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生产管理二十一条红线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13 00:53: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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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管理二十一条红线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二十一条红线规定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现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二十一条红线”重新进行修订。对违反以下“二十一条红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给予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若上级单位检查时查出违反“二十一条红线”者,除对直接责任人按上述规定处分外,同时对单位处罚5万元,对主要领导处罚5000元。

(一)瓦斯超限作业的决策者,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二)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责任者。

(三)一风吹排放瓦斯、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的责任者。

(四)安监员、瓦检员及重要特殊工种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责任者。

(五)违章放明炮和糊炮的责任者。

(六)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通风设施及安全设施的责任者。

(七)“三专两闭锁”没有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责任者。

(八)井下使用电火焊决策者及明火作业者。

(九)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

1 数者。

(十)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使用;不服从管理强行乘坐罐笼;扒、跳胶轮车,胶轮车制动性能失效、失灵而强行运行;乘坐运行的皮带、刮板输送机者。

(十一)当班发现立井、斜井提升机提升钢丝绳磨损和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责任者,或已汇报管理层后没有立即处理的管理者。

(十二)未执行小绞车“五人联签”管理制度的责任者。

(十三)年度内有3次严重“三违”者。

(十四)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者。

(十五)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或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责任者。

(十六)在井口规定范围内、瓦斯抽放站、库房、检测监控室、机房及重要区域警示严禁烟火范围内,有吸烟及明火作业者。

(十七)对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批、学习、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

(十八)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员、瓦检员等安全专管人员履行职责或对举报“三违”人员打击报复者。

(十九)没有执行强矿压治理规程措施而安排实施采掘活动者。

(二十)有地热灾害的矿井,没有执行地热灾害治理规程措施而安排进行生产的责任者。

2 (二十一)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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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管理二十一条红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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