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成本意识)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凯旋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30MB1712923Q。
法定代表人:焦贵汉,系该服务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湖北天喜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工业新区西城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东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企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喜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企业服务中心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湖北天喜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十堰市张湾区企业服务中心借款5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175%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湖北天喜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161元、缴纳执行费52521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晓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欢
书 记 员 余知雨
本文发布于:2023-12-22 04:40: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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