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求刺激,4对夫妻网约多次,酒店互相发生关系,被判刑二年

更新时间:2023-12-14 11:17:17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4日发(作者:杀戮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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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求刺激,4对夫妻网约多次,酒店互相发生关系,被判刑二年

为追求刺激,4对夫妻网约多次,酒店互相发生关系,被判刑二年

笔者摘录真实案例,主要案件事实保存,因内容限制,部分信息进行隐藏处理。李某夫妇结婚多年,为追求刺激在网络

上发布“换妻邀请”,没多久王某夫妇接受邀请,四人多次在酒店开单间发生关系,后来为追求更大的刺激,李某多次在

网上发布邀请帖子。

某日,李某王某,孔某等四位夫妻到酒店相约,八人只开一个房间,引起了酒店老板的注意,后因声音太大,老板误以

为发生违法犯罪事情,选择告发。

李某等人对互相发生关系事实亦无异议,提出虽然几人与不同的对象发生关系,但是都属于完全自愿发生关系,并没有

出现强迫行为。同时还提出几人发生关系,在酒店封闭空间,并没有在公众空间发生关系,没有违反社会习俗,根据这

些原因李某等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李某等人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

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在本案数名女性与不同的对象,4名女性虽然被以不同的对象在发生关系,但是此地此时发生性关系完全处于自愿状

态,另外也没有采用强迫手段,意味着该行为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不构成强奸罪。

很多人认为聚众淫乱通常是私密进行的,参与聚众淫乱的人都是自愿自发的,是对自己身体的自由处分,并没有侵害任

何人的权益,因此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有关专家认为,聚众淫乱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通过破坏公

共秩序来达到寻求下流无耻的刺激的目的,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惩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

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例如哪怕是你在宾馆开房进行进行这种行为三次

以上都能够构成此罪。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因此,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

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就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在本案中,人数符合本罪的人数要求,且四夫妻确实有相互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本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法

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淫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淫乱罪。

展开全文

在本案例中,4对夫妻相约于酒店实施淫乱行为,首先酒店属于公共场所,具有当众的性质,4对夫妻的行为侵犯刑法保

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

因此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构成聚众淫乱罪。

李某等人违反道德规范,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多次邀约他人进行淫乱活动,李某夫妇系首要分子,王某夫妇,孔

某夫妇为满足个人刺激多次参加淫乱活动,伤害了社会对于婚姻的向往,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根据案例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本案应处二年,有理有据、不得不说世界之大,无奇不

有,我没有想到居然还有这种事情!另外更让我没有想到的是居然还能构成犯罪,婚姻中每个人都应该是忠诚的,切勿

因为刺激违背了社会公德,最后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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