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假期英语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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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治理规定
202X-5-21 15:27:42 扫瞄次数:321
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建设工程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治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有特别规定的,按操纵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表一
方向角
0°- 15 15°- 30° 30°- 45° 45°- 60° 60°-90°
间距系数 1.55 1.40 1.24 1.40 1.47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
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安排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X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操纵,且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X市城乡规划局X分析技术规定》进行X分析。X标准应满足大寒日X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工程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X1小时。有效X时间带为8时—1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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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行安排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
建筑
高度
最小正面工程内部
间距
工程外部
21 -30米
〔含21米〕
30米
1.55倍间距
30-75米
〔含30米〕
36米
50米
75-100米 100米
〔含75米〕 及以上
45米
依据情况
具体确定
3、平行安排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安排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 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安排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安排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第六条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多层平行安排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安排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安排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垂直安排文档素材 文档素材
时,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表三
24-54米
建筑高度
〔含24米〕
最小正面间距 30米
〔含54米〕
40米 依据情况具体确定
54-100米
100米及以上
3、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安排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安排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八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3、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
第九条 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安排计算。
第十条 特别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X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X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文档素材 文档素材
小间距。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多层建筑应退让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
2、高层建筑应退让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且X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3、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54米以下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6.5米;54米及以上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10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
第十三条 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爱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爱护、施工平安等要求。
第十五条 因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缺乏,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X、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低于正常间距的0.7倍。
第十六条 遇有特别、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和退地界由参照相应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时,其最X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超过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X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超过文档素材 文档素材
60米;
3、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X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4、增加建筑物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2倍加大最小建筑间距,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加大退地界距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X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2X年5月1日起至202X年4月31日止。
X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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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5-21 15:27:09 扫瞄次数:215
第一条 为了标准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规划治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中有特别规定的,按操纵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 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建
筑
高
度
退
红
红 布
线
距
线 置
离
宽 方
度 式
75米--10024米--5454米--75米〔含75<24米 米(含24米〔含54米〕
米) 米〕
≥100米
平行红≥8米 ≥12米
线安排
≤30米
垂直红≥5米 ≥8米
线安排
平行红≥10米 ≥15米
线安排
﹥30米
垂直红≥8米 ≥10米
线安排
≥12米 ≥15米
≥30米 ≥35米
要求
≥12米 ≥15米
确定,不低于前款依据情况≥15米 ≥20米
注:1、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2、沿道路交叉口安排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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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红线宽度小于等于15米的城市支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五条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六条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退红线距离应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别地段〔包含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设工程及市政根底设施,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退红线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安排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垂直红线安排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
第九条 建筑退红线距离还应满足工程本身配套管线及其设施安排的要求。
第十条 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大于0.5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X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2X年5月1日起至202X年4月31日止。
X市城乡规划局插建住宅规划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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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5-21 15:26:06 扫瞄次数:179
第一条 为了限制和标准插建行为,切实优化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三条 旧城改造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原则上以红线宽度2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地域规模为最小开发单元,严格操纵插建。
第四条 插建住宅是指户数小于500户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工程〔不包含危险住宅改造工程〕。
居住小区内部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工程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工程,也适用于本规定。
第五条 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
第六条 居住邻居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
第七条 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高层住宅。
第八条 插建住宅工程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
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组团。
插建商业办公工程应位于居住小区边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
插建工程应综合考虑根底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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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局部13-18层住宅。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第十条 插建工程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工程,报批前需落实以下要求:
1、土地权属明晰。
2、符合操纵性详细规划。
3、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的物业治理地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并提供由业主大会按照《X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出具的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并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公证或见证。
4、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中有特别规定的,按操纵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X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2X年5月1日起至202X年4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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