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更新时间:2023-12-22 18:45: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陪伴成长)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十六条规定: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

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2、土地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的土地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3、安置补助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依照有关规定对征收、征用或使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补偿的费用。

5、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指依照有关规定对移民个人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零星果木、手工作坊等补偿费。

6、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因征收或征用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给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用。

7、搬迁费,是指对移民个人或集体在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食宿、医药、误工、物资损失和临时住房等补贴。

8、库底清理费,是指专项用于水库库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林木砍伐及卫生防疫清理等费用。

9、淹没区文物保护费,是指按照确定的文物保护方案,专项用于对文物的勘查、发掘、异地搬迁和就地保护等费用。

10、其它费用,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的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预备费等费用。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明确规定,从1986年起,新建、扩建和续建水库工程的移民经费与工程概算一并审定,并在基建投资中安排包干使用。此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正式纳入工程概算,从基建投资中安排。

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都是征地必须依法交纳的税费,作为工程建设的成本,纳入工程概算。

2、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是以调查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实物指标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本条例在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的基础上,确定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

二、水电工程应缴纳有关税费依据及标准

(一)耕地占用税。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四川省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 22.5元。具体征收办法见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51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新耕地占用税条例相关规定

5、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6、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

(二)征地管理费。根据《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和《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1、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费用总和的比例交纳。

①一次性征地在100亩以上的交纳1%;

②一次性征地在50—100亩的交纳2%;

③一次性征地在50亩以下的交纳3%。

2、划拨国有土地,原则上应参照征用地土的标准交纳土地管理费,但不能超过当地征求耕地的收费标准。土管费不

便按百分比计算的,土地管理费可按每平方米0.5—2元交纳。

(三)土地开垦费(占补平衡)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全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耕地开垦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2、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五十七条,《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2、收费标准:土地复垦费:每平方米10-20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管理费为补偿费的2%。缴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管理费为总土地管理费的20%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7、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河道砂石资源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法>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 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06〕16 号)、《关于制定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147 号)的有关规定,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砂石开采量每立方米1 元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2、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免征矿产资源税。

(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川价非[1995]118号):

1、防治费。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补偿费。补偿费应依据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和占用情况计收。对损坏水土保持林草的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0.5~2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

三、移民安置资金项目构成与管理规定

根据《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本)规定

第三章

移民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移民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项目法人拨入的概算资金;

二、项目资金利息转入;

三、其他收入:项目法人拨入概算外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资金使用范围:

一、征地补偿,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农用地复垦费。

二、搬迁补助费

(一)人员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搬迁误工费。

(二)物资及设备搬迁运输费,包括物资设备运输费、物资设备损失补偿费。

(三)建房期补助费,包括临时居住补助、交通补助。

(四)临时交通设施补助费,包括临时道路补偿费、临时渡口补偿费等。

三、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二)农副业及文化宗教设施补偿费,包括小型水力电力设施补偿费、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文化宗教设施补偿费、不可搬迁设施补偿费、特殊设施拆迁补偿费。

(三)企业搬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费(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费、停产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物资和设备处理补偿费。

(五)其他补偿费。

四、青苗和林地处理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

(二)零星树木补偿费

(三)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

(四)征占用园地林木补偿费

五、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

(一)建设场地准备费,包括新址用地费、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工程建设费、供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电信工程建设费、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

六、农村移民养老保险安置支出

七、在建期移民后期扶持支出

八、其他项目补偿费

(一)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二)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

(三)义务教育和卫生防疫设施增容补助费

(四)房屋装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的使用范围:

一、搬迁补助费

(一)人员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搬迁误工费。

(二)物资及设备搬迁运输费,包括物资设备运输费、物资设备损失补偿费。

(三)建房期补助费,包括临时居住补助、交通补助。

(四)临时交通设施建设费,包括临时道路建设、临时渡口建设费等。

二、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二)企业搬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补偿费、停产损失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物资和设备处理补偿费。

三、林地补偿费,包括零星树木补偿费。

四、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

(一)建设场地准备费,包括新址用地费、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工程建设费、供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电信工程建设费、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费、绿化工程建设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

五、其他项目补偿费

(一)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二)不可搬迁设施处理费

(三)特殊设施处理费

(四)房屋装修处理费

第十八条

专业项目补偿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铁路工程

(一)站场

(二)线路

(三)其他

二、公路工程

(一)等级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二)乡村道路,包括汽车便道、机耕道、人行道。

三、水运工程

(一)渡口

(二)码头

(三)其他

四、水利工程

(一)水源工程,包括饮水水源、灌溉水源。

(二)供水工程,包括消毒净化设施、蓄水池、管网。

(三)灌溉工程,包括水渠、泵站。

(四)水文气象站,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设施设备。

五、水电工程

(一)中型电站

(二)小型电站

(三)其他

六、电力工程

(一)电源工程

(二)输变电工程,包括线路、设施设备。

(三)供电工程,包括线路、设施设备。

七、电信工程

(一)电信传输线路,包括光缆、电缆。

(二)电信基站,包括中继站、无线信号基站。

八、广播电视工程

(一)广播工程,包括节目信号线、馈送线。

(二)电视工程,包括信号接收站、传送线。

九、企事业单位

(一)企业单位,包括迁建安置(搬迁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处理、物资处理、停产损失、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其他),货币补偿费(基础设施、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处理、设施设备处理、其他处理)。

(二)事业单位,包括搬迁补助(人员搬迁补助、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补助),基础设施恢复(场地准备、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处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

(三)国有农(林)场补偿,包括土地划拨和征用,搬迁运输,附着物拆迁处理,青苗和林木处理,基础设施恢复,其他。

十、防护工程

(一)筑堤维护工程

(二)整体垫高工程

(三)护岸工程

十一、文物古迹

(一)发掘留存

(二)迁建恢复

(三)工程措施防护

十二、其他。

第十九条

库底清理费使用范围

一、建筑物清理

(一)建筑物清理

(二)构筑物清理

(三)易漂物清理

二、卫生清理

(一)一般污染物清理,包括粪池清理,牲畜栏清理、普通坟墓清理。

(二)传染性污染源清理,包括疫源地清理,医疗机构工作地清理、医疗垃圾处理、传染病死亡者墓地清理。

(三)固体废物清理,包括生活垃圾清理、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危险废物清理。

(四)林地清理,包括林地林木清理,零星树木清理。

(五)其他清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使用范围

一、水土保持费,包括农村移民搬迁水土保持、土地开发整理水土保持、集镇迁建水土保持、城市迁建水土保持、专业项目迁建水土保持中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支出。

二、水环境保护,包括农村移民安置点、迁建集镇、迁建城市涉及的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以及其他水质保护措施。

三、陆生动植物保护,包括陆生动物保护和陆生植物保护。

四、生活垃圾处理,包括集镇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五、人群健康保护,包括病媒防护、饮用水源保护、新址卫生清理、人群检疫、传染病预防。

六、环境监测,包括水质检测、陆生生物调查、人群健康调查。

七、水土保持监测。

八、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费(水利工程的其他费用)管理

一、独立费的使用范围: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移民前期工作费、移民技术培训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科研试验费、综合设计费、其他税费、其他支出。

二、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配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有关程序性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差

旅费、办公费(包括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会议费、现场工作用品用具费用、交通费、调研考察费等。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按批准的概算分配使用;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市(州)、县两级按20%、80%的比例分配使用。

三、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为开展移民工作必须购建的办公场所、设备、交通工具等支出,以及开办工作费用,按第四章的规定执行。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准的概算分配使用;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市(州)、县两级按20%、80%的比例分配使用。

四、移民前期工作费: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五、实施管理费按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六、移民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移民生产技能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培训。

(一)使用范围为移民管理干部培训、移民生产技能培训。

(二)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培训基地购建、设施设备购置、教学用品购置、培训教材编制费、教学耗材费、培训会议费、师资费、考察学习费等。

(三)移民技术培训费总额的60%用于移民生产技能培训,40%用于移民管理干部培训。

(四)移民技术培训费实行总额控制,项目管理,县为基础,按程序申报使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用于依法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采取招标方式,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监督评估机构。

八、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是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安置规划设计进行咨询、编制后评价、审查发生的费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九、科研试验费、综合设计费,是解决移民安置的技术问题、规划设计发生的费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十、其他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其他有关税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包括移民管理机构开展移民资金审计、审核、管理咨询发生的费用,无概算或概算不足部分在移民项目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预备费的管理

一、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二、预备费按如下范围使用:

(一)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包括设计范围内的漏项)、局部社会经济条件变化。

(二)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三)建设期间内材料、设备价格、人工、施工机械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利率、汇率发生变化时调整增加的费用。

三、预备费按如下申报、批准、使用管理程序执行:

(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批。

(二)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列入移民资金计划管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市(州)批准后列入移民资金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项目、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

专业项目迁(复)建、基础设施建设应依据国家批准的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实行概算控制,超支不补、结余调剂使用的资金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规定、程序,保证移民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二、

铁路、国(省)道公路、电信、电力、广播电视、文物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资金,以及工矿企业的迁建补偿资金,按管理级次由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按年度资金计划拨付给行业管理部门、资产所有者或实施机构组织实施。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划及时间要求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移民管理机构报送实施方案,并签订投资包干协议。

(三)移民管理机构应对专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参与综合验收,并依据移民综合监理意见拨付进度款。首付款不超过协议

金额的30%,综合验收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90%,通过综合验收后支付余款。

三、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负责,移民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一)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按管理级次依据安置规划和移民工程总体进度要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二)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依据立项批文、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组织前期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委托勘测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工程监理等。

(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相关移民管理机构参与、监督招标工作,参与商务谈判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

(四)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工程造价预算、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其费用列为工程项目间接费用,由基层移民管理机构在对应的项目资金中支付。市、县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实施单位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组织核算工作,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审查申请。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间接费用应按概算规定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列工程项目支出。

(六)工程款项的支付:基层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监理意见、跟踪审计意见、工程形象进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审核支付工程款,首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85%,待工程造价审定确认后,支付扣除预留质保金后的余款。

(七)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申请并实施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工作。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收集、整理、管理工程和综合验收档案。

对建设项目采取优化方案、强化管理等措施,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列入资金计划管理,留项目所在地调剂用于移民项目。

(九)地方资金与移民资金共同建设的项目,移民投资超过总投资50%的,应按以上规定管理,地方资金必须同步到位;移民资金投资低于总投资50%的,实施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同时执行以上本条第七款、第八款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管理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管理费资金来源:

一、国家批准的移民投资概算中的实施管理费(含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

二、实施管理费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财政拨款、项目法人概算外拨款、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 实施管理费的分配

一、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管理费按省移民管理机构15%、市级移民管理机构15%、县级移民管理机构70%的比例控制,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提取并根据预算逐级安排下拨。

二、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管理费按市级移民管理机构20%、县级移民管理机构80%的比例分配,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提取并根据预算逐级安排下拨。

第二十六条

实施管理费的使用管理

一、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的规定,对实施管理费进行管理。

二、实施管理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实施管理费年度预算,逐级审核上报,在实施管理费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下达年度预算,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下达年度预算。

三、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对实施管理费进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移民项目资金。

四、实施管理费使用范围:

(一)日常经费:移民管理机构为组织和管理移民工作发生的工资性支出、津补贴、野外作业及边远艰苦地区津贴、社会保障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邮电通信费、汽车费用、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调研费、外事出访和外事活动费、小型办公设备购置费、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法律顾问及行政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维修费、其他。

(二)固定资产购建费:移民管理机构购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通信工具、专用工具设备、办公用具的支出(含移民管理机构开办期间购建的)。

五、职工福利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和2%计提;社会保障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野外津贴比照水电行业的标准执行;职工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工会经费拨交工会按规定使用。

四、移民安置独立费及取费标准

根据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 5382-2007)

9. 1

一般规定

9.1.1

独立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其他税费等。

9.1.2

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只编制项目的独立费用,不编制分行政区划的独立费用。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两个或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编制分省级的独立费用和项目的独立费用。

9. 2

项目建设管理费

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移民技术培训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等。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0.5%-1%计算。

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0.5%-1%计算。

实施管理费: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3%-4%计算。

移民技术培训费:按农村部分补偿费用的0.5%计算。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移民综合监理费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1%-2%计算;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咨询服务费: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0.5%-1.2%计算。

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0.1%-0.5%计算。

9.3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综合设代)费

科研试验费:根据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综合设计(综合设代)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实施移民安置规划而进行的综合设计和综合设代的费用,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1%-1.5%计算。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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