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芋头烧鸭)
李xx殴打他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公(青)行罚决字〔2021〕234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东公(青)行罚决字〔2021〕234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08.06
【处罚机关】东海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东海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东海县
【处罚对象】李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30 17:16:11
东海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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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青)行罚决字〔2021〕2349号
被处罚人李xx。
现查明:2021年8月5日16时许,在东海县青湖镇青湖派出所值班室门口,李xx与李xx因言语不和相互殴打。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xx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xx罚款叁佰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公安局或东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海县公安局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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