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神光寺事件看徐继畬与林则徐对西方的认识差异

更新时间:2023-12-12 22:52: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2日发(作者:关于猫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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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神光寺事件看徐继畬与林则徐对西方的认识差异

从神光寺事件看徐继畬与林则徐对西方的认识差异尹素敏内容提要 徐继畬与林则徐都是古老中国步入近代之初“开眼看世界”的典型代表,二人在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1850年发生的神光寺事件却集中展现了二人观念上的深刻差异与行动上的针锋相对。这一差异固然由于二人对福州夷情的不同判断,但深层次原因则在于徐、林二人对西方与时代环境的认知差异即观念近代化程度的不同。神光寺事件典型折射出古老中国迈向近代之初,中西交汇背景下“开眼看世界”群体的多面人生。关键词 徐继畬 林则徐 神光寺事件徐继畬与林则徐大致生于同时代,二人有诸多相似之处:林则徐较徐继畬年长十岁,二人皆进士登科,在道光朝皆积极践行经世致用;鸦片战争时皆主战;皆身处前线坚决抗英;战时或战后都积极“开眼看世界”;林则徐祖籍福州,而在福建任职的十三年也正是徐继畬一生从政生涯的巅峰时期。如果就这些来看,二人似乎理应志同道合。但1850年发生的神光寺事件却典型暴露出二人思想上的深刻差异与行动上的针锋相对。神光寺事件起因于道光三十年(1850)五月英国驻福州代理领事金执尔替两名英国民人租住福州城内神光寺,侯官县令误与用印批准。事情本可从容解决,却在当时引起一场轩然大波,不仅闹出一场中英外交纠纷,更直接导致清廷高层人事变动。这与时任福建巡抚的徐继畬与居里养病的林则徐态度分歧是直接相关的。对于二人这一分歧,史家历来赞扬林则徐,斥徐继畬为“投降派”。近来有研究利用清宫档案中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对徐继畬在神光寺事件中的态度进行了精当辨析,并重新审视近代中国“爱国”与“投降”、“战”与“和”的关系,为徐继畬摘掉了“投降派”的帽子,152从神光寺事件看徐继畬与林则徐对西方的认识差异指出徐、林二人主要是基于对形势的不同判断而产生的策略分歧。①笔者赞同上述分析,同时也看到,人的行为总受其一定的思想观念指导。作为一场涉外事件,当事人对待神光寺事件的态度与其对外认识水平是密不可分的。本文试图在重新梳理神光寺事件来龙去脉的基础上,侧重指出徐、林二人对西方及时代环境也即观念近代化程度的不同才是其思想与行动差异的根本原因。由此,神光寺事件可从另一个角度折射出古老中国迈向近代之初,中西交汇背景下“开眼看世界”群体的多面人生。一 神光寺事件交涉始末道光三十年五月,英国驻福州代理领事金执尔为两名英国民人租赁城内乌石山神光寺僧房两间,租期半年。神光寺属侯官县所辖,因当时襄办对外事务的官员鹿泽长赴邵武府一带查办盐务出省,而县令兴廉“忆及上年曾有夷官租赁城内寺屋收存行李之案,误谓事同一律,即于租约内用印交给”。②在契纸上盖印,等于福建官方承认了该两名英国人租住合法。那么,上述两名英人租住神光寺是否合乎条约规定呢?《南京条约》及稍后订立的善后条款都规定:“准许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摄领事理事等官,往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③也就是说,英国人民可以在《南京条约》开放的五处港口寄居,英国领事可往该五处城邑。“城邑”一词始出《国语·楚语上》“且夫制城邑若体性焉”,系指城市而言。刘韵珂在留中密片也说:“查核原议和约,载有领事住居城邑之语,所云城邑二字,原指城内而言。”可见,领事住城内对中英双方来说是没有歧义的。①郦永庆:《神光寺公案辨析》,《历史研究》1992年第6期;郑大华:《从徐继畬看中国近代史上的爱国与卖国》,《晋阳学刊》2009年第2期;史革新:《浅谈徐继畬与福州神光寺事件》,《晋阳学刊》2009年第2期;贾小叶:《理势之辨、战和之争与中国近代史上的爱国、卖国———以徐继畬为中心的考察》,《晋阳学刊》2009年第2期;章鸣九:《〈瀛寰志略〉与〈海国图志〉比较研究》,《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1期;〔日〕大谷敏夫著,胡修之摘译《〈海国图志〉与〈瀛寰志略〉———中国近代的始刊启蒙地理书》,《求索》1985年第5期;袁伟时:《帝国落日:晚清大变局》,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第103—114页。②③徐继畬:《奏密陈阻办英人租赁福州城内房屋及禁开台湾煤炭情形片》(道光三十年六月十九日),白清才、刘贯文编《徐继畬集》第3册,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5,第689页。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第35页。153近代史学刊(第18辑)虽有条约规定,但实际执行起来,中方还是顾虑重重,尤其对视为“根本之地”的福州,必欲采取种种手段实现华夷隔离。道光二十四年(1844),英国驻福州领事李太郭要求福建官方履行条约允许自己进城居住。闽浙总督刘韵珂认为“省垣重地,与城外之郡县不同”,且李太郭所要求之白马寺处于城内居民稠密之区,更“未便使该夷错处其间”。既要婉拒,又不能惹出外交事端,刘韵珂便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他一方面玩起了文字游戏,以“和约内城邑二字,系兼指城内城外,该夷(指李太郭———引者注)前来通商,自应在城外居住”为由,派时任福建布政使的徐继畬出城向李太郭晓谕,试图以此让李太郭放弃入城居住;另一方面考虑到“惟官为禁阻,该夷必以有违条约为借口”,采取发动士绅阻止的办法,希图“再以众心不服,众怒难犯等情危词耸动,或可使之畏葸中止”。但不料“联名递呈者虽有二百余人,迨李太郭进城之日,绅耆士民竟无一人出城阻止。闽县差役家丁上前劝阻,几致决裂”。①在多种方法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刘韵珂不得已允许李太郭进入福州城内租住。虽未能阻止领事进城,但刘韵珂、徐继畬还是想出了一项约束措施:重申《南京条约》及《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之对英国民人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嗣后惟领事夷官准租城内房屋,其余夷商俱遵条约,住城外港口,并令将赁屋租约送地方官用印,不准私租”。②双方这一规定再次强调了准租城内的只能是“夷官”,“夷商”仍只能住城外。那么,神光寺所住英人并非商人,而是传教士和医生,他们该住哪里呢?徐继畬认为,“讲经夷人应住何处,约内虽未载明,惟既非夷官,即与夷商无异”。③也就是说,徐继畬认为上述英人租住神光寺是不符合规定的,兴廉用印是“与成约不符”的错误办理。神光寺事件发生时,刘韵珂已“于四月初间出赴上下游阅兵”,未在省内,实际处理工作由巡抚徐继畬来做。徐氏得知英人租住神光寺,即对兴廉“严行申饬”,令其向金执尔言明错误,设法劝告搬离。兴廉一奉申斥,自知错误,当即致函金执尔,催促搬离。金执尔索要照会,兴廉即引据原①②③徐继畬:《奏密陈阻办英人租赁福州城内房屋及禁开台湾煤炭情形片》(道光三十年六月十九日),白清才、刘贯文编《徐继畬集》第3册,第668—669页。徐继畬:《奏密陈阻办英人租赁福州城内房屋及禁开台湾煤炭情形片》(道光三十年六月十九日),白清才、刘贯文编《徐继畬集》第3册,第669页。徐继畬:《奏密陈阻办英人租赁福州城内房屋及禁开台湾煤炭情形片》(道光三十年六月十九日),白清才、刘贯文编《徐继畬集》第3册,第669页。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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