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发(作者:钢琴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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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阳学刊》1997年第2期
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出发点
郑恰然
马克思论证了体现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二重性后,提出了价值的“质”的学说,指出形成价值的实体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紧接着,马克思在解决抽象劳动的计量问题时,又提出了以简单劳动作为尺度单位来计量抽象劳动量的思想。各种具体劳动通过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都可以还原为不同比例的简单劳动。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通,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但是,在理论上如何把各种不同质的具体劳动转化为同质的抽象劳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可操作的方法。马克思为了理论上研究简便起见,在《资本论》中总是假定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工人从事的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这样,马克思在论述中说到社会平均劳动时,指的就是各种简单劳动力的劳动平均,其结果还是简单劳动。马克思的简单劳动概念具有社会平均劳动而且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已经不存在各个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等等之间的差异了。这也就是说,马克思事先已将各种劳动当作无差别的、同样的、简单的劳动,简言之,即化为质上相同因而只有量的差别的劳动。这样就可以克服劳动二重性所带来的简化与换算的麻烦。这是马克思进行研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出发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这个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在理解马克思所论述的某些原理时,就产生出许多分歧意见,难以取得共识。其实,只要牢记马克思理论的出发点——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就不难理解马克思所论述的某些原理。下面以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来说明上述观点。
我们知道,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1]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但是,根据马克思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可以认为马克思是把劳动生产力中最主要的能动因素——劳动者,暂时不作为变量列入研究范围,而是把它固定为不变的简单劳动力,并且从事的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在科学研究中,对于多变量的问题,常常采用固定一个因素或一些因素,然后研究另一个因素或一些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影响,从而得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但是应该记住,这种规律性的东西必有其适用范围,而不可能是处处适用的。要找到处处适用的规律,就必须逐一更换固定因素与变量,分别得出一些各自的规律的东西,然后再加以综合,才能得出处处适用的规律。例如物理学中的理想气体状态方程就是综合气体三定律而导出的。即使这样,理想气体状态方程在实际应用时仍然有一些限定条件。在研究劳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量的关系时,马克思把劳动生产力中的主观因素——劳动者固定为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这样,马克思就可以把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仅仅归结为客观物质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引发的了。因此要牢记,马克思在论述中凡是提到劳动生产力变化时,通常总是不包括劳动生产力中主体——劳动者所发生的变化。与此同时,在马克思的心目中,价值只是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体现人们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的,因而无论劳动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也就是无论有什么样的客观物质生产条件,都不能成为价值的创造者。
马克思的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既是他研究问题时的简化思想的体现,又是深深植根于他所看到的机器大工业生产发展初期时的一些情况。在机器大工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人们看到了机器生产代替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机器代替越来越多的体力劳动,劳动者成了机器的附属物。过去,生产是建立在发挥人体器官作用的基础上的。工具由人手掌握,人的体力、手的技巧和劳动时间的长短等等都决定着劳动产品的质与量。而使用机器生产以后则不同了,个人的技艺已不重要而被精巧的工具机所代替,技术和技巧都转移或合并到机器上。这正如马克思所说:“使用劳动工具的技巧,也同劳动工具一起,从工人身上转移到1 百度文库
了机器上面。”劳动者作为动力和杠杆的臂力、筋肉力也不再那么重要;而被动力机、工具机所代替。工人只要集中精力执行命令,操纵照管机器就行了。“就机器使肌肉力成为多余的东西来说,机器成了一种使用没有肌肉力或身体发育不成熟而四肢比较灵活的工人的手[3]段。因此,资本主义使用机器的第一个口号是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于是妇女、儿童加入了劳动大军。所以马克思又说了如下一些话:”整个生产过程不是屈从于劳动者的直接技[4]巧,而是科学在技术上的应用。”“现代工业愈来愈以不需要任何教育就干得了的简单劳[5]动代替复杂劳动了……现代工业日益迫使七岁以上的儿童从事机器劳动”“现代工业到处[6]都使劳动大大简单化,使得它很容易为人们所掌握”总之,在马克思看来,工人始终都是从事简单的劳动,这就是马克思理论研究的一个出发点。至于这个出发点适不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情况,那是另文研究的任务。
把握住了马克思的上述思路,就很容易理清学术界争论颇多的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的所谓“矛盾”的几种提法。例如,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根据马克思所假定的前提,那都是客观物质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劳动生产力的主体——劳动者仍然是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由于价值只能由劳动创造,而且只要是简单劳动,它们创造价值的功能就是同样的。客观物质生产条件中所包含的物化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只是把自己的价值转移到新的生产物中去,它不会创造出任何新的价值。因而马克思说道:“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7]这里的“同一劳动”指的正是同样的简单劳动。又如:“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一[8]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它的前提是“工作日”都应是同样的简单劳动的工作日。但由于客观物质生产条件的变化,使“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7]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这样一来,“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9]
[2]有人把马克思分析劳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认为是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进行的,这种研究孕含着这样两个假设条件:1、单位商品是一定量劳动的结果和直接产品,即假定生产资料的价值等于零。2、因为商品是简单商品经济中的产品,所以产品价值也就[10]没有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的划分。我认为上述作者假设条件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马克思所分析的劳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也是完全适用的,大可不必假定生产资料的价值等于零。因为马克思说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是在于:活[11]劳动的份额减少,过去劳动的份额增加。”如果假定生产资料的价值等于零,过去劳动的份额如何能增加?劳动生产率又如何能提高?须知因为马克思始终把劳动生产力中的主观因素假定为不变的简单劳动力,那么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标志必然有生产资料的更新、发展与提高。当然,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只是发生价值转移,而且“生产资料加到产品上的价值[12]
决不可能大于它们在自己参加的劳动过程之外所具有的价值。”有人又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以及“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并不是从同一部门内的不同企业之间的关系出发的,也就是说,不是指劳动生产率不同的企业,在同一的个别劳动时间内,都创造等量的社会价值。而是把整个部门当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时间的继起性方面来考察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同社会价值的关系[13]的。我认为上述的限定也是不必要的。关键的问题是在于劳动力是否始终都是同样的简单劳动力且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因为劳动生产率不同的企业(其实也用不着限定是同一生产部门,对各种生产部门的企业也都是一样的),在同一个别劳动时间内,能否都创造等量的社会价值,关键正是在于这同一的“个别劳动时间”是否指是同样的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所耗费的以简单劳动为计量单位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只要做了这样的理解,马克思上述的原理就是成立的。如果把个别劳动时间理解为是由有差别的不相同的各种劳动力在同样长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内的劳动耗费,则和马克思论述的前提假定条件不一致,马克思上述的原理就不适用了。
学术界关于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的讨论意见纷纭,都是由于忽视了马克思所表述的原理的前提条件所致。马克思所陈述的“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2 百度文库
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以及“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7]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原理只适用于劳动生产力中的主观因素的劳动者恒为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的情况。此时所谓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只能完全是由于客观物质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引发的。马克思上述的原理是不适用于劳动生产力中的主观因素的劳动者发生了变化的情况,如劳动的熟练程度、劳动强度等等发生了变化的情况。马克思本人注意到了这一点。例如他说了:“劳动强度的提高是以在同一时间内劳动消耗的增加为前提的。因此,一个强度较大的工作日比一个时数相同但强度较小的工作日体现为更多的产品。诚然,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同一个工作日也会提供较多的产品。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所费劳动比以前少,单个产品的价值也就下降;而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所费的劳动同以前一样,单个产品的价值也就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数量增加了,但[14]它们的价格没有下降。”所以,在讨论现实中的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时,一定要将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前提条件落实。影响劳动生产力的因素可归纳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两个方面。如果主观因素不变且都是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则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也就如马克思上述的那样;如果主观因素发生了变化,则马克思上述的原理就不适用了,而是变成了马克思所陈述的下述的另一条原理,即“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15]
[9]在学术界,对马克思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这一原理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不过,我想指出的是:首先,马克思仍然说的是劳动创造价值。无论劳动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无论有怎样优越的客观物质生产条件,都不能成为价值的创造者,只不过这时劳动生产力的主观因素的劳动,变成了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仍然是“劳动”创造价值!其次,在马克思的这一原理中,“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相对于“社会平均劳动”而言的。如果承认前面论证的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平均劳动”就是简单劳动,那末,“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就是复杂劳动了。在法文版《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正是这么说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16]动被看作是复杂劳动”马克思的这一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相互关系的原理,实际上[17]是“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的原理的另一种表述。有人发表文章说:“怎样认识这种劳动能够创造更多价值的成因呢?首先应该注意的是,肯定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并不是指它在同一时间内实际创造的个别价值更多了,而是指它所创造的被市场认可的社会价值更多了。”“当我们分析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能够在同一时间内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的成因时,不能用复杂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比简单劳动创[18]造的价值更多去说明。”文章的作者显然忽视了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第一卷中所做的说明。同时,马克思在这一原理中明明白白说的是“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而不是说它所创造的价值小,但被市场认可的社会价值变多了。
把握住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出发点,沿着马克思这一理论研究的思路研读马克思的著作,是很容易理解马克思所论述的某些原理及其适用范围的,用不着煞费苦心去杜撰一些所谓的适用条件。
〔作者:郑怡然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企业局 350003〕
《晋阳学刊》1997年第2期第46—49页 〔责任编辑 朱德真〕
注:
[1][2][3][7][8][9][12][14][15][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3页,第460页,第433页,第60页,第568页,第53—54页,第232页,第572—573页,第354页,第58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49页。
[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647—648页,第648页。
[10]丁堡骏、张洪平《揭开劳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之谜》《税务与经济》,1994年3月第33—3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90页。
[13]卫兴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经济研究》,1962的第12期。
[16]法文版《资本论》第1卷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19页。
[18]李定中:《生产力高的劳动创造更多价值的成因》《人民日报》1996年4月27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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