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发(作者:贝怎么组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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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兴和街100号3-1及中山区港湾街3A、3B、3C号。
负责人:刘作岩,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婷,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熇,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悦,*,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被告许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4553.4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自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包括复利)(截至2022年6月21日,被告许悦尚欠利息3846.81元、违约金7679.10元、分期手续费6184.42元,欠款合计42263.82元);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3.请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
被告许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申请表约定内容
被告许悦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递交《优客分期申请表》申请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该申请表载明,被告许悦声明其已阅读并了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并且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即该申请表所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通用领用合约约定内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及《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载明以下内容:利息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0元;逾期60天后,分期付款交易的剩余金额将一次性计入账户,被告必须全部结清欠款;如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银行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被告申请分期金额10万元,分期期数36期,手续费费率13.1%,分期手续费13100元,分期收取,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三、信用卡欠款情况
截至2022年6月21日,被告许悦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信用卡欠款共计42263.82元,其中本金24553.49元、利息3846.81元、分期手续费6184.42元、违约金7679.10元。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
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4553.49元,及截至2022年6月21日的利息3846.81元、违约金7679.10元、分期手续费6184.42元,合计42263.82元;
二、被告许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支付利息,以本金24553.4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2年6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并按月支付复利;
三、被告许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悦负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继禄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隋艾琳
本文发布于:2023-12-21 15:50: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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