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一年级上册生字表组词)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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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汉族,1984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身份证号码:41272319********。
被告河南省商水县张庄镇葛岗村民委员会,村委代码:41162311227,住址:河南省商水县张庄镇葛岗行政村村委会。
负责人:司俊豪,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四元,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参加调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李xx诉被告河南省商水县张庄镇葛岗行政村(以下简称商水张庄葛岗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商水张庄葛岗村负责人司俊豪及委托代理人王四元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4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时任葛岗村支书的司振怀给原告联系,用原告的挖掘机对葛岗行政村进行环境治理,清理街道及垃圾、清理坑塘杂物及沟渠的垃圾。双方约定每天工程款1000元;经双方核对原告干45天,共计45000元。工程结束后,原告一直向葛岗村催要工程款,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商水张庄葛岗村辩称:原告从未给被告干过活,被告也未雇佣原告的挖掘机,事实情况是,王天军、司林场、司振怀、
司白银等四人雇佣给被告没有关系,原告举证的工程施工结算单未经当时村主任褚群喜签字,也没有经手人盖章,该证据是空白稿纸书写的,申请追加王天军、司林场、司振怀、司白银为共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原告李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商水县张庄乡2017年-2018年施工机械结算单一份(挖掘机),证明被告村用原告的挖掘机施工,双方经过结算后被告欠原告数额为45000元。
被告商水张庄葛岗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至2018年,被告张庄镇葛岗村因进行环境治理,用原告的挖掘机清理街道垃圾、清理坑塘杂物及沟渠的垃圾。双方约定每天工程款1000元,清理工作结束后,经双方核对原告干活45天,共计45000元。时任被告村的村支书司振怀及王天军、司林场、司白银在结算单上签名,并加盖有“商水县张庄乡葛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结算单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欠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商水张庄葛岗村欠原告李xx工程款4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结算单为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商水县张庄镇葛岗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工程款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河南省商水县张庄镇葛岗行政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世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纪锦锦
本文发布于:2023-12-18 19:40: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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