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盗窃行政处罚决定书姜公(曲)行罚决字〔2021〕1189号

更新时间:2023-12-18 19:41:08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剪纸喜字)

李xx盗窃行政处罚决定书姜公(曲)行罚决字〔2021〕1189号

李xx盗窃行政处罚决定书姜公(曲)行罚决字〔2021〕118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姜公(曲)行罚决字〔2021〕118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07.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姜堰区

【处罚对象】李x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24:02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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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姜公(曲)行罚决字〔2021〕1189号

被处罚人李x蕊。

现查明:2021年6月29日20时30分许,李x蕊窜至姜堰区皇xx一楼电梯口,乘隙盗走李x奇一辆蓝色21变速型号为ATX670的捷安特自行车。以上事实有李x蕊的陈述和申辩,李x奇、陈x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x蕊的行为构成盗窃。2021年7月6日李x蕊主动投案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李x蕊盗走的捷安特自行车经泰州市姜堰区价格认定分局价格为2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第二、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李x蕊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公安局或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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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盗窃行政处罚决定书姜公(曲)行罚决字〔2021〕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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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泰州市   处罚   决定书   分局   盗窃   类型   执法   捷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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