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区公(葛)行罚决字〔2021〕18号

更新时间:2023-12-18 19:45: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青少年能喝咖啡吗)

李xx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区公(葛)行罚决字〔2021〕18号

李xx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区公(葛)行罚决字〔2021〕1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新区公(葛)行罚决字〔2021〕1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08.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江北新区分局葛塘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南京市

【处罚对象】李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26 15:28:52

江北新区分局葛塘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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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公(葛)行罚决字〔2021〕18号

被处罚人李xx。

现查明:2021年7月1日凌晨,李xx在南京市玄武区xx花园39号17栋501室内抽食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李xx的供述、搜查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李xx的行为已构成吸毒违法。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李xx进行罚款贰佰元处罚。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贰佰元。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或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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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江北新区分局葛塘派出所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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