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融合近义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05.27
2017.05.27
晋人社厅发〔2017〕52号
工资福利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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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西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5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我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增长上线为12%;增长下线为4%。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74号),根据我省今年的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努力实现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同步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同步提高。
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其中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可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但不得突破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制定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从2012年开始,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已列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检查范围。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7年7月底前,将企业制定的2017年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并于2018年5月底前将本企业2017年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报送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确认。
附件: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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