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滨公(新)行罚决

更新时间:2023-12-18 19:45: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回雪)

李xx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滨公(新)行罚决

李xx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滨公(新)行罚决字〔2021〕287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滨公(新)行罚决字〔2021〕287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06.01

【处罚机关】滨海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滨海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滨海县

【处罚对象】李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36:18

滨海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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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公(新)行罚决字〔2021〕2874号

被处罚人李xx。

现查明:2021年06月01日早上,我局民警在位于滨海县人民南路自然居宾馆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未按规定查验登记308、309房间旅客裔杨、温洁、沈芦、徐尹、陆新洋、李文杰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滨海县公安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公安局或滨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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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公安局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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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罚款   决定书   对象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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