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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陆建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xx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更新时间:2023-12-18 19:42: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龙井茶树)

深圳市陆建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xx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深圳市陆建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xx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1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32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齐新

【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齐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陆建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xx;周xx;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市陆建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xx周xx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xx周xx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陆建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翔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翔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翔

【代理律所】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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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陆建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李xx自认跟随周xx在涉案工地上从事油漆工工作,李xx是向周xx提供劳务,李xx与周xx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一审根据周xx出具的欠条及李xx自认已收到部分劳务费的事实,判决周xx支付欠付劳务费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根据李xx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8月12日,周xx向李xx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xx在青岛市李沧区深圳中天精装修公司做油漆人工工资20350元”。2020年6月3日、9月8日,陆建装公司分别向李xx转账支付5000元、2000元工资。李xx在《班组工人工资委托发放明细表》中签字捺印,该表发放人处有周xx签名捺印,该表备注中写明“施工班组长周xx声明以上工人发放工资明细表中的工人人数及金额是我施工队全部工人的工资”。 另查明,2019年4月25日,中天公司作为甲方、陆建装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青岛都会中心S8地块高层项目精装工程二标段(3某、4某楼)工程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将青岛融创都会中心S8地块高层项目精装工程二标段(3某、4某楼)劳务分包给陆建装公司。后陆建装公司作为甲方与周xx作为乙方签订《班组责任合同书》,约定将3某西单元油漆合同(含南次卧石膏找平)交给周xx班组施工,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总价为395000元,总价中已包括为保证进度、质量、安全、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涉及到的费用,合同内容不允许发起量差签证,除使用单位签证增减工作内容外,不予调整总价或任何单价。杂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分摊占100%。日常生活费支付:一般工人按30元/人·日,班组长按本人工资(不超过100元/天)发放,乙方本人不直接管理现场的,不得领取工资,生活费每月发放一次或两次,由劳务发包方项目部与财务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生活费时间,累计发放总额不超过已完工程的60%。禁止乙方拖欠工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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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支付前由乙方造工资表,工人逐个签字,同时由工人逐个按手印确认,应避免代领工作。工人中间离开的,应到甲方项目部登记,发现乙方拖欠工资的,甲方有权改变支付方式,以保障工人利益,乙方恶意逃避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周xx、陆建装公司、中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李xx支付欠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xx自认跟随周xx在涉案工地上从事油漆工工作,李xx是向周xx提供劳务,李xx与周xx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一审根据周xx出具的欠条及李xx自认已收到部分劳务费的事实,判决周xx支付欠付劳务费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李xx在本院二审期间自愿放弃要求陆建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系李xx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对于李xx的该项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因李xx已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陆建装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10396.89元,周xx无需再向李xx支付该部分劳务报酬及2021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故,周xx仅应向李xx支付欠付劳务报酬7953.11元(18350元-10396.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18350元应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计算利息,7953.11元应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因李xx自愿放弃要求陆建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陆建装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李xx支付部分劳务报酬,本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xx劳务报酬7953.11元及利息(以18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953.1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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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

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一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周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9元,由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5:44: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李xx提交欠条一份,证明李xx在青岛市李沧区做油漆工人,周xx出具欠条证明拖欠李xx劳务费20350元。中天公司、陆建装公司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因李xx已提交欠条原件,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二、李xx提交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证明陆建装公司为李xx发放工资,为项目的劳务派遣方。中天公司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陆建装公司称根据国家规定我公司为了防止包工头私吞劳务费,所以工人工资由我公司直接来发放,但是工资表单都是由周xx做出来并由工人签字确认的。因李xx已提交交易明细原件,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三、陆建装公司提交《青岛都会中心S8地块高层项目精装工程二标段(3某、4某楼)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合同》、《班组责任合同书》、《结算协议书》各一份以及《班组工人工资委托发放明细表》一宗,证明陆建装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与周xx签订了班组责任书,李xx是由周xx直接聘请的。周xx班组合计干活383548.52元,本公司实际已经支付了316000元,目前还有保修金19177.43元(2022年11月30日到期),后期需要扣款1970.62元,可立马支付46400.47元,陆建装公司已经做好了结算资料,只要周xx配合立即可以支付,但是周xx还没有签字确认。李xx因上述证据系周xx、陆建装公司、中天公司单方制作故不予认可。中天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因陆建装公司已提交《青岛都会中心S8地块高层项目精装工程二标段(3某、4某楼)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合同》、《班组责任合同书》、《班组工人工资委托发放明细表》的原件,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陆建装公司提交的《结算协议书》没有周xx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xx自认跟随周xx在涉案工地上从事油漆工工作,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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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向周xx提供劳务,周xx应当支付李xx劳务费。李xx持周xx签字确认的欠条要求支付欠款,周xx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及质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李xx自认陆建装公司在欠条出具之后转账支付的2000元是向其支付的工资,故周xx应向李xx支付欠款18350元(20350元-2000元)。对李xx要求周xx支付劳务费1835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周xx出具欠条后未支付欠款,应当支付李xx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利息应自最后一次付款之日即2020年9月8日起计算,李xx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陆建装公司允许周xx对外招工,导致拖欠李xx工资,应对所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李xx要求陆建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李x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中天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其主张中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周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xx劳务报酬18350元及利息(以18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陆建装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李xx对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周xx、陆建装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元(李xx已预交),减半收取154.5元,由周xx、陆建装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陆建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陆建装公司不用承担连带责任;2、陆建装公司无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陆建装公司与周xx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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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承揽合同,陆建装公司没有授权周xx以陆建装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陆建装公司与周xx按照工作量计算应付金额,根据周xx提供的表单支付费用。所以一审确认的“陆建装公司允许周xx对外招工”与事实不符合,不适用判决书引用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允许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由用人单位清偿……”。2、再者周xx班组合计干活了383548.52元,陆建装公司实际支付了316000元,目前还有保修金19177.43元(2022年11月30日到期),后期需扣款1970.62元,可立马支付46400.47元,陆建装公司已经做好了结算资料,只要周xx配合,立即可以予以支付。目前(2020)鲁0213民初6541号、6542号、6543号、6521号、6544号、6545号,已经合计判决陆建装公司需要支付68340元,后面还有多个诉讼已经立案。款项支付也需要公平、合理,周xx随便打个欠条,陆建装公司就必须支付,而且支付总额远超过陆建装公司与周xx的合同额度。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一审判决,保护我司合法权益。

深圳市陆建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xx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民终32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陆建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廖志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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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李沧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审被告:周xx。

原审被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乔荣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陆建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建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及原审被告周xx、原审被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陆建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陆建装公司不用承担连带责任;2、陆建装公司无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陆建装公司与周xx属于承揽合同,陆建装公司没有授权周xx以陆建装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陆建装公司与周xx按照工作量计算应付金额,根据周xx提供的表单支付费用。所以一审确认的“陆建装公司允许周xx对外招工”与事实不符合,不适用判决书引用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允许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由用人单位清偿……”。2、再者周xx班组合计干活了383548.52元,陆建装公司实际支付了316000元,目前还有保修金19177.43元(2022年11月30日到期),后期需扣款1970.62元,可立马支付46400.47元,陆建装公司已经做好了结算资料,只要周xx配合,立即可以予以支付。目前(2020)鲁0213民初6541号、6542号、6543号、6521号、6544号、6545号,已经合计判决陆建装公司需要支付68340元,后面还有多个诉讼已经立案。款项支付也需要公平、合理,周xx随便打个欠条,陆建装公司就必须支付,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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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总额远超过陆建装公司与周xx的合同额度。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一审判决,保护我司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判决予以维持。李xx跟随周xx在青岛市李沧区做油漆工,李xx的工资均由陆建装公司支付,陆建装公司允许周xx对外招工,导致拖欠李xx农民工工资,故应按照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陆建装公司与周xx对李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根据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可知,陆建装公司对李xx的工资支付也应承担直接责任,现导致拖欠李xx农民工工资情形出现,故陆建装公司根据本规定也应向李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建装公司非建设单位、非发包人,不适用于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陆建装公司阐述支付周xx款项与本案无关,无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xx、陆建装公司、中天公司支付李xx劳务费20350元;2、判令周xx、陆建装公司、中天公司支付李xx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周xx、陆建装公司、中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李xx提交欠条一份,证明李xx在青岛市李沧区做油漆工人,周xx出具欠条证明拖欠李xx劳务费20350元。中天公司、陆建装公司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因李xx已提交欠条原件,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二、李xx提交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证明陆建装公司为李xx发放工资,为项目的劳务派遣方。中天公司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陆建装公司称根据国家规定我公司为了防止包工头私吞劳务费,所以工人工资由我公司直接来发放,但是工资表单都是由周xx做出来并由工人签字确认的。因李xx已提交交易明细原件,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三、陆建装公司提交《青岛都会中心S8地块高层项目精装工程二标段(3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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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楼)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合同》、《班组责任合同书》、《结算协议书》各一份以及《班组工人工资委托发放明细表》一宗,证明陆建装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与周xx签订了班组责任书,李xx是由周xx直接聘请的。周xx班组合计干活383548.52元,本公司实际已经支付了316000元,目前还有保修金19177.43元(2022年11月30日到期),后期需要扣款1970.62元,可立马支付46400.47元,陆建装公司已经做好了结算资料,只要周xx配合立即可以支付,但是周xx还没有签字确认。李xx因上述证据系周xx、陆建装公司、中天公司单方制作故不予认可。中天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因陆建装公司已提交《青岛都会中心S8地块高层项目精装工程二标段(3某、4某楼)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合同》、《班组责任合同书》、《班组工人工资委托发放明细表》的原件,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陆建装公司提交的《结算协议书》没有周xx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李xx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8月12日,周xx向李xx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xx在青岛市李沧区深圳中天精装修公司做油漆人工工资20350元”。2020年6月3日、9月8日,陆建装公司分别向李xx转账支付5000元、2000元工资。李xx在《班组工人工资委托发放明细表》中签字捺印,该表发放人处有周xx签名捺印,该表备注中写明“施工班组长周xx声明以上工人发放工资明细表中的工人人数及金额是我施工队全部工人的工资”。

另查明,2019年4月25日,中天公司作为甲方、陆建装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青岛都会中心S8地块高层项目精装工程二标段(3某、4某楼)工程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将青岛融创都会中心S8地块高层项目精装工程二标段(3某、4某楼)劳务分包给陆建装公司。后陆建装公司作为甲方与周xx作为乙方签订《班组责任合同书》,约定将3某西单元油漆合同(含南次卧石膏找平)交给周xx班组施工,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总价为395000元,总价中已包括为保证进度、质量、安全、成品保护等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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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及到的费用,合同内容不允许发起量差签证,除使用单位签证增减工作内容外,不予调整总价或任何单价。杂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分摊占100%。日常生活费支付:一般工人按30元/人·日,班组长按本人工资(不超过100元/天)发放,乙方本人不直接管理现场的,不得领取工资,生活费每月发放一次或两次,由劳务发包方项目部与财务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生活费时间,累计发放总额不超过已完工程的60%。禁止乙方拖欠工人工资,支付前由乙方造工资表,工人逐个签字,同时由工人逐个按手印确认,应避免代领工作。工人中间离开的,应到甲方项目部登记,发现乙方拖欠工资的,甲方有权改变支付方式,以保障工人利益,乙方恶意逃避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周xx、陆建装公司、中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李xx支付欠款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李xx自认跟随周xx在涉案工地上从事油漆工工作,李xx是向周xx提供劳务,周xx应当支付李xx劳务费。李xx持周xx签字确认的欠条要求支付欠款,周xx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及质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李xx自认陆建装公司在欠条出具之后转账支付的2000元是向其支付的工资,故周xx应向李xx支付欠款18350元(20350元-2000元)。对李xx要求周xx支付劳务费1835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周xx出具欠条后未支付欠款,应当支付李xx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利息应自最后一次付款之日即2020年9月8日起计算,李xx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陆建装公司允许周xx对外招工,导致拖欠李xx工资,应对所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李xx要求陆建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李x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中天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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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其主张中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周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xx劳务报酬18350元及利息(以18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陆建装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李xx对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周xx、陆建装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元(李xx已预交),减半收取154.5元,由周xx、陆建装公司负担。

二审中,李xx向本院提交承诺书,承诺其收到陆建装公司代周xx支付的劳务报酬10396.89元后,放弃一审判决中判决陆建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权利,并承诺收到代付劳务报酬后不再向陆建装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李xx于2021年5月20日已收到陆建装公司支付的10396.89元。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xx自认跟随周xx在涉案工地上从事油漆工工作,李xx是向周xx提供劳务,李xx与周xx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一审根据周xx出具的欠条及李xx自认已收到部分劳务费的事实,判决周xx支付欠付劳务费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李xx在本院二审期间自愿放弃要求陆建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系李xx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对于李xx的该项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因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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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陆建装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10396.89元,周xx无需再向李xx支付该部分劳务报酬及2021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故,周xx仅应向李xx支付欠付劳务报酬7953.11元(18350元-10396.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18350元应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计算利息,7953.11元应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因李xx自愿放弃要求陆建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陆建装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李xx支付部分劳务报酬,本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xx劳务报酬7953.11元及利息(以18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953.1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周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9元,由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陈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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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马 喆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记员 胡荣华

书记员 于国英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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