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家庭和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11.11.09
• 【字 号】晋人社厅函[2011]857号
• 【施行日期】2011.11.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1]85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月初,全省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会议之后,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和首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动,两项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各地工作不平衡,少数地方进展缓慢。为做好当前试点工作,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今年国务院批准我省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县55个,试点县数量多,覆盖面广,贫困面大,许多县基层经办能力和基础条件比较薄弱,工作任务异常艰巨和繁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切实搞好宣传动员,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在机制、人员、经费、场地上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快信息化建设,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新增试点县要确保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力争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新农保养老金发放到位。要尽快启动适龄农村居民参保工作,争取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今年缴费工作。
二、扎实做好前两批新农保试点参保续保工作。已经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方,要在做好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向适龄参保农村居民深入宣传按规定早参保、勤续保、多缴费的好处,认真做好参保和续保工作。在坚持自愿的条件下,争取做到应保尽保,不停不断,积极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逐步提高缴费档次。
三、妥善处理新老农保衔接问题。开展过老农保工作的地方,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的相关规定,做好新老农保衔接。同时做好深入细致地说明解释工作,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四、积极推进首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地要在总结借鉴新农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调查研究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同特点,创新政策宣传和工作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手段进行政策宣传,发挥基层干部、相关社会组织人员和居民积极分子的作用,深入社区,解疑释惑,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积极自愿参保。要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和登记等工作,确保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尽快组织未参保城镇适龄非从业居民参保缴费。
五、提前谋划2012年两项制度全覆盖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2012年将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所有未开展两项试点的县(市、区),要尽早准备,安排力量,摸清底数,做好预算,打好基础,确保2012年全部启动两项试点工作时开展养老金发放和参保缴费工作。
六、认真做好两项试点的督促指导。从现在起,省厅将对各试点县的养老金发放以及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周调度。近期,省厅将根据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各地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2012年,对两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扬先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在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逐步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各项试点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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