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更新时间:2023-12-13 11:16: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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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5〕51号)下发后,有关单位和职工以及经办机构就一些具体问题来文来电咨询,为进一步做好补缴工作,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现就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51号文件第一条“中断缴费”,既包括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也包括参保前应缴未缴。劳动年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参未参、应缴未缴企业职工,也可以按照51号文件补缴办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86年10月至1991年12月期间费用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附)的6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并加收滞纳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劳动合同制试行期间招用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之日至1986年9月,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再补缴。

三、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从1998年7月起按补缴办法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五、曾经为企业职工,现在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如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补齐欠费。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个人申请要求按补缴办法补缴的,可以受理补缴。

六、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已经按实际工资收入进行过扣缴,但没有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造成中断缴费的,如扣缴原始材料完备可查,也可按原实际工资收入补缴。

七、职工工作流动,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工作,在原单位造成的中断缴费,原则上按“谁欠费,谁补缴”处理。经协商同意的,也可以由现工作单位办理补缴。

八、按规定办理了补缴的人员,遇有跨省转移的,其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11%后,办理转移。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共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畅通参保补缴渠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应保尽保。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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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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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补缴   缴费   工作   参保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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