办理货物保险事务,因此出现了CIF的贸易方式。在CIF的贸易方式下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与受托人(卖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卖方为投保人、买方(或其他的保单背书持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

更进一步,实践中又出现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的做法.例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为货物所有权人提供出口清关、安排运输等物流服务时,往往还代客户进行投保。这种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与保险经纪关系极其相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时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受托人(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第三

方物流企业为投保人、委托方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货物所有权人承担。

综上所述,只有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才是保险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须承担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投保物流货物保险时的各种情形,包括货物所有权人直接投保、第三方物流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以及其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等各种情形,第三方物流企业均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亦不应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 三、第三方物流保险实践中的认识误区 本来,“双轨并行”下的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各自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但随着综合物流服务的产生,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自身责任保险的同时,越来越多地为货物所有权人代办货物保险。从投保形式上看,其与物流责任保险极为相似,因此现实中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 1、误区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哪个险种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为节省保费,他们往往只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一个类型。这些企业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责任保险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此时,货物所有权人面临的货损风险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权利人提起违约诉讼。

2、误区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承担全部货损责任。 按照法理,当发生除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发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时,被保险人才可以选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索赔。但实践中发生货

损时,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对损失的原因不加区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赔,白白造成了损失。 3、误区之三: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很多时候,委托方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可能更为方便,所以实践中委托方并不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代其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既然委托方已自行投保,便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其实,委托方投保的仅仅是货物财产险,对于因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取得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的代位权。因此,从有效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即便是在委托方自行投保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仍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4、误区之四:双方代理行为。 在兼业保险代理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为提高效率,很多物流企业受货物所有权人的委托还代其办理保险事务.这种操作方法,便于物流企业及时撮合交易,但其隐藏着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即双方代理。所谓双方代理,就是指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代理权的合法行使,法律上禁止代理人从事双方代理.在保险活动中,一个代理人如果同时充当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代理人,难免顾此失彼,最终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双方代理行为还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作案的惯常手法是人为地制造虚假交易,待骗取双方被代理人的资金后携款潜逃。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双方代理的行为是万万不可采取的。四、第三方物流保险功能的重新定位 一般而言,风险的估算要参考两个指数,即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发生损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损失的程度越严重,风险也就越大。企业应该系统研究面临的不同风险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应对策略可以从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两个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弃和管理,后者包括自留和转嫁. 1、风险最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很少发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线为某超市供货,由于公司没有充分预计到高考时可能造成的车辆拥堵和临时交通管制,结果高考当天发生配送延误达2个小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超市赔偿单票物流费用5%的违约金.一般来说,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不大,因此这种类型的风险不具有保险的经济性。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所谓风险自留,就是由企业自己来承担风险.自留风险的可行程度,取决于损失预测的准确性和补偿损失的适当安排。2、风险较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损失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大事不犯”说明损失一般不会太大,“小事不断”则说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现实中,恰恰这种类型的风险让物流公司颇感头痛.

由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保险公司便有可能无利可图,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提供这种类型的保险。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风险成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险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保险,其费率必定是昂贵的。因此,购买保险往往是不经济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过自留的方式来应对风险。实践中,因为野蛮装卸、内部人偷盗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

虽然这种类型风险造成的单次损失并不大,但较高的发生概率造成的累计损失足够物流公司难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两难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险公司提供这种类型保险时索要了过高的保险费率,而保险公司却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发生风险多导致其无利可图。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抱怨,根源在于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从风险筹划的角度来看,保险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风险是一个客观现象,保险能够分散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从源头上制止风险的发生。这种“大事不犯、小事不断"

的风险,大多属于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通过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我们建议这种类型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最小型,然后通过自留的方式规避风险。3、风险较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损失很大。 这是传统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类型.由于发生的概率很低,保险便具有了可行性;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大,成就了保险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从事业务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胁。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是一旦发生足以让物流公司倾家荡产。保险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对于较大类型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采取保险的策略予以转嫁。 4、风险最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造成的损失也很大。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不会发生。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道路状况不良、天气环境恶劣、司机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承运一批价值连城的玻璃制艺术品时所面临的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此时,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会采取放弃的方法来应对风险。放弃不失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其机会成本却是可能获得的高额收益。另外,放弃固然可以避免一些风险,但难免又会遇到其他风险.可以说,放弃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

因而当放弃的机会成本足够高时,物流企业总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货物发生损失的概率。如前例,选择空运、高价雇佣一名技术娴熟的驾驶员或者给玻璃艺术品进行安全包装等,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因此,应对这种风险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险,即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较大型,然后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

综上所述,保险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风险和降低损失,保险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风险的发生.对于发生损失概率很高的一些风险,企业可以先进行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

然后采取自留或者保险的方式予以防范.对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虽经有效管理但仍不能避免的因素产生的风险,则应该采取保险的方式。实践中,轻视管理、盲目保险的做法是不经济和不科学的。正确定位物流保险的功能,对物流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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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流过程中哪几个环节会涉及到货物保险?有什么样的险种?

答: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只要涉及货物作业、监管的运作环节都有可能涉及货物保险问题。一般保险最受重视的环节有仓储作业、空运、海运、陆路运输作业阶段.很多情况下港口作业过程的保险是作为运输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的。海运过程中的险种分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陆路运输过程中的险种主要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2、保险公司在货损或货物灭失时行使的代位求偿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中,物流合同的一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先向货物利益方进行赔偿,而后取得货物利益方的地位,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事前确定货物利益方没有私自放弃任何有关损坏货物的任何权利,这是为确保保险人理赔后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弥补.其次,保险人理赔后,应当取得与代位求偿及诉讼的一切相关证据,并应取得货物利益方的配合。再次,注意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物流保险合同往往标的较大,必要时需要行使财产保全以确保保险人的利益。最后,物流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性很强,所以在事前与事后法律咨询上要选择物流、海事方面的专业律师。

3 如何办理保险索赔程序?

答:在发生货损或货物灭失,办理保险索赔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由索赔人

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单据: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事报告。

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被保险人在办妥有关手续,交付单据后,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赔付,如何赔付。如保险公司决定赔偿,则最后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款项.

四、物流保险方案

本物流综合保险方案是我公司在总结多年来承保物流业务的基础上,根据贵公司物流业务的具体情况,经过对贵公司保险标的的风险构成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深入的分析后而制定的,力求以最经济的方案为贵公司提供最完善的保险保障。

(一)涉及的保险项目

1、国内物流责任险;

2、国内货物运输险;

(二)主要增值保险项目介绍

1、其他附加保险条款

除上述条款之外,我们还扩展了重置价值条款、公共当局扩展条款、灭火费用条款、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建筑物变动条款等数项保险条款,保障范围非常全面,贵公司提供专业、全面、周到的保险保障.

国 内 物 流 责 任 险

一、 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

二、 营业性质:xx运输

三、被保险项目总保险金额 币别:人民币

xxxxx万元

四、每次事故免赔额:

一般损失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 ,盗窃提货不着责任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保险期限:

12 个月,自 2006年 月 日零时起至2007年 月 日 24 时止。

六、保险费率及保险费(含特别条款十项):

年度费率:x。xx%

保 险 费:RMB xxxxxxx

七、付保费日期:

自正式保单出具后20日内支付保险费。

八、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九、特别条款

01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 02 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

国 内 货 物 运 输 险

一、 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xx

二、 营业性质:xx运输

三、承保条款、条件:

险种 适用条款及费率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险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险(1997。7) %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险 国内公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5.2)

扩展全程公路运输盗抢险特别约定 %

特别约定:

(1)陆路运输时(包括转运、配送等所有陆路运输)应使用集装箱卡车或者全封闭上锁的箱式卡车。如条件不许可得情况下,应用帆布遮盖完整,捆绑结实。

(2)不承保无外包装/裸装货物的破碎、凹瘪、赔损、刮擦以及锈损风险.

(3)对于旧物品、旧设备、在用品、返修货物以及无包装/裸装货物,只承保航空运输险或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之基本险。

(4)不承保被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泄露、重量正常损失及神秘短少或损失。(指外包装或车厢或集装箱外部无任何破损或遭受外力破坏痕迹,而货物发现短少或损伤)。

(5)不承保由非承保因素引致的刮花、碰凹和破碎;机械、电器和电子失灵;锈蚀、氧化和褪色。

(6)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输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装箱、铅封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址时终止。本保单保险责任起讫为自被保险人根据货运委托书与甲方法人授权的人员交接手续后,被保险标的离开被保险人仓库移交甲方时起,直至收货人签收完毕。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

知》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四、每次事故免赔额:

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五、保险期限:

12 个月,自 2006年月 日零时起至 2007年 月 日24时止。

六、结算保费日期:

每月5日结算上月保费。

七、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八、投保方式:

投保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网上投保,通过数据库链接,直接将相关货运信息于货物起运之前提交保险人,由保险人人工在线核保或设定权限予以自动核保,核保通过的投保单将会产生正式保单号(以航空运输险——PYDH、公路运输险-—PYDG、航空联运-—PYDL开头)以示投保成功。

对于符合本保险代理合同要求的货物,网上投保后即视为保险生效。投保成功后所出的保单之一切保险条件如与本预约保险单有不符之处,皆以本预约保险单为准。此投保方式只适用于单票保险金额在人民币伍佰万以内的货物。

如有单票保额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被保险人/投保人应在装运前2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保险人确认后方可承保。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需在2小时内作出审核如果条件不许可,投保人应当电话通知甲方联系人,告知情况;甲方联系人应即时知会核保人。在规定时效内保险人未能提出核保修改意见,且此保单除保额超限外无其他不符合之承保条件活之前有核准相同条件之申报,则该保单视为认可。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人事先未按规定要求提前通知,或未等到保险人的认可,保险人只对预约保单规定的每一航次/车次/班次的规定限额部分承担约定限额和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责任,超出部分由

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五、保险条款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7。7)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使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十五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它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凡经航空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分别适用本条款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铁路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7.7)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

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 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它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

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起讫期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二) 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四)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二)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三) 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四)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货物运输公路定额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

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

(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预付保险费,保险费预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变更事项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获悉赔偿请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01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02 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

准.

联系人:朱刚

TEL:

物流风险管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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