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木兰说)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安全工作中不能逾越的安全标准和底线。
第三条 煤矿红线管理的原则是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早消除。
第二章 安全红线划定
第四条 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设施:即煤矿保护生命安全的设施,如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等。
(二)人员管理:即煤矿内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职业技术培训和煤矿职业病防治等。
(三)危险源管理:即对煤矿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包括瓦斯、煤尘、火源等。
(四)作业规范:即煤矿生产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适用的原则,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 1 页 共 3 页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煤矿安全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红线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第七条 煤矿安全部门应根据安全红线的划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煤矿安防部门应定期对煤矿内各项安全红线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煤矿管理部门应根据煤矿安全红线的执行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应严肃追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煤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红线的划定、执行和落实。
第十一条 煤矿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内安全红线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二条 煤矿监察部门发现安全红线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煤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煤矿监察部门应建立安全红线问题的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保护。
第五章 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或事故时,煤矿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整改程序,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第 2 页 共 3 页 第十五条 煤矿管理部门应及时安排专人负责整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六条 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整顿、加强巡视检查、加大设备更新等。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部门应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上报煤矿管理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或事故,煤矿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追责,并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人员,煤矿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其有关工作,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煤矿管理部门应对积极守法、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煤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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