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更新时间:2023-12-18 19:34: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邀请卡制作)

李XX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被执行人李XX,*,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李XX刑事罚金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22日、5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李XX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执行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

查明被执行人李XX有银行零星存款,并于2022年2月17日对李XX账户进行了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已将被执行人李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公告予以张贴。

四、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债权本金5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丽

审判员 承俊德

审判员 吕亚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禹

李XX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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