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政处罚决定书盱公(鲍)行罚决字〔2021〕1439号

更新时间:2023-12-18 19:39: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汉语拼音大全)

李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政处罚决定书盱公(鲍)行罚决字〔2021〕1439号

李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政处罚决定书盱公(鲍)行罚决字〔2021〕1439号

【主题分类】公安互联网

【发文案号】盱公(鲍)行罚决字〔2021〕143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670000

【处罚日期】2021.05.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盱眙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盱眙县

【处罚对象】李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23:17

盱眙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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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公(鲍)行罚决字〔2021〕1439号

被处罚人李xx。

现查明:2021年5月17日,我局通过网络巡察发现昵称为“AA盱眙鲍集李丹代处理违章"的人于2021年5月17日14时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积分的信息,经工作,使用微信昵称为“AA盱眙鲍集李丹代处理违章"的人为李xx(男,身份证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之规定,受理行政案件查处。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盱眙县公安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安市公安局或盱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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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盱眙县公安局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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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政处罚决定书盱公(鲍)行罚决字〔2021〕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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