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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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师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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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12.08.10

• 【字 号】晋人社职字[2012]84号

• 【施行日期】2012.08.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职字[2012]84号)

太原市、晋中市、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2012年我省在太原市、晋中市、运城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周密部署,认真制定本市试点方案,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2012年8月10日

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现就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实施的范围

太原市、晋中市、运城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级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和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基本标准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全省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它系列评价标准,注重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制定执行本省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具体标准条件。

(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监督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划,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3、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改革试点的全过程;要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公开岗位数额、标准条件、评聘程序、个人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广大教师和社会的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职称制度改革要根据中小学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流动到空岗学校评聘,以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竞争上岗、解聘辞聘,真正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兑现工资待遇。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按国家宏观指导意见确定。

(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各学校要组建评聘委员会,制订评聘工作方案,并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

各学校评聘委员会按照核定的本单位各级别岗位结构比例,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申报正高级教师按我省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评聘数额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竞聘评审副高级教师及以下相应岗位,要不低于我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学校评聘委员会提出申报。学校评聘委员会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拟定竞聘人选。

2、考核推荐

学校评聘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从职业道德、业绩能力、学术成果、表彰奖励等方面,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竞聘教师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评聘委员会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择优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并在学校公示推荐人选。

3、专家评审

--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小学高级教师评聘副高级教师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小学专任教师的5%之内(不含小学校中现已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经省高评委评审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一级以下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一级以下教师职称的评审按评审权限由市、县(市、区)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凡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的教师,不再重新评审,符合聘任条件的可由学校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

4、学校聘任

中小学校根据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审核确认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岗位聘任,并由省制定颁发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式样,其中高级教师由省颁发,一级及以下教师由市、县(市、区)颁发。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试点工作时间为一年左右,为确保全省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推进、稳慎实施、分级负责,改革试点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任务如下:

第一阶段:筹备工作(2012年1月-2012年3月)

1、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成立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各市、县两级都要成立由市政府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既要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又要密切配合,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改革试点工作经费在教育附加费中列支。

2、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改革试点提供真实依据。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学历、职称情况等)和岗位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改革试点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阶段:制订方案及配套政策(2012年4月-2012年7月)

1、根据国家《扩大试点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广大中小学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评审办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具体标准条件以及具体实施办法。

2、试点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动员部署(2012年8月)

1、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传达国家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2、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通过宣传发动,使全体中小学教职员工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2012年9月-12月)

1、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确定试点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各校高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比例及数额。

2、开展现在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工作。学校根据聘任教师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统一登记过渡人员,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核准并联合发文公布。

3、开展考核推荐工作。过渡工作结束后,各学校根据空岗情况,按规定程序向专家评委会推荐拟竞聘上一级职称的人选。

4、公布专家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组建专家评委会,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公布评审结果。

5、学校聘任。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数内予以聘用,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总结(2012年12月)

全面总结改革试点工作。评聘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市、县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对试点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操作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各试点市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六、改革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本身涉及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保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试点市和县(区)要根据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抓紧制定本地区的改革试点方案,分别报省、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市、县(区)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面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各试点市和县(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市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报告。改革试点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市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牛仁亮(副省长)

张 平(副省长)

副组长:XXX(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李东福(省教育厅厅长、省高校工委书记)

成 员:王云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卓玉(省教育厅副厅长)

任在刚(太原市常务副市长)

刘志宏(晋中市常务副市长)

常建忠(运城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主任:王云龙(兼)

办公室副主任:薛春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王 东(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附件2: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好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尽快在我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省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四)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名称为:山西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一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二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三级教师。

(五)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过渡具体办法

(一)过渡范围

太原、晋中、运城市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过渡办法

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聘任的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任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依然有效,按照改革前后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任程序择优聘用。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在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试点市、县(市、区)及所属中小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按照学校所在地组织实施。过渡工作具体程序是:

1、个人申请。教师本人填写《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过渡考核登记表)。

2、学校(单位)考核审查。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并结合教师师德和教书育人实绩认真组织教师过渡考核。登记和考核结果在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填报《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过渡情况统计表)。

3、审核备案。按照隶属关系,各学校(单位)将过渡情况统计表、个人过渡考核登记表分别报试点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过渡情况统计表和个人过渡考核过渡表统一格式,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办法附后)。经试点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公布。

4、上报归档。试点市各学校(单位)过渡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过渡考核登记表审核盖章后装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过渡时间

2012年9月至10月底个人申请、学校考核审查;11月审核备案;12月上报归档。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试点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成立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称工作的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三)学习宣传政策。各试点市、县(市、区)、各学校要组织广大中小学教师认真学习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政策规定,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改革工作。

(四)严格审查资格。各试点市、县(市、区)、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必须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弄虚作假、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等问题发生。如有问题,一经查实,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五)确保改革稳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各试点市、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按照时间要求,集中精力,抓紧实施,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顺利完成。

附: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统一编号办法

对全省现有中小学教师,按照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和对应关系,通过考核过渡到新的中小学职称系列,并统一全省职称过渡编号。2012年由三个试点市先行进行,其余各市和省直学校全面实施时进行。

具体编号是前两位为市的代码,第三位为学段代码,第四位为职务等级代码,第五位为学科代码,最后六位是证书的顺序号码。具体要求是:太原01、大同02、朔州03、忻州04、吕梁05、晋中06、阳泉07、长治08、晋城09、临汾10、运城11、省直12。学段分别为:高中A、初中B、小学C、幼儿园D。职务等级代码为:正高级教师A、高级教师B、一级教师C、二级教师D、三级教师E。学科代码为:语文01、数学02、政治03、外语04、物理05、化学06、历史07、地理08、生物09、体育10、音乐11、美术12、信息技术13、综合实践14、思想品德15、科学技术16、电教17、仪器18、招生19、教管20、督导21、其它22。初级职务由各县(区)和学校组织统一过渡,中级职务由市和学校组织统一过渡。教师只需核对本人信息填写过渡考核登记表确认。例如,太原市某初中美术二级教师,编号应为01BD120000x。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考核登记表

县(区) 时间

姓名 工作单位

性别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及学历(位)

参加工作时间 任教学段 任教学科

原任职资格名称 任职资格通过时间

现任职资格名称 任职资格过渡时间 职称过渡统一编号 是否在岗

本人简历

任期内师德、教书育人

考核情况及学校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此表存入教师本人档案

人社部门意见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情况统计表

县(区) 时间:

姓名

工作单位

任教学段 任教学科

编号

附件3: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评审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好实施方案,顺利开展新制度体系下试点市、县(市、区)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太原、晋中、运城市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驻省城的省教育厅直属中学符合条件人员可参加正高级教师评审。

二、评审职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评审程序

试点市中小学教师各级别新的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各学校应成立聘任委员会,按照我省及各市、县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校拟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员,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报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发文公布。

四、评审委员会

为努力实现对中小学教师业绩、能力的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分设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专家委员会、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中学专家委员会和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小学专家委员会,负责试点市正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和全省中学高级教师的评价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我省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和中小学高级教师担任,不少于35人,其中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评委会成员由各有关市、各有关高校推荐,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商确定。各试点市负责中小学高级教师的推荐和一级及以下教师的评审,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组建本地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成员由各市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中小学一线教师担任,不少于25人。

五、评审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方案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确定了试点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的评价试行标准。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标准由试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细化量化。新的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并体现对农村教师的适当倾斜。

六、评价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双重认可的原则,在中小学各级教师评价评审中,继续完善说课讲课、以考试代答辩、学科组评议、专家委员会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强廉洁评审教育,健全廉洁评审办法,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七、职数使用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结合中小学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中小学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从事小学(幼儿)教育的教师按新的评价标准条件晋升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时,由试点市、县级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在我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岗位设置比例内,根据学校和教师的发展,统筹考虑、合理规划,分年度使用职数。2012年首批职数使用不超过当地小学教师总数的1%。

八、有关说明:

1、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2012年各试点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按照新的水平评价标准推荐、评审,均不受理破格晋升;试点市中学高级教师(含“小中高”)既可按照新的水平评价标准推荐、评审,也可执行我省原评审条件。中学高级教师从2013年起统一按照新的水平评价标准评审,“小中高” 从2013年起取消。

2、试点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没有区分中学和小学岗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可以申报,试点市在国家和省下达的指标范围内进行推荐。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社部函【2012】214号批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12年各试点市的推荐指标为各市所辖县(市、区)数。推荐时要注意保证教学一线教师和县区以下中小学校教师的比例。试点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中,中学和小学标准有所不同,中学教师须按照中学标准申报,小学教师须按照小学标准申报。

3、中小学教师第一学历符合《教师法》规定并取得教师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不受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限制。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又取得高一级学历的,后取学历的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因中小学课程改革、学校布局调整、教师支教、教师交流等情况出现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不一致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对参评教师的情况说明,并征得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申报参评。否则按破格申报参评。

4、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聘任(兑现岗位工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资格时间和聘任时间不一致的,不能按照任职资格时间计算。聘期满的具体计算如下例:2007年1月至12月底前聘任的,到2012年可按满5年聘期计算;2008年1月1日后聘任的,则不满5年。其它以此类推。

试点市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4: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山西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二、师德条件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任期内各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凡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在校外组织、参与办学办班或违规代课,乱发滥印学习资料、教学中出现严重事故、在各级考试中作弊和职称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履行支教义务的)等严重影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

三、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符合省人社厅晋人社职字[2010]4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并能根据教学要求制作和运用教学课件。

五、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标准条件(试行)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果突出。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所教学科、课程系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有很强的教学能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能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在全省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受聘中学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条件

具有所教学科、课程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三)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5年以上,并积极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学生管理工作,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等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称号,或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省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四)教学工作条件

1、能出色完成本学科、课程各年级的教学(及教学指导)工作,能按照新课改要求和学科特点,为学生(或指导教师)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中学开设两门以上、小学开设一门以上),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等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经省高评委确定达到较高水平),能积极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取得较好效果,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参评者须附相关业绩材料)。 2、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秀。任现职期间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每年听评课在40节以上。其中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4,每年听评课在30节以上;副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每年听评课在60节以上(附近一个学年的教案或学案)。

3、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风严谨认真,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近三年所代班级成绩优秀,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在本县、市或本校同层次班级中位居第一或进步率第一(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由所在学校提供,包括德育工作、学科教学质量、学生评教、班主任工作、学生全面发展等综合情况,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4、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0年。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善于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创之处,积极策划与组织本学科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引领并推进本学科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每年听评课在80节以上,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

(五)教科研工作条件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任现职以来,在教育管理、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产生良好效应。

1、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或学术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专职教科研人员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职教科研人员至少有3篇)。

2、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以在教科书上署名为准),或参加编写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校本教材、教师教学参考用书,本人主持撰写一个章节以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与编写的商品性教学资料者不作为晋升职称的论著。

3、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通过成果鉴定并结题。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通过成果鉴定并结题。

(六)专业示范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术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提供讲座稿),并获得好评。其中校长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每年不少于3次,在教学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县域范围产生较大影响。

2、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的青年教师,并有专门的指导记录和同行评价,被指导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其中至少有2名获得省、市级教学能手或学科带头人称号。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能指导其他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兼职担任县级以上教研员,兼职承担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会工作或为市级以上学科中心组成员。

(七)荣誉条件

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山西省特级教师。

六、中小学高级教师标准条件(试行)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含原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下同)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8年以上。

(二)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具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年级组长(主任)5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学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专项表彰奖励。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三)支援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条件

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学校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受援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据对支教教师的考核评价意见。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四)教学工作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业绩显著。其中,中学教师从教以来承担过一次大循环(初一至高三)或两次小循环(初一至初三或高一至高三)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小学教师必须能够承担并胜任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1/4、1/3,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3、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在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比赛中名列前茅。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4、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本市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五)教科研工作条件

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1、从事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教学案例是教师与学生就某一具体教学过程相互作用的叙述,是以教学情景中出现的事实为基础所展开的课堂讨论载体。教学案例须经省高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省高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2、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虽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省高评委鉴定达到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

3、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一线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六)专业示范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校级以上的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区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任现职以来,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七)荣誉条件

小学教师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班主任、省优秀辅导员、省师德先进个人,省特级教师,省教学能手,省学科带头人。

乡镇以下农村小学教师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市优秀教师、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市优秀班主任、市优秀辅导员、市师德先进个人,市级教学名师、市教学能手、市学科带头人。 七、中小学一级教师标准条件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二)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具有正确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支援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条件

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学校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受援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据对支教教师的考核评价意见。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四)教学科研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教过中学两届以上毕业班或教过小学一届以上毕业班,学校师生评价教育教学成绩优良。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各试点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的量化。

八、中小学二级教师标准条件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二)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三)教学科研条件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九、中小学三级教师标准条件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教育教学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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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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