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护士长管理办法(精简版)

更新时间:2023-12-14 07:57:40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4日发(作者:依赖比深爱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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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士长管理办法(精简版)

(详细定稿版)

医院护士长管理办法

医院护士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建立责、权、利统一的护理管理体系,提高护士长素质、工作能力和效率,使医院护理管理工作围绕保障患者安全、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这条主线开展,切实保证临床护理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护理实行集团化垂直管理模式,在分管院长及集团护理部主任的领导下,实行总护士长分片负责制,护士长对各护理单元实施全面管理。

第二章 护士长的选拔和任免

第三条 新选拔护士长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3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放宽至40周岁以下)、专科以上学历、具备聘任中级以上职称条件的以下科室护士:病房(不含临床辅助岗位,如病区内手术室、各种腔镜室及不参加轮倒班的岗位)、住院手术室、血液透析中心、急危重医学科、静脉输液室、有晚夜班的肌注室和消毒供应中心。

(二)至报名时止3年内无一票否决情况。

(三)至报名时止1年内病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

(四)至报名时止3年内无因个人原因的岗位调动。

(五)至报名时止各种院级考试无任何舞弊记录。

(六)至报名时止5年内取得《护理人才梯队管理培训结业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四条 护士长再次竞聘的条件:年龄45周岁以下,任期内尽职尽责、业务达标、考核合格、护理质量优良,至报名时止近3年内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00天。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免去护士长职务:

(一)第2位科主任拒绝合作,待岗学习6个月后还无科室愿意接纳的;

(二)年度内本人直接发生护理事故或科室发生二级以上护理事故的; (详细定稿版)

(三)发生突发事件不服从、不执行上级调派和指令的;

(四)任期3年内总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条 护士长选拔任用中加分的情况:

(一)在急诊科、重症监护室、院前急救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烧伤科和小儿输液厅工作的护理人员,科龄每年加0.1分。

(二)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荣誉称号,每项加0.5分;荣获政府主管部门单项业务竞赛奖,每项加0.5分;荣获医院 十佳护士 ,每项加0.5分;荣获 三星护士 ,每项加0.2分。一个奖项重复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三)护士长考核合格的,每年加0.1分。

第三章 护士长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护士长应遵纪守法,严格按医院规定办事:

(一)在岗在位,上午未经护理部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病区。

(二)外出学习、休假严格执行医院相关审批程序,安排好科室工作,指定临时负责人,报告护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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