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投资与合作)
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重点防范因违反“红线”规定引发人身和旅客列车安全风险,确保公司安全形势稳步提升,公司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运管公司范围内现场作业安全“红线”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各单位关于安全“红线”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9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红线”管理范围的通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卡控“红线”规定》(电安〔2015〕609号)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红线”管理的办法、制度、规定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五条 “红线”即底线,指最低容忍程度;安全“红线”指安全管理和行为不容触碰的底线,具体指因员工违章违纪,可能引发人身伤害(重伤、死亡)和旅客列车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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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办法的制定部门,负责本办法修订、补充、更新工作。
第三章 安全“红线”内容
第七条
通用部分
(一)严禁违章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飞乘飞降、钻车,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线路。
(二)严禁作业人员在车底坐卧、避雨、乘凉、休息,除线路检查人员外严禁在钢轨,枕木头和道心中行走。
(三)严禁未按规定设置防护,遇到现场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失去联系时,禁止继续作业。
(四)严禁作业人员坐在运行中平板车上或坐在端板上,严禁在高出车帮、易窜动货物上站立、行走、坐骑。
(五)严禁施工人员随意跨线避车、抢越线路、跨越未封锁的正线抬运笨重物件。
(六)严禁在遇大雾、大雨(雪)、雷电交集、扬沙,能见度不足200m,或遇到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未采取特殊安全措施进行露天登高或上道维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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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禁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未采取防滑、防坠、专人防护制度等进行登高作业。
(八)严禁作业人员及携带物品距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不足2m(间接带电作业除外)。
(九)非专职司机、无证上岗或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机动车辆。
(十)严禁点前提前上道、点后滞后下道,单人单岗作业。
(十一)严禁防护员脱岗、扎堆、聊天、兼做其他工作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二)严禁工、机具未随人下道,作业后机具、材料未清出限界,危及行车安全。施工作业完毕后,达不到放行条件禁止盲目放行列车。
(十三)严禁作业人员在两线间行走停留及放置工器具、材料(邻线未停止行车)。
(十四)严禁上线作业私自使用手机。
(十五)严禁酒后上岗和在岗饮酒。
(十六)严禁车辆分解、连挂不按规定执行或作业平台(吊车臂)未复位就动车。
(十七)严禁动车前不进行制动试验。
(十八)严禁自轮运转设备不按规定设置防溜或在车站停留- 3 -
不按规定信号。
(十九)严禁汽车司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开车打电话和发信息、超速行驶、违章超车。
(二十)严禁不执行吊车作业“十不吊、八禁止”。
(二十一)严禁超范围作业、超项目作业或不按工作票中分工,超越职责作业。
(二十二)严禁擅自关闭GYK设备、人为延长接车进路和违章解锁等造成GYK失控。
(二十三)可能导致人身事故的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第八条
供电专业
(一)严禁起重机从事运输生产作业时,在臂架式起重机臂架下,回转式起重机回转区域内,吊起的货物下站人。
(二)严禁未确认作业人员全部撤离接触网设备就通知拆除接地线。
(三)严禁未确认停、送电条件,错误停、送电。
(四)严禁任何人员在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天窗”、封锁时间外上线作业。(严禁“非法上道”)
(五)严禁停电作业未执行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技术措施。严禁未按规定装设地线、等位线或装设、拆除地线、等位线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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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铁作业完毕,机具料遗留在线路护栏内。
(七)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使用不具备防护资格的人员担任防护;上道前现场防护员未与驻站联络员确认,作业过程中未执行联控规定。
(八)严禁签发、审核工作票不按规定,造成地线设置错误或关键安全措施不正确、不完备。
(九)严禁不召开工前预想会、不参加工前预想会就进行作业。
(十)严禁工作票、预想会弄虚作假或预想会不录音。
(十一)严禁使用的受力工具、绝缘工具超出试验周期或存在严重缺陷。
(十二)严禁验电接地不穿绝缘靴、不戴绝缘手套。
(十三)严禁接挂地线时身体接触地线、挂好后身体直接接触地线。
(十四)严禁作业时与带电体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严禁未确认安全措施布置完毕就开工作业。
(十六)严禁V型天窗作业时,作业车平台向带电侧转动。
(十七)严禁作业时,未经平台操作人许可就攀登作业车梯子。
(十八)严禁车梯作业不按规定采取防倾倒、掉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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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严禁作业人员以低职代替高职作业。
(二十)严禁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作业不按规定执行。
(二十一)严禁不按规定进行高压试验或需要放电(高压电缆及电容)而未放电就作业。
第九条 工务专业
(一)严禁在未封锁线路或超范围使用运轨车、单轨车、运料小平车等小车。
(二)严禁邻线来车时在两线间作业、避车。
第十条 电务专业
(一)严禁在电化区段内,登上机车车辆顶部或翻越车顶通过线路。
(二)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三)严禁电务作业不执行“三不动”、“三不离”、“七严禁”、“十不准”制度。
第十一条 电力专业
(一)严禁电力作业不按规定“停、验、封、挂”执行或不按规定设置地线。
第十二条 机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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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沙害、水害、塌方、落石、滑坡等自然灾害时,盲目行车危及行车安全。
(二)严禁乘务员擅自关闭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行车安全装备。
(三)严禁列车区间被迫停车后,不按规定进行防护及汇报。
(四)严禁长大下坡道区段不按规定停车凉闸。
(五)严禁运行揭示(LKJ)接收、编辑、核对、审核、发布及载入不正确。
(六)严禁限速地段IC卡数据与地面限速不符合,未按照最低速度和最长距离通过。
(七)严禁擦伤钢轨后,乘务员不及时向车站汇报,造成后续列车不能正常运行。
(八)严禁接到车辆热轴通知后,不实施紧急制动停车。
(九)严禁不执行临时限速调度命令,列车超速运行。
(十)列车停车请求救援时,严禁列车停车地点汇报不准确或已请求救援后再行移动列车。
(十一)严禁机车天窗不加锁、损坏丢失不报,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
(十二)严禁运行中乘务员擅自停车或减速上、下人。
第十三条 车辆专业
(一)严禁红外线探测系统预报车辆热轴信息时,不通知相关部门,擅自放行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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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不插设安全防护号标志,列检人员在列车车辆下部或钩档处处理故障。
(三)严禁漏插、错插、忘撤带有脱轨器的防护信号。
(四)严禁因漏检漏修或检修和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车辆走行、制动、钩缓装置等关键部件裂损、松脱危及行车安全。
(五)严禁架车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车务专业
(一)严禁车站值班员违反单一指挥原则,轮流坐台指挥行车。
(二)严禁车站低职人员代替车站值班员指挥行车。
(三)使用事故按钮办理闭塞机复原时,严禁车站值班员不向列车调度员请求调度命令。
(四)在施工联签单未全部签认的情况下,严禁在施工“运统-46”登记签认、盲目申请开通调令。
第十五条 房建专业
(一)严禁在线路封锁时间外进行限界测量作业。
(二)严禁常压锅炉按承压使用;严禁承压锅炉超压运转;严禁锅炉缺水干烧。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
(一)严禁不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严禁不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制度;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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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不按规定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和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进行作业。
(四)严禁不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就上岗作业。
(五)严禁不按规定制定应急措施和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现场检查时,要按照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现场标准化作业的通知》(电运政电〔2015〕71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步骤”进行全过程的检查指导,对检查发现的违反“红线”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制止或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深入一线检查时,要加强对人身和旅客列车安全风险控制的检查和指导,将安全“红线”管理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违反“红线”的行为进行制止、监督和举报,对于举报的违线行为,经核查无误后,应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公司对违反安全“红线”行为的责任单位下发《安全质量日常考核通知单》,按照《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处段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办法》(电运安〔2018〕58号)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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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加强作风建设,将落实现场标准化作业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深入一线,采取蹲点、跟班作业等方式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安全“红线”的人员,要坚决按考核办法执行,绝不姑息迁就。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时,应本着“路局为主,公司为辅;结合实际,从严管理。”的原则,对于所在路局和公司“红线”范围界定一致的,按照路局的“红线”考核标准或较严格的标准执行;对于所在路局和公司“红线”范围界定不一致的,分别按照所在路局和公司“红线”界定范围和考核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对员工讲明违反安全“红线”的利害关系,讲明触犯“红线”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的后果,筑牢人身安全的思想防线。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路局和公司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中“红线”范围、考核标准、干部量化指标、“红线”问题的深度分析、考核及闭环管理等内容。各单位要将细化的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备,并将其作为公司对各单位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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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与国家、上级单位发布的新规定相矛盾,以国家、上级单位发布的规定为准。本办法所引用公司各部门文件的规定和文件号发生变化时,以新规定和新文件号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电运安〔2016〕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管理职责界面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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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界面确认单
规章制度名称
《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主责部门:安全质量环保部 需确认事项所涉及相关部门:无
需确认事项管理权限说明及管理界面划分:
无
主责部门负责人签字: 安全质量环保部: 张长杰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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